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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遵守本规范,至少履行下列基本程序:业务承接、工作计划、资料交接、会计核算、质量控制、档案管理等。
代理记账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运用专业判断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 业务承接
第五条 业务承接包括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和签订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合同。
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是指对委托人所处外部环境及所在行业的一般了解和对委托人内部情况的具体了解。
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是指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据以确认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委托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第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初步调查委托人经营管理状况,查询市场监管和税务相关政务网站公开信息,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经充分评估业务风险后,结合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确定是否承接此项业务。
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完成代理记账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在具体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前应当编制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规模和风险评估情况界定重大项目的判定标准,一般是代理记账业务的影响比较大或金额比较大。通常情况下,代理记账业务经分析判断可能会引起风险显著增加的,则视为影响比较大;业务金额预计占机构全年代理记账业务收入的 2%及以上的,则视为金额比较大。代理记账机构可结合自身实际对上述比例作出合理调减,以控制经营风险。
第十三条 工作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人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所属行业及特点、会计准则制度的选用、以前年度会计核算情况等;
(二)业务小组成员及职责分工;
(三)初次资料交接情况,包括初次资料交接的内容、参与人员、时间及地点等;
(四)初次建账情况及安排,包括初次建账的内容、人员安排及时间等;
(五)工作进度及时间安排,包括各阶段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交接方式及时间、记账完成时间、出具会计报表时间、会计档案移交时间等;
(六)根据委托人情况,其他应当考虑的事项。
非首次为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无需包含初次资料交接情况、初次建账情况及安排等内容。对于简易业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简化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工作计划应附委托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交由项目负责人员或质量控制人员审核批准。重大项目的工作计划,一般还应经业务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工作计划应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一)时间安排是否合理;
(二)从业人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三)合同约定的预期目标能否实现。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当在必要时对工作计划作出调整。调整后的工作计划应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第十九条 初次接受委托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应当查清原因,并明确相关责任;
(二)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应与总账及会计报表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纳税申报表数据应与账面数据核对相符,必要时可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确保账实核对一致;
(三)重大债权债务形成原因及未完结的税务事项;
(四)需要移交的票据、印章、密钥等实物,应书面列明,交接清楚;
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电子凭证交接的,应形成电子凭证交接单,并确保交接记录真实有效、交接内容有据可查。
第二十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及时对相关人员的工作成果进行复核,确保:
(一)代理记账业务按照工作计划进行;
(二)代理记账业务的过程及结果被适当记录;
(三)预期目标可实现;
(四)会计核算工作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
(五)会计档案按规定妥善保管,并顺利交接。
第二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委托人的沟通机制。
初次接受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有关人员进行充分交流,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培训,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应当定期归集、整理、移交的会计资料的范围及要求;
(二)会计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的交接流程、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及要求;
(三)代理记账业务流程;
(四)会计政策等会计核算有关的重要事项;
(五)其他需要沟通的事项。
第三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信息与沟通机制,明确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内部各部门、各不兼容岗位间的沟通和反馈,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管理制度,投诉受理人应对投诉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负责人与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应当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从业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应当与指定接管人员按规定及时办清交接手续。从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不得出现自我监交的情形。业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监交。
第七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和专业胜任能力:
(一)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
(二)熟悉国家财经、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三)恪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四)《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执业要求。
第三十五条 从业人员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委托合同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二)对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拒绝办理;
(四)依法向财政部门报告委托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通过提供专业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支持督促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建立职业能力提升激励机制等方式,确保全体从业人员达到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态度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由交接双方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代理记账机构留存的一份应当归档保管。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电子会计档案,应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或转换为通用格式后移交。
第四十一条 受托继续保管会计档案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2.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参考范例)
3.资料交接手册(参考范例)
4.原始凭证交接表(参考范例)
5.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参考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