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公证人(Notary Public)是资深的香港执业律师,由香港高等法院委任,受《法律执业者条例》(香港法例第 159 章)规管。公证人的名字必须在香港高等法院的公证人注册纪录册上注册。国际公证人(Notary Public)的资格,为世界公认,英文的notary、法文的notaire、德文的notar、意大利文的notaio和拉丁文的notarius,都有近乎统一的标准意思。公证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涉及一般民事类、财产类、商事类),由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Chief Judge ofHigh Court)正式任命的国际公证人(Notary Public)确认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经国际公证人核实无误,提供公证服务。公证后的文件用于海外(中国内地地区除外)。
2. 香港高等法院加签/海牙认证(Apostille):经由香港国际公证人签署及盖章后的文件,如果有需要,可以在香港高等法院进行加签。需要在高等法院加签的文件都是在海牙免验证公约(Hague ApostilleConvention)成员的国家或地区,或虽然不是海牙免验证公约的成员国,但是认可海牙免验证公约的国家使用。
海牙公约(Hague 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for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在法定加签(legalisation)以外加设加签 (apostille)制度。该条约的缔约国,可以使用加注方法作为法定加签。在香港高等法院从事加注任务,公证人所签署的文件,法院可以确认其签署样式和印章。
3. 外国公署或领事馆验证(Consular Legalization):送往非海牙免验证公约成员国或地区使用的文件,或者有一些国家有特别要求的话,在公证人签署及盖章后,或者已经经过国际公证+海牙认证的文件,还须经有关国家或地区的驻香港特区的外交代表验证,确认国际公证人的身份及其签名和印鉴式样,加盖外交部驻港特派专员认证章,方可在该国家或地区使用。
在国际法中,法律加签 Legalisation是一个证明文件的步骤,以便外国的法律制度会承认该份文件。这个程序常见于国际商事和民事法律事务,执行文件验证权力一般由一个更高层次的机关行使。
4. 国际公证人服务一般包括如下:
(1)证明文件签名
(2)见证文件签署:房屋买卖抵押文件或契据、委派监护人
(3)认证文件
(5)验证文件的内容
(6)监誓及声明
(7)起草商事文件、契据、遗嘱
(8)提供海外人仕或拥有海外物业人仕,有关财产管理的文件
(9)验证个人证件和资料:用于移民、申请结婚、离婚、收养子女或到国外工作
(10)验证外国语言的翻译
(11)取证;就用于外国法院的法律文件担任监誓员
(12)提供公证副本
(12)为用于海外授权书公证或见证其签署
(13)认证公司和商业文件和交易
(14)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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