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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评估

利润持续为负,产成品怎么评估?

问题 利润持续为负,产成品怎么评估? 在一般性的股权转让整体评估中,涉及存货产成品评估,但目前企业年利润是负数,历史上也是持续亏损,亏损原因是产品设计问题,即产品不太符合市场的实际需求,这种情况下,按常规评估存货的思路,利润怎么扣除呢?用行业指标是否可行呢? 不能因此而直接采用行业指标计算利润。 1.在企业的环境中考虑存货的价值 企业的主要业务就是生产和销售存货,存货价值和股权价值密切相关。这个问题首先要回到企业的商业模式【一问一答】什么是商业模式?来分析。 例如同样是生产和销售手机的企业,其利润也会大相径庭,有的企业把利润控制在5%以内,以提高价格竞争力,提升品牌效应,在客户逐渐认同品牌的同时,也认同了该品牌下的其他产品,进而产生长期的可持续的更大的利润。 这是一种个性化的商业模式,也就是说利润5%和行业利润率没有很大的关系,我们评估的是存货对企业的贡献价值,对于整体评估而言,我们更多是在企业的环境中考虑存货的价值。 2.利润为负的原因有很多 首先要找到利润为负的原因。利润为负是企业主动为之;还是不具备议价能力、战略安排、设计失败、成本冗余、销售策略、定价机制等原因,需要调查清楚。 但很多情况都是企业个性化的原因,我们可以把这些原因分为:主动为之;被动但无法改变;被动但可以改变且略见成效等。 3.结合持续亏损原因,并采用行业数据对比分析产成品的畅销程度并给与定性 在企业价值中的产成品评估中,要以对评估对象也就是股东权益的贡献为出发点,分析产成品的畅销程度。例如,考虑企业的销售模式、存货对应市场竞争情况、存货的周转率与行业平均水平的差异及评估基准日存货销售情况等判断存货的销售价格和畅销程度。 下图为行业数据,重点看存货周转次数。整车制造业,全行业有一个优秀值、良好、平均、较低、较差数据,企业的存货周转次数究竟和行业横向对比后,我们可以分析:存货周转率达到14次以上就认为是畅销了,低于3.9次的就认为是滞销了。 4.几种定性结果 对十分畅销、正常销售、勉强销售的,根据常规产成品市场倒扣的算法,扣除利润为:0、50%或全部。 对滞销、积压、降价销售的产品,其评估思路应参考存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即可以实现的脱手处置价格减去处置过程中的费用。 报废的情况,不再赘述。 5.结合本例,概括来讲 本例中,企业持续亏损原因是产品设计问题,即【一问一答】什么是商业模式?中细分客户和价值主张没有一一对应,具体产品并没有匹配到价值主张和细分客户。 这种原因显然不是企业主动为之,也不是一种所谓战略安排等原因。所以其存货对企业价值的贡献是与设计预期大相径庭,且这种模式基本难以持续,也无必要持续,应属于滞销、积压或报废产品。 应重新考虑处置方式、销售方式,结合存货可变现净值或公允价值相关思路考虑产成品在市场中的处置渠道或报废路径进行评估,而非简单套用行业利润指标。

资产评估过程中常见的5大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估对象是资产及负债还是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2012年中评协第一次远程后续培训中提到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企业价值评估范畴,主要是为工商变更登记用。股改评估的本质是以持续经营状态下企业资产和相关负债为评估对象,为重新认定股权当前时点价值之目的而进行的资产重估。 对于此类业务,评估对象的描述应为“资产及负债”,评估范围应以审计后的范围为依据。根据《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评估对象为资产与负债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依据同口径的审计后财务数据,结合各类资产的特点,分别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各类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依照评估程序对各项负债进行确认,以净资产方式列示其价值。如果选用收益法评估,应当关注净资产的价值内涵及构成,分析评估结果中是否包含单独的商誉及特许经营权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资的资产价值,并分别予以扣除。 参考资料: 《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第三款明文规定:股东或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 当同一时点上两个或以上的经济行为需要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且可以采用相同的价值类型时,是否允许同一个报告出现两个或以上的评估目的?如企业为在同一时点进行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进行的资产评估。 该问题系关于评估目的唯一性的问题。 评估目的是资产评估价值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决定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和评估价值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评估目的是由引起资产评估的特定经济行为(资产业务)所决定的。评估目的影响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界定、资产价值类型选择等,是评估人员在进行具体资产评估时必须首先明确的基本事项。评估目的实质就是反映为谁提供何种功能属性的评估结论,“谁”就是资产评估委托人及评估结论使用人,评估结论使用人包括与经济行为直接相关的当事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益相关人。 评估目的是界定评估对象的基础,对于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选择具有约束作用。评估目的不但决定着资产评估结论的具体用途,而且会直接或间接地在宏观层面上影响着资产评估的过程及其运作条件,包括对评估对象的利用方式和使用状态的宏观约束,以及对资产评估市场条件的宏观限定。相同的资产在不同的评估目的下,可能会有不同的评估结论。 该问题在《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已作出明确规定,同一个评估报告只能用于惟一评估目的,其结论是服务于评估目的的。 准则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清晰、明确的表明是基于何种评估目的下出具的,即本次评估是为哪一种“交易”或经济行为服务。一般而言,评估报告只能在特定的评估目的下具有有效性。 在实践中,特别是国有企业改制、资产交易等经济行为中,很多场合是根据评估结论直接确认交易价格、投资价格。这种做法不仅剥夺了委托人独立决策的权力,也不恰当地夸大了资产评估的作用,同时也导致社会公众对资产评估工作形成过高的期望。 参考资料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十七条: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第八条:业务约定书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 如何区分资产组合与单项资产 评估实践中不论什么经济行为(改制、合资、股权转让登),评估对象大致可以分为2种,一是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二是股权(含100%股权和部分股权)。 注:这里的“资产组合”是指有独立功能,由若干资产组成的有机整体(如机器设备中的生产线),包括会计领域中的“资产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会计领域的“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生产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考虑企业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如是按照生产线、业务种类还是按照地区还是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这里的“单项资产”,不仅指“一项资产”,也包括若干项,以独立形态存在、可以单独发挥作用或者以个体形式进行销售的资产——编者 其实也很简单,对国资项目来讲,以后就没有了部分资产的说法了,如果能用收益法评估的,就说成是资产组或组合,如果不能用的,就说成是单项资产。 单项资产不论它是不是能够为所有者产生收益,它都是有其交换价值的。我们在单项资产评估的时间,尤其是以交易为目的的评估中,应该评估其交易价值,而不是使用或在用价值。 但就“资产组合”来说,有两种情况:一是作为一个具有独立运作功能的若干不同形态资产的结合,如一个车间的房屋、设备、辅助设施等,它可以相对独立运行,也可以独立产生收益。另一种是因为经济行为需要而将若干种关联性不大的资产组合在一起,如改制中需要剥离的资产,包括闲置设备、非经营性资产、企业办社会相关资产等。这里所说的资产组合与会计领域的“资产组”概念有所不同,仅仅是对评估对象称谓的一种理解。“资产组”的定义已经比较清楚了,“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生产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评估方法的不同是否会导致同一评估对象的分类不同?比如房地产,如果我们用市场法评估,房地合一,比较容易被去人为是单项资产,当时如果房地分开评估,是不是被定义为资产组合呢?我觉得这主要还是看评估对象的实际存在形式和功能,房地产的房屋和土地是紧密的依存关系,就像一台机器的各零部件,是组合后才能发挥其作用的,所以我认为一项房地产应该认为是单项资产,不论评估方法如何。当只评估土地价值时,土地资产也是单项资产。“若干种关联性不大的资产组合在一起叫做资产组合”,是针对一个经济行为而言的,比如一个企业委托我们评估这样的若干资产的价值,用于打包转让,那我们如何定义评估对象呢?以前叫“部分资产”甚至“及负债”或“相关负债”,现在准则中没有这个提法了,相比之下还是叫资产组合比较合适,规范的来说,资产组合是有独立功能,由若干资产组成的有机整体。 带残值情况下设备成新率计算 案例:在股权价值评估项目中,被评估设备为持续使用状态。如果设备重置价200万,废旧物资收购(包拆除)100万,正常尚可使用3年,假设经济耐用年限10年,年限成新率和勘察成新率都是30%。那么设备的价值为: 方法1:按照200*30%=60万来计算; 方法2:直接按照废旧物资来计算100万(假设马上按废铁卖掉); 方法3:考虑仍可为企业发挥3年效用,并在3年后按废铁卖,理论上为:理论上可以为企业实现的收益/r+第二年收益/r2+(第三年收益+废铁100万)/r3,假设现金流年末流入。 那么 1、哪一种方法合理? 2、如果认为第1种方法合理,出让方肯定不同意,还不如马上卖了,按照第2中方法执行; 3、如果按照第2中方法评估,企业尚未打算报废处理,评估假设是否不符合实际情况? 4、如果认为第3种方法合理,怎么操作?如果确定未来3年设备可以给企业带来的现金流入? 被评估设备为持续使用状态,进一步判断,价值类型为持续使用价值而非变现价值,因此,方法2在价值类型上不可取,仅可做为持续使用价值是否合理的判断依据之一(而不是全部依据)。 再说方法3:这种方法的应用前提是设备为生产线或大型设备,有财务数据或管理数据,支持评估师能够对其未来现金流入进行独立分析、测算。一般情况下,这种方法的应用条件并不具备,这要看企业成本核算的基础是否好。 最常用的方法仍旧是方法1,这里基于本案例的条件做个详细分析: 1、正常情况下,如果理论成新率和勘查成新率都是30%,那么按照公式算出来的结果必定大于或等于二手价。按照本例子中陈述的情况,分析得到的结论就是: (1)重置全价可能有误;或(2)勘查成新率可能有误;或(3)经济耐用年限(或尚可使用年限)有误。 三者必居其一。 2、前述1里说的是”正常情况下“。那么什么时候是”不正常“? (1)设备为生产线,但该生产线的配置结构不合理。生产线的各个组成部分可以按照单体独立采购或销售。评估时,生产线整体报价没找到,但是有类似功能的替代生产线的整体报价。使用替代产品的价格做为生产线报价测算重置全价,实际比现有生产线各个独立组成部分单独采购的价格会低。二手设备收购商之所以肯出高价收购设备,其目的在于将其解体后按组成部分分别销售。 这种情况下,按照整体更新重置的方式作价,原有设备实际存在非实体性贬值。如果设备一定强调持续使用,股权卖出方必须承认这种贬值的存在。他其实可以选择将旧设备解体出售。 也有可能是,废旧物资收购方认为自己有更好的利用设备的方式,隐含着就是,现有用户及设备原生产厂家对设备的功能认识不够,这种情况下原所有者最佳的处置方式也是把这设备卖给愿意出高价收购的人。 (2)有可能,设备是一套生产线,其中有组合、规划、设计的技术成份在里面,评估的时候按照单体价直接加总,存在低估生产线重置全价的风险。 (3)设备为文物,有收藏价值。 这种情况下,设备的价值不在于它的”使用“,它不应再存在于生产车间之中。 