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代理在用工管理实践中也比较普遍,用人单位社保代理的背后动因各不同:
1.有的用人单位是为了寻找社保洼地,但随着养老保险要逐步实现全国统筹,社保洼地也越来越难找了;
2.有的用人单位是为了单独缴纳工伤保险,但目前大部分地方都实行五险合一了,在标准劳动关系下,允许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的地方也是凤毛麟角了。
3.有的用人单位是为了解决跨区域用工社保缴纳问题,即用人单位在注册地之外需要用工,但在当地没有注册分支机构,员工又不愿意将社保缴纳在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就在用工地寻找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倒不是为了少缴社保费,而是为了满足员工的社保缴纳地需求。
但,不管用人单位处于何种目的,近年来,社保代理的风险越来越大了。
后名硕公司通过江西远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吉安县分公司为前程金属厂员工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交纳了工伤保险。双方签订合同后,由前程金属厂每月按照参保人数将保险费用支付给名硕公司,名硕公司收取保险费用后交给漯河领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投保。
2018年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名硕公司共收取前程金属厂保险费331280元,双方均认可该笔费用中包含了商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前程金属厂称名硕公司以每月2842元为缴费基数,以0.48%为缴费系数为前程金属厂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13.64元/人/月,工伤保险缴纳人数共计2243人次,工伤保险费用共计30594元,名硕公司实际收取工伤保险费246730元。名硕公司对于前程金属厂主张的缴费基数予以认可,但称不清楚缴费系数,同时认为因缴费时间过长,相关财务人员已离职,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缴费人数无法落实清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5民初15052号前程金属厂与名硕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前程金属厂诉请:1.判令名硕公司赔偿前程金属厂经济损失147128元(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012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辅助器具费5000元、医疗费70500元,合计147128元);2.本案诉讼费由名硕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判决:一、青岛名硕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前程金属制品厂工伤赔付款55472元;二、驳回青岛前程金属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在该案民事判决中认为涉案的保险代理协议应属无效合同。
本案系确认保险代理合同无效纠纷,我国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而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社保缴费,隐藏了真实的劳动关系,架空了我国的用工登记制度,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故前程金属厂与名硕公司签订的《劳动事务代理合同》与《社会保险代理合同》不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前程金属厂作为用人单位、名硕公司作为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双方明知由名硕公司代交工伤保险的行为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仍签订涉案协议,故双方对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均具有过错,应当分担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前程金属厂已将工伤保险费和商业保险费共计331280元交付给了名硕公司,名硕公司亦认可为前程金属厂代交了保险费用,故名硕公司对每年为前程金属交纳保险的基数、系数以及人数应是知悉的,名硕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现名硕公司以相关人员已离职为由辩称对以上事项均不清楚,与常理不符,对此名硕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名硕公司未能提交相应证据反驳前程金属厂主张的前提下,对前程金属厂所主张的案涉工伤保险缴费系数为0.48、缴费人数为2243人次,已给付工伤保险费用为246730元(2243人次×110元/人/次),予以采信,并认定名硕公司为前程金属厂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用为30594元。因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系缴纳给社保机构,前程金属厂对于该工伤保险费用已经实际享有保险利益,故名硕公司无须向前程金属厂返还已代交的保险费用。对于剩余费用216136元(246730元-30594元),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名硕公司为前程金属厂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所付出的实际劳动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由名硕公司向前程金属厂返还合同款差额1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即前程金属厂有义务遵守法律规定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前程金属厂与名硕公司签订《劳动事务代理合同》《社会保险代理合同》,委托名硕公司在异地以工伤交纳地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为其职工交纳工伤保险,一审法院认定前程金属厂承担接近一半责任是适当的。前程金属厂认为其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仅占10%的责任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名硕公司认为其不应返还100000元款项的上述理由也不成立,不予支持。
案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2民终4716号
近年来,随着各地推行社保的“三统一”,社保代理的风险越来越大,可操作的空间越来越小。
另外,2022年3月18日施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明确规定,虚构劳动关系,挂靠代缴社保可能涉及违法犯罪,这使得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的行为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其实,不用这些新规定,仅依据《社会保险法》也可以判社保代理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