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2022)最高法执复55号,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遵晟富经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重庆遵晟富经贸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重庆高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遵晟富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晟富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奥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新奥公司不服重庆高院以案涉房产评估价的70%确定一拍保留价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
新奥公司不服重庆高院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异议裁定;撤销重庆高院(2017)渝执19号之四执行裁定;裁定对案涉房产重新拍卖。主要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第二次拍卖价格应为评估价的80%,二拍流拍后以物抵债价格为第二次流拍价格。重庆高院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起拍价为评估价的70%,严重违法。此后重庆高院以物抵债的价格是在违法的起拍价基础上计算的,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也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2017年7月3日,重庆高院立案执行。2019年1月22日,经重庆高院委托评估,长征国际大酒店及配套项目2、4-14号楼共计14套房屋的评估价为49840.95万元。2019年3月22日,重庆高院发布网拍公告,以评估价的70%即34888.665万元作为起拍价进行公开拍卖。因一拍流拍,重庆高院以一拍保留价的80%进行第二次拍卖。
第二次拍卖流拍后,重庆高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7)渝执19号之四执行裁定,将上述房产中流拍价值为24348.1896万元的部分房屋抵债给遵晟富公司。2020年9月18日,重庆高院作出(2020)渝执8号之一执行裁定,将上述房产中流拍价值为3562.79万元的部分房屋抵债给参与分配申请人张世永、张健。2021年1月25日,重庆高院作出(2020)渝执8号之三执行裁定,将上述房产中流拍价值为200.634万元的6间商铺抵债给遵晟富公司。2021年1月28日,重庆高院作出(2020)渝执8号之四执行裁定,上述房产中2间商铺按二拍流拍价格转移给买受人钟洁。2021年1月28日,重庆高院作出(2020)渝执8号之五执行裁定,将上述房产中2间商铺按二拍流拍价格转移给买受人刘狄娜。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重庆高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将案涉房产的起拍价定为评估价的70%是否合法有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70%;第三十八条规定,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该规定不一致的,以该规定为准。
本案中,重庆高院于2019年对案涉资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故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一致的,基于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网络司法拍卖模式下,网络拍卖竞价在虚拟的网络平台上进行,拍卖人、竞买人之间相互不见面,竞买人在竞价结束前随时都可以参与拍卖,不存在现场拍卖中围标、串标和职业控场的可能。司法解释规定将第一次拍卖起拍价确定为不低于评估价或市场价的70%,且未区分动产或不动产,有利于简化程序、促成拍卖成交。故重庆高院启动的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将案涉房产起拍价确定为评估价格的70%,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