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鉴定会、评比会、业务会、订货会、展销会、招待会、茶话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形式;
(2)以祝贺春节、元旦、国庆节、中秋节和其他节假日的名义;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赠送、接受或者索取礼品的,按照国家有关惩治行贿、受贿的法律、法规处理。
在公务活动包括礼仪庆典、新闻发布会和经济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凡违反规定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者,要坚决追究,根据数额多少和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索要或暗示对方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的,要从重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业务会、招待会、订货展销会、新闻发布会等各种会议和礼仪、庆典、纪念、商务等各种活动及其他的形式或名义,向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凡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包括与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交往活动)中,由于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必须在一个月内全部交出并上缴国库。凡不按期交出的,以贪污论处。
(4)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1)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节俭。
(2)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1)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2)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11. 不得索取礼品。在对外公务活动中,不得私相授受礼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礼品。
1. 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举办宣扬封建迷信、文化糟粕的节庆活动。
2. 纪念性庆典。严格控制举办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的纪念性庆典。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及副省级城市一般不举办城市周年庆典,市(地)、县(市)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周年庆典活动。
3. 周年庆典活动。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一般不举办周年庆典活动,逢十逢百周年等确需举办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4. 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举办楼堂馆所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
5. 联合举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原则上不得与地方联合举办(包括主办、协办、赞助、支持等名义)节庆活动,确需联合举办的,应当按审批权限报党中央、国务院或主管部门批准。
6. 不得收取费用。举办单位承担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7. 不得转嫁节庆活动经费。举办节庆活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所需经费实行谁举办谁负责,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和个人转嫁费用。
8. 财务收支管理。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重金邀请各类名人参与活动,不得利用节庆活动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9. 领导干部出席节庆活动需报批。严格控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出席节庆活动。未经批准,领导干部不得出席各类节庆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节庆活动。
10. 严禁擅自举办活动。对擅自举办活动,违规邀请领导干部出席以及领导干部违规出席活动,以举办活动为由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摊派、拉赞助,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1. 严禁借机敛钱。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12.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文艺晚会。
(1)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2)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不得使用国有企业资金高价捧“明星”、“大腕”,坚决刹住滥办节会演出、滥请高价“明星”、“大腕”的歪风;
(3)原则上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为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竣工等节庆活动举办文艺晚会;
(4)不得与企业联名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
(5)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向下级事业单位、企业以及个人摊派所需经费;
(6)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原则上不得与地方联合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