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证人一般由经验丰富、取得相关职业资格,具有一定威望的律师来担任,执业至少达7年或以上。在香港,国际公证人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如涉及民事类、财产类、商事类,确认其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经由香港国际公证人核实无误后,提供公证服务。
在国外,国际公证人大多为资深的律师,所以“国际公证人”也叫“国际公证律师”,国际公证人不是公职人员,是需要经过考核,然后加入公证人协会受其管理的。
公证人协会并不像国内公证处这样的机构,其公证事务均由公证人来完成。国际公证人是经政府执行机构认可并授权,执行确认、宣誓或保证、见证签名,或核准文件等特定职能的公职人员。
在香港,在1997年以前,香港国际公证人由英格兰坎特布里大主教委任。
现在,香港已经有自己的公证人考试及委任制度,所有在香港委任的公证人都是通过考试而获取资格的。
在内地,1989年12月1日颁布了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公证处才能办理涉外公证业务。
2.商业类CE证书、ISO证书、买卖合同;
3.公司良好声誉证明书;
4.用于移民、婚姻、收养、继承等用途的个人文件及资料;
5.拟备海外使用的授权书及见证其签署;
6.见证海外土地或物业买卖文件的签署;
7.出生证书、学位证书、结婚证书、无犯罪记录、出生证书等;
8.核证公证人面见证人士的身份;
9.拟备海事报告;
10.为交易、文件或事件提供认证及保存公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