3、如果本案例是真实发生的,评估师如何处理? (1)检查重置价、勘查成新率及理论成新率,看看自己到底有没有算错。 要看重置全价是否取的是与原设备相同设备的新设备的出厂价。如果重置全价是用拍脑袋调的或者是按照几年前的合同做的,那就要好好重新询价了。 要看勘查成新率是不是认真做出来的。很多人图省事,直接把勘查成新率做成和年限法成新率一个样,也不管这设备最近是不是大修过,也不管设备是不是保养得好,也不管设备是不是利用不足磨损少,一律就是按照年限法成新率倒推勘查成新率。 要看年限法成新率里的经济耐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是否合理。这个事情,不要简单拍脑袋或光是查手册。企业的基层设备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其实很有发言权,他们一般情况下也不会故意做假。多问问,比自己查手册有用。你不能因为手册上说用10年,人家也就一定只能用10年,要是人家买了就没用过呢?就算有自然老化,好歹也能再多挺两年吧? (2)如果所有检查工作都做过了,没找出问题来。那只能说明以评估师的能力无法发现设备中存在的价值。那倒不如直接建议原产权所有者将设备直接卖掉,不带入新企业里面。 ‍‍企业价值评估,被评估企业为非上市公司,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是否需要考虑流动性的影响? 流动性是相对的,比如现金具有最强的流动性,银行存款其次,交易性金融资产再次之,比如,评估以转让为目的的机器设备时,除了考虑评估对象的实体性贬值以外,还需要考虑其通用性、二手市场上的活跃程度、供求关系等等因素,而后者就是其是否具有流动性的主要指标。企业价值评估也是如此,评估对象为非市场公司二级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在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时候,对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评估并没有考虑流动性问题,得出的股权评估结果自然也没有考虑流动性问题,因此需要在此基础上考虑流动性问题。当然,流动性的大小不能一概而论,有的股权质地很好,很紧俏,不仅不需要折扣,甚至溢价也有人要。 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评估非上市公司肯定需要考虑流动性,这一点没有疑义,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评估后是否还需要考虑流动性,在也业内的确有不同看法。是否考虑不仅取决于评估对象自身条件、评估方法,还取决于评估目的。

资产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是一项专业服务,由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或人员根据特定目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活动。这些目的可能涉及资产交易、资产抵押、资产融资、资产重组以及资产保险等方面。 资产评估的过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确定评估目的:评估机构或人员需要了解评估目的,确定评估范围和评估基准日。 2. 收集评估资料:评估机构或人员需要收集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资产的历史成本、现行市价、预期收益等信息。 3. 分析评估对象:评估机构或人员需要对评估对象进行分析,了解资产的特点、使用状态、市场情况等信息。 4. 选择评估方法:评估机构或人员需要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资料等因素,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如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 5. 计算评估价值:评估机构或人员需要根据评估方法,计算资产的评估价值。 6. 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机构或人员需要撰写评估报告,说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价值等内容,并附上相关的评估依据和计算过程。 通过资产评估服务,企业或个人可以获得以下好处: 1. 确定资产价值:资产评估可以为企业或个人提供资产的公允价值,帮助其确定资产的价值,为资产交易、资产抵押、资产融资等活动提供参考依据。 2. 减少资产损失:资产评估可以为企业或个人提供资产的评估价值,帮助其了解资产的实际价值,避免资产的低价出售或抵押,减少资产损失。 3. 提高资产效率:资产评估可以为企业或个人提供资产的评估报告,帮助其了解资产的使用状态和市场情况,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4. 优化资产结构:资产评估可以为企业或个人提供资产的评估报告,帮助其了解资产的结构和分布情况,为资产重组、资产整合等活动提供参考依据,优化资产结构。

如何对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审批权限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承担资产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办理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核、报批和备案等手续,按规定及时缴纳报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主管部门承担本部门和下属单位资产处置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办理本部门及下属单位资产报废事项 的审批、审核和备案等手续,监督检查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资产处置等相关规章制度,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按照规定权限办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资产处置事项审批和备案等手续,组织实施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注意各地都会对资产处置按类别和原值分类审批,一类是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一类是由财政部门审批。遇上重大资产处置事项时,一般还要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如安阳明确: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一般性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处置,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下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向财政部门备案。 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上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 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等关键固定资产处置, 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 处置程序 第一步、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作为本单位重大事项,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内部研究集体决策,履行审批程序。 申请办理资产处置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资产处置申请相关文件、内部研究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步、 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主管部门对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对拟处置的实物资产进行抽查核实,并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核或审批。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及时将同意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的文件批复给下属单位,不同意的提出整改意见并返回下属单位。 第三步、财政部门审批 市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结合相关资料进行审批。根据需要对拟处置的实物资产抽查 核实,审批同意后将批准文件及同意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的文件批复给主管部门;不同意的提出整改意见并退回主管部门。 第四步、报废资产处置 按照规定审批权限,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相应履行完成审批手续后,单位应选择有资质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进行报废处置资产。 第五步、资产处置相关税费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步、账务核销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手续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在资产信息系统按照单位关于固定资产处置 的请示、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同意固定资产处置的批复和固定资产处置残值变价收入上缴财政票据,核销相关资产账务,并按规定调整财务会计账务信息。 如报废资产中涉及涉密信息存储载体,如计算机硬 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设备的,行政事业单位须先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理。 处分规定 单位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 规定行为之一的,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资产处置收入不及时上缴国库,私存私放、坐支、截 留、挪用或私分资产处置收入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文本格式 ××(单位)关于固定资产处置的请示(格式) ××(单位) 关于固定资产处置的请示(格式) (文号) ××(部门):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我单位现有固定 资产由于××××××××××(原因),决定按规定对其进行 ×××(处置形式:报废、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或划转、 捐赠等)处置。处置资产详细如下: 一、申报的××(资产名称及价值)等通用设备资产做×× ×(处置形式)处置,资产原值合计××元,净值合计××元(详见附表)。 二、申报的××(资产名称及价值)等专用设备资产做×× ×(处置形式)处置,资产原值合计××元,净值合计××元(详见附表)。 三、申报的××(资产名称及价值)等图书、文物及陈设资 产做×××(处置形式)处置,资产原值合计××元,净值合计 ××元(详见附表)。 […]

