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权质押登记简介
专利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出质专利权中财产权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专利权质押登记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提出的符合法律规范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作出的行政确认。质权自专利权质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二、受理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和《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三、受理范围
受理中国境内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注销申请。任意一方当事人涉及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
四、办理途径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
五、申请材料
当事人在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注销申请时应当应当分别提交以下申请文件。申请表应当使用标准表格,表格内容应当填写完整,使用中文简体,申请表及其内容应当为打印,且无涂改。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请参照附件1);
2.专利权质押合同;
3.出质人、质权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或《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承诺书》(请参照附件1);
4.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质押的实用新型专利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已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的或出质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质权人被告知该情况仍声明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须提供《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声明》(请参照附件4);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的,须提交由双方当事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的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的声明(模板可参考附件75);
质押专利经过评估的,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时需同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申请材料未加盖行政公章的,须提交加盖行政公章的用章声明。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
1.《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请参照附件2);
2.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协议,《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承诺书》或变更证明(承诺书请参照附件2);
注:提出变更请求,质押双方权利主体不变,仅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而请求变更当事人名称的,应当提交变更承诺书或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无需提交双方签订的变更协议;变更其他事项的,应当提交变更协议。
3.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的,须提交由双方当事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的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的声明(模板可参考附件5)。
申请材料未加盖行政公章的,须提交加盖行政公章的用章声明。
(三)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
1.《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表》(请参照附件3);
2.出质人与质权人出具的专利权质押注销协议或《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承诺书》(请参见附件3);
3.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的,须提交由双方当事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的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的声明(模板可参考附件5)。
申请材料未加盖行政公章的,须提交加盖行政公章的用章声明。
六、不予登记的情形
详见《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一条(附件6)。
七、审核期限
线上提交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八、办理费用
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