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海外同胞进一步明确我国驻外领事馆业务的服务范围,学会申办各类公证认证文件,笔者特拟此文,通过介绍公证、认证的相关内容,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正确的法律指引,少兜圈,少走弯路。
中国驻外使领馆也可以为由驻在国有关机构出具,并经驻在国外交部或有权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等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被相关部门承认并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印章和签字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经领事公证或领事认证程序办理的文书,效力相同,均可在中国境内使用。
在澳大利亚,如何选择办理公证还是认证手续呢?
在澳中国公民可以向驻澳使领馆申请公证,也可以通过领事认证的方式办理文书。但是澳大利亚公民(含澳籍华人)在华使用的文书,只能通过领事认证程序办理。并且,在澳大利亚,主管部门(如政府机关、学校等)为中国公民出具的证明如需到中国使用,则只能通过领事认证程序办理。大使馆和总领事馆不对澳大利亚有关方面出具的证明直接进行公证。
使领馆公证
公证是中国驻澳使领馆对在澳中国公民的文书进行直接证明。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我国驻外大使馆、总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办理公证是领事的职责之一。
(二)委托书;
(三)文书上的印鉴、签名属实;
(四)指纹公证;
(五)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六)其它依法可以办理公证手续的。
(一)不办理合同、协议类公证,不动产事务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等公证。
合同、协议类公证,公司、金融事务公证应在中国国内或外国当地的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
(二)不办理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事实或证明(出生公证、死亡公证、无违法犯罪记录、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及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的公证。
对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事实或证明的公证,当事人可亲自或委托他人到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并经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外办认证,向外国驻华使领馆再认证后可在外国使用。
(三)涉及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原则上不再办理(详见下文)。
(四)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原则上不再办理(详见下文)。
(五)不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
“担保性委托书”是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由于“担保性委托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使领馆不予办理此类公证。
(六)其他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1、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2、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
3、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申请事项;及
4、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形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确立的真实、合法原则,及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 “五不准”的通知》的规定, 申请人申请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应提交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等办证材料原件,且驻外使领馆作为行使公证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鉴于驻外使领馆不具备对上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上述公证原则上不予办理。
但是,如申请人坚持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使领馆审核同意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者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它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同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同意使领馆在公证证词进行加注并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同时,对申请人同意加注办理的涉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遵循“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1份委托书中不得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抵押、解押、出售等2项或以上重要事项的内容;不得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类似内容,不得出现“本委托书可反复使用”等类似内容,应明确委托期限,不得出现“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等类似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确立的真实、合法原则,及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 “五不准”的通知》的规定, 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原则上亦不予办理。
但是,如申请人坚持办理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使领馆审核同意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者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它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同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同意使领馆在公证证词进行加注并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同时,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也应该参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办理。
使领馆认证手续
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是对申办领事认证的文书上为驻在国有关机构出具的印章及签字予以确认的活动。根据2016年3月1日生效的《领事认证办法》规定,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为由驻在国有关机构出具,并经驻在国外交部或有权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在外国的中国和外国公民及企业可按规定申请认证。譬如, 在澳大利亚,领事认证就是中国驻澳使领馆对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或其办事处认证过的文书进行证明。
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其他国家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法律效力。
领事认证不对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领事认证仅证明该文书上国外认证机构印章和官员签字属实,并非对任何机构资质、产品品质等情况进行认证。
(一)办理国际公证手续。
国际公证,全称应为国际公证律师公证(Notary Public),一般是指在英美法里的大律师或事务律师,依法取得国际公证人资格后成为国际公证律师,见证当事人签署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确认当事人的宣誓,起草和见证遗嘱、契约、合同和委托书的一种非诉讼活动。仅办妥国际公证手续的文书一般不能直接在中国境内使用。
当事人应到当地依法认可执业的国际公证律师或公证员处将相关文书办理国际公证。在某些国家,譬如英国,假设文件由政府部门出具,则可以免办理际公证手续。
(二)到外国外交机构办理国际公证书的认证手续。
譬如,澳大利亚办理国际公证书认证手续的机构为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Australian Government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或驻各州、领地办事处;在美国,由美国国务院或有关州州务卿对经过公证员公证过的文件进行认证;在英国,英国外交部(FCO)公证认证办公室或英国外交部授权机构负责对经过公证律师公证的文件进行认证,如相关文书系由英国政府部门出具,则可径送英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德国办理认证手续的机构为德国联邦行政管理局(Bundesverwaltungsamt),同时,驻汉堡总领馆也承认经汉堡地方法院(Amtsgericht) 、州法院(Landgericht)或汉堡内政部(Behörde für Inneres und Sport)认证过的文书。但无论哪个国家,其外交机构出具的认证书仅证明该文书上国际公证律师的印章及签名属实。
(三)最后到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申办再认证手续。
如前文所述,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领事认证仅证明该文书上国外外交认证机构的印章和官员签字属实。
经过领事馆认证的文书可以直接在中国境内使用。
如申请人选择在外国公证机构(国际公证律师)办理涉房产或重大财产处分事项、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公证,且办妥外国外交机构认证,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以按规定对上述文件办理领事认证。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须自行承担上述被认证的文件不被中国用文单位接受的风险。
当事人应注意的事项
无论当事人申请公证或认证,都应该注意如下事项:
★文书内容和办理程序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有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当事人处理在中国的事务需要何种手续以及办理文书的份数,应向中国相关负责办理事务的部门咨询或专业律师咨询。国际公证员或使领馆不对此提供任何咨询或解释。
★文书需要公证还是认证,通常与在华需要办理的事项的重要性有关。当事人应该事先向国内文书的采信(接受)部门咨询需要使领馆提供公证或认证服务。
★文书通常涉及个人权益,无论是要求还是建议,都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当事人必须对文书所有内容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负责。
★公证书和认证书涉及个人的权益,在书写时不能有任何涂改。公证书在做好后不能修改(包括当事人本人书写的内容)和拆装,否则文书会失去效力。如当事人拟对文书事项进行调整,只能重新申请。
★公证书涉及当事人权益,即便是内容完全相同的证明,当事人也需重新申请公证。使领馆不能按照档案,为同样的事项(如委托)再次出具委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