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法律用语,最早出现于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第五章将“知识产权”与“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人身权”并列为四大类民事权利。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