预算绩效目标及指标编制方法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 第1步: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的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明确该项目支出的功能特性。 第2步:依据该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从而确定该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绩效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第3步:将项目支出的总体绩效目标进行细化分解,并从中总结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一)产出指标: 1. 数量指标:反映项目需要完成的任务量,预期可以提 供的公共产品及其数量,如购买设备数量、绿化养护面积、补贴人数、建筑规模指标等。(实际完成率) 2. 质量指标:是指项目预期的质量等次和质量实现程度, 如质量合格率、质量达标率、考核优良率。 3. 时效指标:反映项目预期工作进度,如计划进度完成 率、完成任务及时率、工期指标、工程形象进度等。 通用指标:完成任务及时率=(计划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计划完成时间*100% 4. 成本指标:反映预期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所需要的成 本,如总成本 、单位造价成本、单位功能成本、人均培训成本、设备购置成本等。 通用指标:预算完成率=实际支出金额/预算安排金额*100% (二)效益指标:反映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的、前述 相关产出所带来的预期效果的实现程度,由单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取填列。可进一步细分为: 1.经济效益指标:反映项目实施预期对经济发展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情况,有经济效益产生的项目必须在经济效益指标下设定反映项目预期经济效益的三级指标。如促进农民增收率或增收额、采用先进技术带来的实际收入增长率、带动社会资金投入乘数、休闲农业占农业总产值的比率、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电子商务交易额增长率(或增长额)等指标;没有经济效益产生的项目不需要设定。 2.社会效益指标:反映项目公共产品或服务预期可以产生的社会效果,反映项目实施预期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情况,要根据项目实际,在社会效益指标下设定反映项目预期社会效益的三级指标。如购置的物品、设备、信息系统等项目,可设定“利用率(使用率)”为三级指标,反映项目购置的物品、设备、信息系统等的预期利用情况或使用频率。又如“回应率”,反映某一天某一时间点前接获的污水渠淤塞投诉,在同日做出回应的百分比。再如“接受免疫注射学生比率”、“接受药物疗程后的结核病人痊愈率”等等。工程项目的社会效益指标可根据可研报告设定 3.生态效益指标:反映项目实施预期对环境、生态产生的影响。有环境效益产生的项目必须在环境效益指标下设定反映项目预期环境效益的三级指标。如“污染物排减量”、“废水排放达标率”、“固体废弃物排放达标率”、“废弃物再利用率”、“水电能源节约率”、“空气质量优良率”等指标。而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可研报告都有设定。没有环境效益产生的项目不需要设定生态效益指标。 4.可持续影响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带来影响的可持续期限,项目是否可以持续发挥作用;现行管理体制是否满足长远发展需要;日后的运行成本是否高昂或需求不旺,使项目运行难以为继而无法长远发展;项目实施后预期对社会、经济、生态发展持续产生的影响。可持续影响指标对于中长期项目是指项目实施后3年或以上的影响,对于年度项目是指项目实施后1-2年的影响。有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产生的项目,必须填写对经济、环境预期的影响,否则可不用填写。可持续影响指标可实行定性分析,在“指标内容”处详细说明填列项目实施对未来各方面影响。如“项目持续发挥作用的期限”、“对本行业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等。 5.满意度指标:反映项目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相项目实施的满意程度,根据实际细化为具体指标,如“受训学员满意度”、“群众对××工作的满意度”、“社会公众投诉率/投诉次数”等。注意:单位填报满意度时,必须自行填报对象或公众的数量,可考虑定量或一定比例。如发放调查问卷30份,满意度90%。 第4步: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如过去三年的平均值、 以前某年度的数值、平均趋势、类似项目的现今水平、行业标准、经验标准等,确定绩效标准,并依据项目预期实施进展,结合预计投入的资金规模,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具体步骤: 第1步:对部门的职能进行梳理,确定部门履职的各项 具体工作职责。 第2步:结合部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预计部门在本年度内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部门总体绩效目标,以定量和定性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即对履职业绩和履职效果以绩效指标进行表述 第3步:依据部门所要实现的总体绩效目标,结合部门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将其转化为具体的工作任务,确定每项工作任务预计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并从中总结提炼出最能反映工作任务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第4步:通过收集相关的基准数据,如过去三年的平均值、以某年度的数值、平均趋势、类似项目的先进水平、行业标准、经验标准等,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年度预算总体安排,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如“人均三公经费”水平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或者比上年下降5%。

绩效评价报告质量控制措施

绩效评价报告质量控制措施 (一)质量控制的难点。 质量控制是保证评价报告质量的直接手段。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往往是一个大类的支出,涉及的资金使用单位较多,同时出于项目数量和时间限制的要求,直接面临的一个难点就是在有效的时间内,如何保证不同评价人员保持一致性的质量标准。 (二)建立全过程的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质量控制体系 (1)评价前期阶段的源头控制。 基于质量控制的目标,在评价前期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动员部署评价工作、制定评价的实施方案,整理有关资料。其中:制定评价工作方案,过程要民主公开,要充分吸纳理论专家、主管部门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内容全面,方法有效,操作可行。提高第三方机构的评价能力,加强理论与实务培训、加强操作和专业技能培训、加强基础数据收集和书面评审能力培训,优化第三方评价组织的人员结构。 1)制定评价技术方案,保证评价工作中的质量标准统一 评价技术方案,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对评价目的的介绍;对评价范围的界定;对现场调查和抽查的要求;对评价方法的选择;对评价报告体例的确定;对工作底稿的设计;对评价标准的计算标准;对各项评价指标对应的信息资料要求;规范定性分析的内容;满意度调查的方式、数量等。 2)组织培训,提高评价人员素质 评价人员的素质决定了整个绩效评价结果的工作质量。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是一项技术性和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同时又是一项严谨的工作。它要求评价人员具备较高的素质条件: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国家和相关部门的方针、政策;具有基本的公共管理、财务会计、数学统计及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指标模型,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通常,较少有评价人员完全具备这些综合素质和能力,那么就需要对他们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和能力以减少评价中的人为的非正常的误差。具体的培训内容包括:培养正确的态度,提高对绩效评价原则、目的及其意义的认识;提高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了解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方法、文件资料和数据的处理方法、专用工具与设备的使用技术等。 (2)评价实施期质量的控制。 绩效评价是一个建立评价组织机构、选择评价方法、配置评价资源的计划、领导、指挥、执行、反馈、修正的过程。要使评价发挥真正的作用,就应该对评价过程实施实施全方位的质量控制,具体包括真实性、规范性、科学性和合规性控制。 1)真实性控制,指标数据来源要客观、科学并可核实,同时能够相互印证,便于监控。对资金使用单位提供的文档记录等信息进行核对,保证与原始资料保持一致;对资金使用单位提供的数据信息,要调查核实数据来源,并借助专业机构出具的权威报告,减少人为因素的主观判断;对定性资料要借助现场访谈、调研及网上收集的相关资料等进行验证。 2)规范性控制,评价工作应该按照事先制定的评价方案按部就班的进行,不随意更改评价流程和标准,维护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在评价流程上,尤其是现场评价程序不得删减,履行实地调研、现场面谈、验证核实等程序,避免绩效评价流于形式;对技术方案中制定的评价标准、报告体例、底稿格式等严格执行,保持统一的汇总口径。 3)科学性控制,评价工作应该遵循评价流程的客观规律,实现评价流程设计的科学化。 4)合规性控制,整个评价过程都应该依法依规进行,从制度上防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规违法行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绩效评价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预先设定评价结论。 (3)评价报告质量的控制。 首先要履行各级审核制度,在数字的准确性、文字的表达性方面消除低级性错误的出现。其次在审核过程中要对逻辑性、合理性进行审核,避免报告自相矛盾。再次对报告的可读性进行审核,力争使报告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4)形成评价质量控制的主要原则。 若将绩效评价视为知识服务活动,根据上述不同评价活动阶段质量控制要素的识别,可以将国际社会评价质量标准的建立归纳为:合规性、适当性、参与性、准确性与有效性等五大原则,其相关要求如下: 1)合规性原则是指评价活动是否遵循相关制度或规范。国际社会为了确保评价质量,多建立了质量标准或质量检查清单等相关制度与政策,用以指导与规范评价活动。此外,合规性还体现在评价机构是否遵循基本的评价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是否按照相关委托协议或合同开展评价工作;评价报告或摘要格式是否规范等。 2)适当性原则是指评价方法、数据收集和统计方法等技术层面的相关内容是否适当。绩效评价作为一种重要的科学管理工具,应满足相关的技术标准,即合理的方案设计、适当的数据收集方法、分析方法和评级方法,并据此提出结论和建议,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权威与可靠。 3)参与性原则是指利益相关者在整个绩效评价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国际社会要求在评价工作各阶段中,为保证信息透明公开,同时兼顾到项目对各方产生的作用与影响,评价机构应与利益相关方保持沟通,并促使他们积极参与评价设计和实施过程,这样方能体现项目真实而全面的价值,同时也能更有效地保证所有利益相关方对评价结果达成共识,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4)准确性原则是指评价机构利用专业经验进行评价分析的准确程度。在评价工作实际开展过程中,还可能会出现一些现有文件与制度没有明确提及到的质量标准与内容。因此,当其他准则不足以评判评价质量是否达标时,可以利用准确性原则作为评价的质量控制要素,即通过评价小组自身的专业经验,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一定的质量标准,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合理性。 5)有效性原则是指评价结论与结果的有效程度。评价工作最终目的是改进决策或促进学习,质量控制的重要内容就是看评价结果能否满足关键利益群体的需求,相关结论可靠、可行,提出的建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最好能确定推进改进措施的相关负责部门。 