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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弓没有回头箭!

1993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有一段论述,专门讲公证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1],今年11月14日是《决定》通过30周年纪念日,一篇经典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献,经过30年实践检验,再学习时,会有一种特别亲切的感觉,所以特地挤出时间,结合自己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二十大报告体会,写了这篇学习笔记。

对照《决定》提出的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与“发挥”两个要求,我们尽快要补齐短板。

《决定》明确提出公证机构的“发展”要求,指出:“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当前要着重发展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计量和质量检验认证机构,信息咨询机构,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等。”[2]

这段论述,是在党中央层面的文件上首次将公证机构定性于市场中介组织,与仲裁机构并列,而且与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市场中介组织一样,属于《决定》通过后,要“当前”着重发展的市场中介组织。

我查了一下公开数据,1993年全国公证处是3066家[3](作者注:本学习笔记所涉及数据均未包括港澳台地区数据),全国公证员是10371人[4],全国公证收费31479.58万元[5],全国办理公证件数为796.35万件[6]。到2021年底,全国公证机构为2947家,公证员14600人,全国办理公证件数为办证量为12099545[7],公证收费数据笔者暂未见公开资料。通过前后跨度28年的数据比较,经过28年,到2021年底,全国公证处数量减少了119家,总递减3.88%,年平均递减0.14%;办证数量增加了约4136045件,增加了51.94%,年平均增长1.51%;公证员数量增加了4229人,总增长40.78%,年平均增长1.23%。以2021年年底数据为例,全国一个公证处的公证员平均为4.95人,还不到5个人。从数据上看,公证机构的数量通过28年发展,数量不仅没有增加,相反还减少,公证员与办证数量的年增长率均低于2%。

举一组同属法律服务行业的律师业数据,1993年全国律师人数为68834人,律师事务所总数为4900个[8];截至2022年底,全国律师人数为65.16万多人,律师事务所为3.86万多家[9]。经过29年,全国律师人数增加了约582766人,增长了846.63%,年平均增长率8.06%;全国律师事务所数量增加了约33700家,增长了687.76%,年平均增长率7.38%;全国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平均律师人数为16.88人,超过16个人。从这些数据简单对比,就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公证行业对于《决定》所提出的公证机构“发展”要求上,还是有不小的短板的。所以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12月6日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又再次指示:“加快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10]

《决定》同时对包括公证机构在内的社会中介组织,提出要“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要求。那么怎样才能发挥公证机构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我想首先需要公证从业人员破除现在通过政策与法律法规立即规定各种名目的“必须公证”的不切合实际想法,想依靠现成的“必须公证”的制度授权和“红顶戴”“躺着”发挥“作用”,这是不太可能的。因此除了需要公证机构和公证从业人员因地制宜,最大程度地发挥聪明才智、挖掘潜力,做精做深传统业务,积极开拓新服务领域,以实绩让立法机关、决策部门认可部分领域“必须公证”外,同时也需要正确处理好公证机构与政府、公证机构与市场规则的关系。

首先要处理好公证与政府的关系。2005年11月8日国际公证联盟成员大会于意大利罗马通过的《拉丁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第2条规定:“公证人持有公共权力,应当公正、独立地行使其职能,并应独立于各级政府。”[11]2013年10月8日国际公证联盟成员大会于秘鲁利马通过的《公证人职业道德规范和组织规约》第5.4条中又规定“公证人的行为应当独立于当事人和政府,但绝不能损害政府的利益。”[12]

对于公证机构等中介组织,《决定》指出:“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也就是说公证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一点突破了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13]从公证机构受“领导”到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意味着政府有关部门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进一步为公证机构发展松绑。在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在第五条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14]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短板,缺位与越位情形还是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好心办坏事”“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或者“长期无作为”等现象也绝非个案,行政机关对于公证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应当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所指出的“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新要求[15],进一步梳理“管理”“监督”“指导”的责任清单。这个,建议全国统一,或至少在一个省级行政区域里统一,不要再搞成“五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的“管理”“监督”“指导”模式,或者搞“两张皮”的“管理”“监督”“指导”模式。政府有关部门对公证机构的“管理”“监督”“指导”要严格依法依规而行,要多当“老夫人”,多当“伯乐”,在大方向上把好政治关,不要再当包办具体事务的“红娘”,再把公证机构当成或者视为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一个科(处/股)室管理。对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16]的指示如何在公证工作中体现,要抓紧研究落实,积极主动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修法建议。

其次要处理好公证与市场规则的关系。《决定》指出:“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17]公证机构的中介组织的定性,决定了它要依据市场规则运行。30年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什么时候按市场规则运行,公证机构的发展就顺畅,反之,就困难重重。

这就意味着,政府有关部门对公证行业、公证机构的决策,在算好“政治账”的大前提下,也要充分考虑市场规则,算好“经济账”。比如对于出台的一些提升公证服务形象的决策,如免费公益公证服务以及一些公证费限价、低于成本价政策,也要充分考虑到公证机构的承受能力,有经济实力的公证机构能够消化公益公证服务成本的,那敢情好,但对于一些已经收支倒挂的公证机构,服务成本怎么消化,如果之后引发的公证赔偿又谁来承担赔偿责任?不考虑市场规则,势必使一些出发点很好的决策,在具体执行中,在一些地方会虎头蛇尾或者虚应故事。

同时,按照《决定》要求,公证机构的内部管理将不再是按照行政机关或者普通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而是要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公证机构内部的运行要在党的领导下,按照符合“市场规则”的科学规章制度来运行,而不是其他。

公证人员的绩效要按照市场规则来进行考核业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搞大锅饭或论资排辈制度。人为划线去限制有能力的公证人员收入上限,实质上是挫伤他的工作积极性,关键看他的执业收入是不是合法合规,就和医生一样,水平高的医生,患者多,自然收入也高。如果是靠不合法的手段,比如不正当竞争、违规违法办证获取不合理报酬,那就要按照单位规章制度、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予以处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党纪党规的,还要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另外需要注意,因为公证行业属于“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18],带有“公益性”,对于“劳”的评价自然不仅仅限于公证员收费多少,而且对于他们的社会效益、办证质量也要纳入重要的考核指标,而不再是说时重要,考核时“蜻蜓点水”,要建立更加科学的考核指标机制。其余工作人员的收入基数参照同行业同工种执行。以收定支,奖优罚劣,把每个人的利益与工作实绩紧密相连,“处兴则员工兴”。淡化公证机构负责人与部门负责人的“官员”色彩,实行任期制,建立公证人才流动机制,为公证人才流动松绑。公证机构内部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工作人员特别是公证员的意见,在借鉴一些公证处经验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试点建立公证员大会制度,这也是在公证行业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指示[19]的一个很好切入点。

市场规则还要求公证行业内部应建立一个良性竞争的规则体系,什么是不正当竞争的红线,应当以清晰的方式向全行业从业人员明示,鼓励良性竞争,反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恶性竞争。要给公证行业的反不正当竞争的行业规则长出“牙齿”。

《决定》还提出“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作用”[20],所以处理好公证机构与公证协会的关系,也非常重要。限于篇幅,本学习笔记在此不作展开。最后摘引毛主席1956年4月25日在《论十大关系》中的论述,作为本学习笔记的结尾:

“世界是由矛盾组成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我们的任务,是要正确处理这些矛盾。这些矛盾在实践中是否能完全处理好,也要准备两种可能性,而且在处理这些矛盾的过程中,一定还会遇到新的矛盾,新的问题。但是,象我们常说的那样,道路总是曲折的,前途总是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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