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然而,很多企业在开具发时只填写商品或服务名称而不填写商标名称或者简写商标名称,例如,五个字的注册商标只写三个字。这样的发票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联系,不能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因而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
因此,商标注册人应该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在填写商品、服务名称的同时认真填写商标名称,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证据。另外,相对于以手工方式开具的发票,由税控装置打印的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其管理和使用更加严格和规范,因而更具有证明力。
但是一些广告发布方式,例如电视广告、户外广告等,由于不能提供广告发布的时间信息而难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报纸、杂志、各种会议、博览会、商品交易会等的宣传广告由于能够很好地提供时间、商标标识等重要信息,是更为直接有力的证据。不过,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只要合同中标识商标名称,就可以作为有效使用证据。
但是在实际案例中,很多企业直接提供一些商标标识实物,而提供不出印制这些商标标识的证明材料。这些商标标识实物往往无法确认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企业在印制商标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好、经营范围包括“商标标识印制”的印刷企业。这样的印刷企业对于商标印制都有着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印制的时间、商标名称、印制委托人都有完整的登记和保管记录,开具发票、订立合同也比较规范,可以为商标的使用提供有力的证据。
《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商标成功之后,企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所以,商标核准注册后企业应尽快使用,并注意留存使用证据,避免被他人提起“撤三”。
二、使用商标时, 不能随意修改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所以我们在使用商标时,一定要确保商标的标识和当时核准注册商标的标识一致,可以按比例缩放,但不能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字体。
三、商标注册信息内容变化后及时变更商标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所以一旦公司变更了名字或详细地址,都务必尽早明确提出商标变更申请书,以免出现商标与实际信息不匹配的情况。
四、发现近似商标尽早提异议
很多企业成功申请商标后都会为商标做监测,为的就是及时发现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旦发现近似商标,商标权利人应尽快对其提出异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扩张商标应用范畴要再次注册
我们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务必按照有关要求,按产品或服务项目的不一样归类各自提交申请。已取得成功注册的商标必须在别的的产品或服务项目归类上应用的,还须此外明确提出注册申请。
六、商标续展宜早不宜迟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商标具有十年的有效期,所以在期满前要尽快去做续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