6).搭建评价活动不同阶段的评价原则框架 由于国际社会评价活动四阶段具有不同的关键点与质量控制要素,再结合五大原则,可基本形成下列框架: 1)合规性原则的适用阶段:国际社会评价制度、指南或规范基本覆盖了评价活动的所有阶段。因此,合规性原则适用于所有阶段,亦即要求评价小组在评价过程的每一个阶段都要严格参照委托方的相关要求,确保评价活动的质量。 2)适当性原则的适用阶段:由于适当性原则主要是指评价技术层面的相关要求,其目的在于要求评价小组在评价实施与报告阶段重视评价方法、数据采集和分析方法的质量,因此在准备阶段与结果应用阶段不适用。 3)参与性原则的适用阶段:国际社会绩效评价非常关注各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程度,以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可靠性。有的机构甚至要求关键利益者从评价框架设计阶段就直接介人,亦或称为参与式评价。因此,参与性原则也适用于评价活动所有阶段的质量控制。 4)准确性原则的适用阶段:由于评价活动涉及到复杂的社会科学,因此会出现规范、制度或指南不能覆盖的一些细节,这就需要评价小组以准确性原则为指导,通过自身专业技术、经验和能力,保障评价的质量。 5)有效性原则的适用阶段:主要用以控制评价结论的质量,因此,一般只适用于报告形成和结果应用这两个阶段。 (5)不同评价阶段的质量控制原则 国际社会为了更好地审核评价质量,通常还会开展针对组织内部近几年评价工作的过程、结果和结论进行再评价(Meta-evaluation, 亦为元评价) , 以确定信息的准确性与结果的有效性, 并从中总结评价工作的经验、问题和建议。 通常,再评价关注焦点主要是三个核心问题,一是近几年的评价工作程序和评价方法的整体质量情况,主要是从评价框架设计、评价数据和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进行分析;二是近几年评价报告中所发现的共性问题与经验,特别是在不同主题领域内总结的结论;三是将评价结论用于组织学习的具体建议。 再评价工作一般由评价小组和组织的关键利益者共同组成,在所有评价报告中随机抽取三分之一左右,并尽可能覆盖不同技术领域、地理区域和评价类型,然后开展案卷分析,并对技术团队、管理团队、项目团队等开展半结构化访谈或座谈,以获得评价工作的一手资料。 (6)结果应用阶段的质量控制要素 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工具与手段,因此将评价结果应用于预算单位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意义重大。结果应用阶段包括三个质量控制环节:对评价结果的确认、落实问题整改和评价结果公开。该阶段适用的原则主要是合规性、准确性、参与性和有效性,其质量控制关键要素主要为: 1)对评价结果确认的合规性:预算部门和单位需要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和报送,此时主要考察对评价结果的确认和报送环节是否合规。 2)落实问题整改的合规性、准确性和有效性:预算部门和单位需要对绩效评价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提出切实的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此环节主要考察落实问题整改时是否准确地与评价结论吻合,整改结果是否有效。 3)评价结果公开的合规性:根据预算法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评价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向利益相关者或社会公众公开,因此该环节重点考察公开的合规性。 评价维度 评分规则 1、报告结构的规范和严谨性 评价报告要素全面性、格式规范性,与沪财绩【2014】22号文规定及相关规范相符合 1.报告格式规范得1分; 2.报告要素全面得1分; 3.报告结构完整得1分。 2、报告文字表述的准确和逻辑性 文字描述准确、精炼、通畅,层次性、逻辑性强。 1.文字描述准确、客观得1分; […]

事前绩效评估怎么做

一、评估背景 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主要与拟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预算管理对象相关,按中央最新政策要求,最新出台的重大政策、重点项目都要纳入事前绩效评估的范畴。 在项目立项前,对其理想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进行客观评估,得出评估结论,并出具绩效评估报告。 地方主管部门对本地预算绩效评估都制度具体工作办法,要求评估的程序、重点和应用各有不同。如昆明市规定中央预算、市本级预算、专项资金项目,需要安排财政资金的专项政策、项目及转移支付均要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同时,对于市本级部门事前绩效评估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为三种情况: 其一,新增需要安排财政资金的专项支出,都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其二,年初预算申请或年中申请追加的财政资金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专项支出,都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其三,资金规模虽达不到500万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与本部门职责密切相关的专项支出; (2)民生保障、公共服务、生态保护、城市管理、城市建设、转型发展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明显社会、经济或生态影响的专项支出; (3)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事项; (4)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专项支出。 二、评估内容 事前绩效评估的内容一般涉及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 1.立项必要性 主要评估政策、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项目内容与当地政策、部门单位职能和规划是否相关;需求是否迫切,是否有可替代性,是否有确定的服务对象或受益对象;是否有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或可持续性效益。 2.投入经济性 主要评估政策、项目预算是否与绩效目标相匹配,预算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编制依据是否充分,资金投入和使用过程中成本节约的预期水平和程度及资金使用、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 3.绩效目标合理性 主要评估项目政策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否与部门的长期规划目标、年度工作目标相一致,项目政策产出和效果是否相关联,受益群体的定位是否准确,绩效目标与项目要解决的问题是否匹配、与现实需求是否匹配,是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挑战性;绩效指标设置是否与项目高度相关,是否细化、量化。 4.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主要评估项目政策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组织管理机构是否能够可持续运转;项目政策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是否与绩效目标相匹配;项目政策技术方案是否完整、先进、可行,与项目政策有关的基础设施条件是否能够得以有效保障;项目单位及项目政策的各项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技术规程、标准是否完善,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5.筹资合规性 主要评估项目政策资金来源渠道是否明确,各渠道资金到位时间、条件是否能够落实;针对筹集资金和其他资金来源可能不到位存在的风险,是否有相应的保障措施;各资金来源渠道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相关风险是否有相应的应对措施。 三、时间安排 因事前绩效评估的结果需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因此一般而言,事前绩效评估最晚需在预算正式下达前完成。以某地方为例,其要求财政部门组织的事前绩效评估需在“一上”(即预算部门初次将项目申报材料上报财政部门阶段)阶段开始,“二下”(即预算正式下达阶段)前完成;预算部门自行组织的事前绩效评估则需在“一上”前完成,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从时间安排上也可以看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并非要另起炉灶、另搞一套,而是要结合已有的预算申报、预算审批等相关流程开展。 四、方式方法 以各地方规定来看,事前绩效评估的方式一般包括现场调研、聘请专家、网络调查、电话咨询、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等方式。尤其对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这一方式,是事前绩效评估实操中的一大亮点。一方面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本身即对财政预算支出负有监督职责,另一方面,在事前评估阶段引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能从预算监督和民主监督等不同视角评估政策或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打破传统上的财政思维,从而使事前决策更加科学,真正实现“参与式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的方法与事后绩效评价方法类似,也涉及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具体可根据评估对象的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适用。 五、职责分工 结合地方实操情况,在事前绩效评估的组织管理方面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财政部门统一领导,通过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进行;主管部门、预算单位配合第三方具体实施。即事前评估的实施主体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预算单位配合开展事前评估工作;督促落实事前评估改进工作。预算单位负责配合财政部门和评价机构完成评估工作,提供项目相关材料;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资料;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等。 2.预算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情况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财政部门负责对预算部门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即预算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编制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按程序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核,针对审核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事前绩效评估制度办法,明确事前绩效评估的工作程序和原则,负责对预算部门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参考评估结果安排预算,督促被评估单位落实整改意见。 3.区分不同的事前绩效评估范围,分别由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自行组织。财政部门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由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社会专业机构组织实施;预算部门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在本部门内抽调相关人员实施。但预算部门需向财政部门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情况。虽然最早开始实践探索的北京市一直将事前绩效评价方式定位为“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的方式,但以中发〔2018〕34号文的规定看,未来由预算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可能会成为事前绩效评估的一个方向。 六、评估结果 事前绩效评估的结果一般分为“建议予以支持”、“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建议部分支持”、“建议不予支持”等几种情况,其中对于“建议部分支持”的结论,需在结论中明确支持和不支持的具体内容,以便安排预算时参考使用。有些地方规定较为简单,分为“建议予以支持”和“建议不予支持”两种情况。 七、工作流程及服务内容 1:制定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 2:进行现场调研、座谈并收集相关资料; 3:对资料进行整理并审核; 4:组建专家组,进行预评估; 5:形成专家工作手册及《项目事前绩效评估非正式检查报告》 6:召开专家评估会,形成《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专家组评估意见》 7:撰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8:资料整理归档

