国内申请人 | |
自然人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 公司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等。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表明申请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
备注: 1. 期刊证、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不能作为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 代表处、办事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申请人 | |
自然人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香港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属地区登记证件。 |
备注:文件为英文或其他语言的,应当提交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
外国申请人 | |
自然人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 |
备注: 1. 文件为英文或其他语言的,应当提交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2. 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不能作为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1. 商标标志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2. 两商标是否使用在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上。
如双方商标标志相同,且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即可判定为混淆;如双方商标标志近似,且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可能构成混淆,也可能不足以产生混淆可能性。
因此,应当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比如:
1. 双方商标标志的近似度;
2. 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3. 商标申请人是否存在意图导致混淆后果的故意;
4. 其他影响混淆判定的因素,如公众的注意程度、是否实际发生混淆等。
①符合实质审查的要求,初步审定公告;
②全部驳回,申请人可以决定是否申请复审;
③部分驳回,申请人可以决定是否申请复审。
不论是全部驳回还是部分驳回,如果通过复审,商标注册部门核准后予以公告。复审被驳回的,商标申请进入商标评审环节。申请人对评审的决定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