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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价值评估目的

评估目的是矿业权价值评估的基本事项。明确评估目的,对于科学地组织矿业权价值评估工作,提高矿业权价值评估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矿业权价值评估目的的概念与作用

(一)矿业权价值评估目的的概念

为什么要进行矿业权价值评估?评估结论将满足何种管理或经济行为需要?这在执行矿业权价值评估任务前必须明确。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矿业权价值评估目的,是为满足特定经济行为的需要,或为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矿业权价值评估总是为满足特定管理或经济行为或会计计量的需要进行的,这种需要来源于矿业权管理和矿业权市场。不同的管理或经济行为对应着不同的评估目的,不同的评估目的对应着评估结论的不同具体用途。

(二)矿业权价值评估目的的作用

评估目的是执行矿业权价值评估任务的“根”,是这项评估任务方向性的指引。

(1)评估目的直接影响评估行为。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评估目的,确定评估程序、途径、方法、参数,从而使评估结果与评估目的在逻辑上保持一致。理论上,同一探矿权或采矿权在同一评估基准日,出于不同的评估目的,其评估结果并不必然一致。

(2)评估目的直接影响委托人对评估结论的使用。矿业权价值评估是直接为委托人实现某种管理或经济行为而发生的,不同的评估目的,对应着委托人不同的管理或经济行为,也对应着委托人对评估结论的不同使用目的。

二、常见的矿业权价值评估目的

矿业权价值评估目的与矿业权价值评估的法定业务类型相对应。按其对应的管理或经济行为,矿业权价值评估目的大体划分为以下四种。

(一)矿业权出让

矿业权出让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将矿产资源使用权让渡给矿业权人,赋予矿业权人在规定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和部分收益权。根据《矿业权出让制度革方案》《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在矿业权出让时,应征收体现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号)式让矿业权时,矿业权价值评估为确定矿业权出让底价提供参考意见;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时,矿业权价值评估为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批供参考意见。

(二)矿业权转让

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出租、抵押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等。

矿业权转让是矿业权进入市场后最常见的经济行为,这类评估业务有些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评估,有些是市场参与者自愿委托的非法定评估。

需要关注的是,矿业权转让这一经济行为包括多种方式,在矿业权价值评估实践中。将这些方式均独立表述为相应的经济行为,在具体执行矿业权价值评估任务时,应该根据具体的经济行为确定评估目的。

(三)矿业权资产会计计量

企业编制财务报告时,可能需要对某些资产进行评估,这类资产评估属于服务于会计计量和财务报告编制的评估业务。公允价值计量方式被引入会计系统,催生了利用价值评估技术解决公允价值计量业务。资产减值测试是矿业权价值评估在会计计量中常见的业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单项资产、资产组,以及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并与其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当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同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合并对价分摊,也涉及对矿业权资产的评估。

在服务于会计计量和财务报告编制的资产评估中,评估目的是为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编制提供相关资产、资产组等评估对象的公允价值或可收回金额等特定价值的专业意见。

(四)矿业权价值鉴定

通常情况下,这种行为主要出现在司法、纪检监察等领域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矿业权的价值鉴定、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价值损失鉴定等,不同的案件,其实质也涉及不同的经济行为,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评估目的。

三、矿业权价值评估目的的披露

矿业权价值评估目的应在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评估目的是矿业权价值评估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的基本事项,也是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内容的重要组成之一。准确规范地披露评估目的,对正确理解和合理使用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正确选用相应的技术规范及选择评估参数的必要前提,同时能有效避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使用者未按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及评估报告使用限制正确使用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而引发歧义,以及可能给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人员带来不必要的执业风险。

(一)相关的规范要求

《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规定,业务约定书中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唯一,评估目的表述应当明确、清晰。

《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规定,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中应载明评估目的,评估目的应当唯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并注明是为满足评估报告使用者的何种需要。

2008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中“(二)合规性审查要点及要求”规定,“评估目的表述准确”。

(二)基本要求

总体看,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人员要根据委托人特定经济行为,在评估报告中准确描述评估目的,用词要简单、明了、准确。

经济行为决定评估目的。评估实践中,描述评估目的,应首先清晰说明具体经济行为,然后根据矿业权价值评估准则要求的格式写明具体评估目的。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应当与评估依据列示的、附件所附经济行为文件内容一致;描述的评估目的,应当与评估业务约定书中约定一致。

对于涉及矿业权出让的评估即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评估委托人通常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但也可能是矿业权申请人,具体应遵循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矿业权申请人委托评估的,评估目的应表述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或确定矿业权出让底价)提供参考意见,而不应表述为评估委托人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对于涉及矿业权转让等的评估,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中评估目的的表述应明确描述评估所要服务的具体经济行为的背景,而不能简单地仅以“为了解矿业权价值提供参考意见”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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