境外资产评估经验总结

在进行评估项目时,我们经常面对各种不同类型的资产,其中涉及境外资产评估的项目相对较少。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境外资产评估的重要性不如其他类型的评估项目。相反,境外资产评估可能涉及到更多的复杂因素和不确定性,因此需要更加谨慎和专业的处理。 在进行境外资产评估时,我们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法律法规、货币政策、经济形势、政治稳定性、市场环境等。这些因素可能对资产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在进行境外资产评估时必须充分了解并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另外,境外资产评估还可能涉及到跨国合作和跨文化交流,因此我们需要具备良好的跨文化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只有通过与当地专业人士的合作和交流,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当地的实际情况,从而做出更准确的评估。 总的来说,境外资产评估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我们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同时也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希望通过今后的同业交流和经验总结,能够更好地提高我们在境外资产评估领域的能力和水平。 一、被评估资产在国外的两种情况 国内资产评估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涉及境外资产的情况主要是两种,被评估企业主体在国内部分资产在国外的,被评估企业主体在国外的。 拥有香港、澳门地区资产的被企业姑且可以归为资产分布在国内,本文主要讨论被评估资产彻彻底底在国外的情况。 (一)被评估企业主体在国内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被评估企业一般为国内企业法人,很多时候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当然也不排除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等情况,但总的来说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生产基地位于国内。 国内企业因其经营需要,在国外购置资产,或将原本位于国内的资产移至国外使用或委托国外企业代管。常见的情况是: 1.企业为了贸易往来方便或为了享受某些地区性优惠政策,在国外设置办事机构、代表处。 2.企业为了向国外客户提供现场服务,为了完成国际招投标项目需要,在国外派驻管理、生产人员,临时或长期在国外某一地区从事以项目为单位或零星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劳务输出机构。 3.企业为了集中利用其所需的国外资源,在国外设立以获取国外资源目的为主的运行机构或部门。这类机构可以为企业收购的国外矿山、国外零部件供应基地、国外原材料供应基地、为充分利用国外技术力量而设立的国外研发基地。 4.为开拓或占领国外市场而在国外设立或收购的集产、供、销功能为一体的分公司、分厂等。 (二)被评估企业主体在国外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被评估企业一般是某些国内企业的子公司,主要股东在国内;被评估企业的主体部分,包括场所、人员、财产等基本位于国外。具体有: 1.国内企业因国内外销售及原材料市场情况需要或享受优惠政策的需要,将原本位于国内的主体机构整体迁至国外。 2.国内企业因投资策略影响,在企业设立之初即直接将其主体机构设置在国外。 3.国内企业收购的原属于国外企业控股的独立企业法人。 二、国外资产或国外企业评估时需要特别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纵然被评估的资产或企业整体位于国外,但是并不影响资产评估或价值评估基本原理的科学性,所需关注和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因“位于国外”这一现实情况影响而产生。具体如下: (一)新的价值类型定义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评估师均应对评估价值的价值类型做出明确定义,尤其是涉及了国外资产的那一部分,应当在报告中对价值类型中,评估结论所针对的市场环境部分进行特别描述。 (二)现场勘察、调查的困难 这里提到的主要是指因被评估资产或企业规模过小,或者由于客观条件(例如时间、经费等)的限制,评估人员无法到达资产所在现场对被评估资产或企业的状况和相关信息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这时,评估师实际是处于评估条件大部分首先的情况之下。首先要注意的是,需要在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中特别提示,做出评估结论时的受限因素。如果整个报告所涉及的评估对象大部分或均属此类情况,则应当尽可能与评估委托方协商,出具评估咨询报告而不是严格意义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区别评估结论的法律效力。 当然,对评估对象具体情况的调查了解和评估值的测算尚可通过电话、函件、网络等沟通渠道进行。 例如,对于由国外其他企业代管的资产(比方说集装箱、船舶、存货等),可以向对方发送询证函。 对于国内企业在国外派驻了管理人员的资产,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由对方配合评估师需要,以纸质文件、电话、照片、录像等方式提供资料。 (三)国外评估现场工作开展中的困难 某些项目涉及的国外资产数量庞大、种类繁多,或者被评估企业整体位于国外。在这种情况下评估师如果需要出具评估报告就必须要求委托方提供开展国外现场工作的条件,由评估机构派出工作人员赴国外工作。 1.人身安全问题 不是所有国家的治安和环境都像中国这样好,某些国家社会秩序混乱,甚至正在进行战争,有的国家或地区存在恶性流行疾病等。评估师在承揽项目之始就应当正确评价国外安全情况,确定是否承接项目。在项目承接后,应当合理派出人员;被派出人员也应尽可能注意自身安全。 2.语言障碍 语言障碍主要发生在:了解资产状况、当地政策法规了解、询价等工作过程中。 主要看被评估资产或企业在国外是否由国内人员进行管理,国内派出的企业人员是否了解国外当地情况,国内派出的企业人员是否在国外当地有一定的关系网络或沟通渠道等。 在适当的项目、适当的情况下,可以借助本国政府或本国其他大型企业驻外机构的力量开展业务。 3.估价工作难点 实际上,国外资产或企业的评估核心的难点就在于估价以及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状况的关注。 (1)因当地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价格信息的搜集存在困难。 这种情况多见于外汇、敏感物资、土地、建筑工程。所搜集到的价格信息尚需采用适当的汇率对之进行折算。 (2)因当地特殊政策影响,资产权属的确定存在困难。 这种情况多见于车辆权证、不动产权证、知识产权证明等的搜集。 在某些国家,资产权属证明的形式可能以契约而并非证书的形式存在。 在某些国家,不动产不允许外国人(法人、自然人)买卖或持有,国内企业只能通过变通的方式(例如以当地人名义)购置不动产。 在某些国家,对资产权属的法定保护期限与国内存在差异(例如知识产权)。 在某些国家,对某些资产甚至不存在权属保护(例如某些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 在发生权属认定困难时,评估人员应当在充分分析当地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明辨有效权证。在涉及持有方式特殊的财产权利时(例如以当地人名义持有的土地),应当从资产、价值理论的根本出发,合理分析财产权利人对财产能够享有的权利。 实际上,对资产的评估本质上是对财产权利的评估,抓住这个根本,很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3)评估参数的选取和确定存在困难 A.成本法评估时,在确定存货、固定资产等的运费、安装费、关税时,需要在辨明资产实际来源(国内采购还是当地采购)和评估目的(向当地人购买?在当地卖给当地人?在当地卖给我国或第三国人?运回国内变现?按照现状持续使用?转让股权予当地人?向当地人购买股权?在当地有原持有者持续使用?)的基础上,适当运用替代原则(例如,国内运去的东西也可以在当地买),合理确定费率指标,准确确认评估价值中是否需要考虑我国及资产所在国的关税、消费税、海关监管费用等。在评估价值中应当将前述因素合理、充分考虑。 B.成本法评估时,涉及参考当地银行费率的(存款利息、贷款利息、贴现息、手续费、汇率等),需要对当地银行费率情况进行充分调查,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实际状况,结合评估目的科学合理地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例如,在评估银行票据的时候需要采用贴现的方式,这就需要对当地银行贴现息进行调查。 C.在成本法和收益法评估时,需要关注被评估企业、资产在当地是否享有税收优惠,还要关注我国税法对国内企业在国外享有的税收优惠是否涉及补征、重征的情况。 税收问题影响到企业负债(应交税金)的评估,以及收益法税盾的确定。 […]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指导意见丨河南省

