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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维护法律尊严,转融通业务的两大漏洞应尽快补上

最近,A股市场曝出了“同益中”式误读和“高瓴”式钻空子减持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些事件暴露了转融通所存在的问题,因此沪深交易所终于采取了行动。11月8日和10日,沪深交易所修订了一系列交易业务和自律监管指南,以解决转融通问题。

转融通是一种证券市场的融资工具,允许券商借入资金,以购买可质押的证券,然后将这些证券转借给客户,以获得利润。这种工具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得到广泛应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转融通存在着“同益中”式的误读问题。这种问题是指,券商和客户之间存在着利益关系,券商借入资金购买证券后,将这些证券转借给客户,客户获得了利益,券商也获得了利益,但是证券市场的其他参与者却没有获得利益。这种情况下,券商和客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可能会导致市场不公平,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转融通存在着“高瓴”式的钻空子减持问题。这种问题是指,某些机构投资者利用转融通的机制,在未公布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转融通借入股票,然后卖出股票,从而实现减持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法规,也可能导致市场不公平,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沪深交易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沪深交易所加强了对转融通交易的监管。交易所要求券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转融通交易,不得违反相关法规和规定。其次,沪深交易所加强了对券商和客户之间利益关系的监管。交易所要求券商必须披露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关系,防止利益冲突。最后,沪深交易所加强了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交易所要求机构投资者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减持,不得利用转融通等工具进行非法减持。

这些措施的出台,对于解决转融通所存在的问题具有积极意义。首先,这些措施有助于减少“同益中”式的误读问题。券商和客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了监管,可以避免市场不公平,保护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其次,这些措施有助于减少“高瓴”式的钻空子减持问题。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得到了监管,可以防止其违法减持,保护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总之,沪深交易所修订了一系列交易业务和自律监管指南,以解决转融通所存在的问题,这是一项重要的举措。这些措施有助于保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和透明,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希望沪深交易所能够继续加强监管,积极推动证券市场的改革和发展。

根据新修订的指南,对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导致持股低于5%的,仍按归并计算后的持股比例予以相应规则约束,即不得违规减持、不得短线交易、不得进行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同时,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包括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十大股东、十大流通股东,都要说明报告期初、期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票的数量和比例,由此进一步提高主要股东转融通股票出借情况的信息披露透明度。

对转融通业务规则作出上述修改显然是有必要的。至少像“同益中”式误读就不会出现了,因为在“同益中事件”中,理应属于前十大股东的两名战略投资者因为出借股票,结果从在统计时退出了前十大股东之列。而像“高瓴”式钻空子减持也就找不到借口了。因为“高瓴”式减持,就是将出借股票带来的实际持股减少,当成了自己规避提前进行信息披露的借口,毕竟5%以上的持股大股东减持股份是要提前进行信息披露的,而高瓴在出借了1%的股份之后,自己的实际持股就变成了5%以下,进而逃避信息披露的义务。而根据沪深交易所新的转融通规则,二者合并计算,借出股份并不影响出借人的持股总比例,于是高瓴违规减持也就找不到借口了。因此,沪深交易所对转融通规则的修订对于转融通业务的规范是有积极意义的。

不过就转融通业务来说,有两大明显的漏洞是应该尽快补上的,因为这涉及到维护法律的尊严问题,也涉及到转融通业务的遵纪守法问题。这两个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尽快加以解决。

首先是战略投资者所持有的限售股的出借问题,应禁止战略投资者限售股出借。既然是限售股,那么限售股在限售期内的流通是应该要受到限制的。但沪深交易所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却赋予了战略投资者所持限售股流通的权力,允许战略投资者所持有的限售股参与转融通的证券出借业务。

不过在经历了今年9月1日金帝股份上市首日遭到本公司高管、骨干员工做空事件后,今年10月14日,证监会对融券相关制度进行了调整优化,沪深交易所也同步发布了《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一方面是取消了上市公司高管、骨干职工参与的战略投资者所持限售股出借证券的资格;另一方面也阶段性收紧了其他战略投资者所持限售股的出借业务,但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借限售股的业务还是允许存在。

但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借限售股的做法与《证券法》的规定是相违背的。《证券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有限制性规定的证券,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虽然战略投资者出借股票不能与转让股票划等号,但股票的借入方借到限售股后却是直接拿到市场上去进行买卖了,这是明显的股票转让行为,是违背《证券法》规定的。因此,为了维护《证券法》的尊严,而不是玩弄《证券法》,战略投资者通过转融通业务出借限售股的做法应该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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