河南省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指导意见 豫房估协〔2018〕16号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 为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行为,我会于2015年11月下发了《河南省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指导意见(试行)》(豫房估协〔2015〕28号),对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程序,提升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适应《资产评估法》和新的《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定,对该《指导意见》(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原《指导意见》(试行)即日废止。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映。 附件:《河南省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指导意见》(修订) 2018年4月8日 附件: 河南省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行为,保证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和《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是指在诉讼活动及案件查处中,房地产估价机构接受委托,选派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涉及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格、价值减损额、相关经济损失等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活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取得相应房地产估价备案证明,不得超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房地产估价准则、规范及标准,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是指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相关案件执行单位。 委托人应当提供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所必需的资料,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估价对象真实、完整、合法的资料,配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通知估价申请人及其他估价利害关系人补充、完善资料、配合进行现场调查。 第八条 委托人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 人民法院或其他委托人通知房地产估价机构要求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出庭作证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及时与其确认出庭的时间、地点、人数、费用、要求等,并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九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与估价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与估价对象、估价利害关系人有利害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估价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估价程序 第十一条 同一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项目,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但重新委托的除外。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对委托事项、估价对象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提供资料能够满足估价需要的司法鉴定委托,应予受理;如提供资料不完整、不充分,应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估价需要的,予以受理。 受理估价委托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与委托人一同进行实地查勘。估价对象占有方不配合的,可通过委托人向占有方及其他估价利害关系人送达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风险告知书,告知其应当履行的配合义务和不履行该义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十三条 若估价对象灭失且委托人提供估价对象的相关资料不能满足估价需要,或者估价对象的所有人、占有方等拒绝或者不配合,导致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能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等具有估价依据严重不足情形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通知委托人暂不受理或者终止该委托。 第十四条 在估价依据不足而估价申请人要求估价或者委托人认为必须估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将估价风险书面告知委托人。若估价申请人、委托人书面明确设定估价依据条件,并自愿承担按照其设定依据条件进行估价的风险、法律后果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按照其设定依据条件进行估价,出具咨询性估价报告,但要在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中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承办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业务,应当取得委托人出具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委托书,签收委托人提供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资料交接表、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资料质证情况记录及所载明的资料。 第十六条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委托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 (二)受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 (三)委托日期; (四)简要案情及承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五)诉讼活动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及其联系方式; […]

资产评估业务所涉刑事犯罪案例分析及风险防范建议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加重了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虚假陈述等一系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证券违法违规成本显著提高。同时,随着证券纠纷民事诉讼机制的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不断加强,证券市场违法违规的责任主体在面临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承担资产评估业务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行为,均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是严厉的刑事责任。 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资产评估业务所涉刑事犯罪已有多宗案例。为进一步帮助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法律风险,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维权委员会组织专家选取相关案例进行法律分析,并就未来执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提出相关建议,以供业内参考。 一、资产评估业务所涉刑事犯罪案例法律分析 案例一:甲事务所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法律分析–资产评估机构单位过失犯罪与双罚制 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中面临的刑事风险日益增加。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作为过失犯罪,可由资产评估机构以单位的主体身份构成,并适用双罚制的一般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本案例以2019年审结的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为例,站在评估行业的立场,结合立法动态与司法实践,对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主观罪过、客观表现、处罚原则以及刑辩要点、立法趋势等重点问题进行评析和提示,以期为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以及资产评估行业的基本特征,本罪一般是指评估机构及其内部的评估专业人员等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而出具的评估报告等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破产、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多次出具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等严重后果的行为。该行为在犯罪客体上严重扰乱了《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评估专业服务市场管理秩序,故而刑法予以规制。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事务所),于2002年受某市属国有企业乙公司的委托,对乙公司拟产权整体出售项目所涉及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审计和评估,因《某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规定“同一中介机构不能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审计和评估业务”,时任甲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安某某找到该市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协商后,由甲事务所工作人员实际开展审计工作并形成审计报告,加盖丙事务所印章,并由丙事务所工作人员在审计报告上签字,于2002年3月11日出具了审计报告;甲事务所于2002年2月8日出具《长期投资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于2002年3月15日出具《拟产权整体出售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收取审计费1万元、评估费1万元。 2002年9月2日,某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关于对乙公司拟企业改制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意见》,确认《关于乙公司拟产权整体出售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2001年12月31日起1年内有效,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书中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共同承担,不因评估管理部门的核准审核而转移其法律责任。2002年12月30日,某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将乙公司产权转让给边某等7名原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技术管理骨干人员,并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书》,后边某等人在乙公司的基础上成立注册新公司。 2006年10月16日,某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形成《关于乙公司改制审计评估审核结果的报告》和《乙公司改制审计评估审核结果》,确认乙公司改制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中存在房屋租金应转未转收入等问题,乙公司改制评估报告中长期投资、房屋构筑物、流动资产和负债等方面的评估存在问题。2018年11月23日,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甲事务所在乙公司改制审计评估中,虚列负债、房屋租金及水电费收入挂账,且估价方法选用不当,从而少计净资产人民币12975295.18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甲事务所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某某,在承担审计、评估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应予刑罚处罚。因存在自首情节,且已缴纳罚金,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故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单位甲事务所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安某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件评析与提示】 (一)犯罪主体:不纯正单位犯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资产评估法》规范的评估机构与评估专业人员。现实中可能存在这样的误区,认为本罪仅处罚在评估报告等证明文件上签字的评估专业人员个人,而上述案例中,甲事务所与其时任法定代表人安某某均被列为被告单位或被告人,结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评估机构作为刑法上的“单位(法人)”亦可成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一般说来,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盖章的主体就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但结合评估行业的基本特征,可能存在涉及评估机构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等)盖章等特殊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意见,在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的情形下,应将分支机构列为被告单位进行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这与评估机构的民事责任存在区别,在民事领域,分支机构可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由分支机构加盖分支机构的公章,但分支机构对外签订合同的民事责任则由总公司承担。 基于历史原因,我国1979年《刑法》并未规定单位犯罪的问题,由此导致立法者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依然持相对保守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当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将本罪的罪名确定为“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将本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均限定为自然人即评估专业人员等中介组织人员,这显然与《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存在冲突。直至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取消了“中介组织人员”的前缀,自此,法律正式明确本罪既可由自然人(评估专业人员)个人构成,亦可由单位(评估机构)构成,属于刑法理论上典型的不纯正单位犯罪。 对于此类不纯正单位犯罪,检察机关往往基于“司法克制主义”,对涉嫌犯罪的主体进行选择性追诉,即仅将评估专业人员等单位成员个人作为追诉对象;另一方面,我国评估报告等证明文件大多实行的是“双签制”,由此导致评估机构与评估专业人员在利益、意志以及行为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性,因此,司法实务对于本罪的单位犯罪也的确存在认定上的困难;再者,刑事理论与实务对评估专业人员等单位成员执行职务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亦存在争议。因此,北大法宝检索到的2010年至今评估机构或评估专业人员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共计15件司法判例中,以单位犯罪论处的仅为2件。实际上,即便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本身,也因司法适用率较低而被部分学者归入亟待修改完善以增强适用性的“休眠条款”。笔者认为,对于更易被忽视的特例,就更有必要加以分析研究,以便评估机构与评估专业人员能够更全面地预防自身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 (二)主观罪过:单位过失犯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过失,即对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具有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重大失实,并产生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其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重大失实,并导致了相应的严重后果。如果评估机构或评估专业人员等行为主体是故意为之,甚至为此索要、收受贿赂,则应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前两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从一重罪论处。 我国刑法承认单位意志与单位行为,单位意志主要通过单位的意思决定机关或者能够管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意思表示体现出来,在主客观相统一刑法原则的框架下,不能抛开单位个体成员的意志和行为来单独认定单位意志和单位行为。结合本罪,一种情形是评估专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故意或过失违反评估机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造成危害后果,评估机构对此并无制度上的疏漏或监管不善的情形,此时,仅评估专业人员个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罪过,则应由其个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不予处罚评估机构;另一种情形是,评估专业人员个人存在故意或过失,同时评估机构的制度规定亦存在严重缺陷,或者评估机构对单位内部的评估专业人员约束监管不力,抑或评估专业人员个人的犯罪意志与评估机构的单位意志发生混同(如决策机关或负责人批准、同意、默许等),从而造成了危害结果,那么评估机构与评估专业人员个人均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再一种相对理想化的情形是,评估专业人员个人在业务活动中严格遵守了评估机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自身并无过失,但该制度规定本身存在严重缺陷,或者管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决定、决策或指挥、指示存在严重过失,继而造成了危害结果,此时仅评估机构存在过失,则应该追究评估机构的单位责任,而不处罚评估专业人员个人。上述案件中,甲事务所时任法定代表人安某某的主观意志左右了甲事务所的单位行为,因此,甲事务所作为单位存在过失的主观罪过,最终被定罪处罚。 至于本罪中的过失应否被认定为单一的“业务过失”,资产评估领域的“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相比是否需要加重处罚,因涉及刑法理论争议问题,故不在本文探讨的范围之内。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评估机构或评估专业人员因过失而触犯本罪,只能归咎于其并未严肃、审慎地对待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执业规范以及自身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 (三)客观方面:核心表现与刑辩要点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在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评估机构基于为本机构谋利的目的,经机构决策机关或主要负责人员的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或者指挥,并由评估专业人员等单位成员在评估业务活动中实施的严重不负责任、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了法定的严重后果。具体涉及以下三个核心问题: 其一,对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刑法理论界存在诸如主观说、客观说、主客观一体说等较大争议。但司法审判实务则通常从评估资料的收集分析、权证文件的核查验证、评定估算的方式方法以及评估程序的正当合法等方面来考察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评估行为是否符合《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规定以及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各项约定,继而判断是否存在违反评估专业人员高度注意义务、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评估实务中,部分评估机构或评估专业人员省略现场勘查程序、仅通过电子文档判断权证资料的真实性、错评或漏评评估对象、错选评估参数或评估方法、选用的对比案例不可比、结论与评估目的不符等等,都较易被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其二,“重大失实”是指评估报告的内容与客观实际存在重大出入。尽管评估工作底稿并不能完全反映出评估专业人员的主观心态和评估业务的全部过程,但司法实践认定评估报告存在重大失实的依据依然主要集中于工作底稿方面,若工作底稿不能支持评估结论,或者工作底稿与评估结论存在重大矛盾,则较易被判定为评估报告存在重大失实。此外,在原评估结论与法院委托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重新评估得出的结论存在巨大差异的情形下,也容易被认定为存在重大失实。其三,本罪为过失实害犯,因此,要构成本罪必须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已经造成了实际的危害后果,如果评估机构或评估专业人员的过失行为仅具备造成实际危害的危险或可能性,而并未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则不能构成本罪。至于严重后果的具体法定标准,本文开篇已然提及,此处不再赘述。 依不同的犯罪分类方法进行区分,本罪属于身份犯、过失犯和结果犯,由此,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无论是犯罪主体不适格,还是缺乏过失的主观要件,抑或不存在法定的危害结果等情形都为刑事辩护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此外,要追究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除了必须满足前述各犯罪构成要件外,行为与结果之间还需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结合本罪,若出具存在重大失实的评估报告等证明文件与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或者重大失实的评估报告并非造成严重后果的唯一原因(即存在多因一果),那么同样可以作为无罪或罪轻辩护的正当理由。 (四)处罚原则:单位犯罪双罚制与立法趋势 《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单位犯罪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一般性处罚原则,该原则同样适用于单位过失犯罪。结合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评估机构构成本罪时的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对评估机构应判处罚金,且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对罚金的数额不作明确规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同时,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触犯本罪的评估专业人员除需接受刑事处罚外,还要受到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评估业务的限制性处罚。此外,我国刑法通说基本不承认共同的过失犯罪,因此针对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不涉及主犯、从犯的认定和量刑问题。但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前两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故意犯罪的场合,二者还是具有实际的区分意义。 因本文重点讨论评估机构单位犯罪的情形(包括评估机构自身构成单位犯罪,以及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个人均构成犯罪的情况),因此着重强调了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原则。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评估机构自身不构成本罪、仅评估专业人员个人构成犯罪的情形下,即本文主观罪过部分讨论的第一种情况,此时并不适用双罚制的处罚原则,而仅对实际从事评估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个人进行定罪处罚。而上述案件中,该判决文书并未明确表示甲事务所的时任法定代表人安某某是实际从事评估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且判决主文对安某某的定罪依据也仅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大致可以判断,该案中实际从事评估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个人并无过失,因而并未受到刑事处罚,此即本文主观罪过部分讨论的相对理想化的第三种情况。 2020年10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进行了修改,对于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领域故意提供虚假资产评估证明文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作升格法定刑处理,拟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尽管该条款加重的仅是故意犯罪,对于本文重点讨论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并未做类似处理,但不难看出,我国刑法对资产评估特定领域犯罪行为的处罚有逐步加重的趋势。 案例二:崔某海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法律分析 【基本案情】 2001年11月,被告人崔某海个人注册成立南阳某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2013年5月,经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许可,南阳某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范围为:价格评估及当事人委托的涉诉财物价格评估。2014年7月,河南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以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唐河县信用合作联社公司部申请贷款700万元,被告知需要抵押担保。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找到被告人崔某海,委托其对该公司的十一台机器设备进行评估,并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和送销货单。被告人崔某海和其妻子杨某荣到某公司生产车间查看、拍照后,在某公司不能提供规定购货发票、也没有通过现场机器设备铭牌上标注的厂家联系电话或者该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厂家联系电话进行核实、且未与评估师崔某乾、陈某武商议,在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仅依据该公司提供的虚假购销合同和送销货单,按照折旧程序,私自加盖崔某乾、陈某武二人印章,出具了南阳某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宛华价估字(2014)第011号《关于对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的价格评估结论书》,将某公司购进价为260万元的十一台机器设备评估为3741.39万元,交给某公司贷款抵押使用。2014年9月,唐河县信用合作联社公司业务部在审查某公司信贷业务过程中,以南阳某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价格评估结论书为依据,将上述机器设备在唐河县工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以抵押物评估价值的18.71%抵押率,经公司业务部报请审批后,于2014年9月12日向某公司发放贷款700万元,期限24个月,自2014年9月12日至2016年9月9日,月利率为9.84‰。2015年底,某公司停产,2016年6月停止支付贷款利息,致使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该700万元贷款无法正常收回,最终形成不良贷款。2018年5月24日,唐河县信用合作联社职工方某明、方某中二人借款偿还唐河县信用合作联社706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海在开庭审理过程无异议,且被告人崔某海及其辩护人对案件证据均无异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崔某海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律分析】 (一)“身份问题” 刑法中,有些罪名的构成是有特殊身份要求的,比如受贿罪的主体就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案中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也是此类罪名之一,即主体要求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本案中,崔某海个人注册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且公司的执业范围包括价格评估及当事人委托的涉诉财物价格评估,显然其符合罪名对于特殊身份的要求,属于构成该罪名的犯罪主体范围。崔某海的妻子杨某荣也曾到某公司生产车间查看、拍照,但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我们无法从公开信息看到更多的细节,但是可以推断出其妻子不具备特殊主体要求是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原因。 关于特殊身份的要求,我们还要注意另一个问题,即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该罪名。鉴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案例相对较少,将同样要求这一特殊身份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纳入检索范围后发现,是否具有资产评估师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并不是构成该罪名的必要条件,只要是与中介组织形成长期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就属于刑法上所指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如果在具体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则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还是“过失”问题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了两个罪名,即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两个罪名的客观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似性,区分这两个罪名的重要标准之一便是主体的主观方面,即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从案件公开信息来看,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崔某海在对设备进行评估和出具评估结论书时,对于可能导致贷款无法偿还、信用社遭受贷款损失的后果并不是持“希望发生”或者“发生了也无所谓”的放任态度,没有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进行串通(如果有串通骗取贷款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其他犯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竞合),因此,不宜认定为“故意”,而应当认定为“过失”。在此类犯罪的辩护中,关于主观方面的辩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毕竟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对于刑期的规定就可以看出一二。 (三)具体行为与后果 不是所有出具证明文件失实的行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有造成了严重后果时才会触及刑事处罚的界线,这个界线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涉嫌本罪的行为方式有很多,但总结起来,主要就是未能遵守资产评估的执业规范,而这些不规范的行为导致了需要用刑罚来处罚的严重后果。本案中,崔某海出具的评估结论书是信用社发放贷款过程中极为重要的参考文件,崔某海并没有按照执业规范所要求的评估程序进行评估和出具报告,评估结论与事实存在巨大差异,造成了700万贷款无法偿还的严重后果,法院对其犯罪行为进行了认定。 案例三:张某祥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湖北某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某评估公司”)以某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评估集团公司”)的名义与湖北省国资委、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约定以2016年8月31日为基准日,对某集团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费人民币238万元)。 被告人张某祥系湖北某评估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告人吴某担任此次评估的项目经理;被告人吴某勇系现场评估员;被告人黄某系资产评估师;被告人陈某某系评估助理。 在评估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祥、吴某受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长姚某(另案处理)的误导,被告人吴某勇作为现场评估员未按规定到现场勘查,错误的认定某集团有限公司权属的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325号(以下简称“关某路”)五宗土地为“插花地”,属于无效资产,并按照姚某的暗示,将关某路五宗地不纳入评估范围,导致上述五宗地漏评。 2017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该项目的评估助理期间,由于工作疏忽,将某集团权属的黄石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两宗地根据其操作习惯在评估Excel电子表上设置为隐藏,过失导致该两宗地被漏评。经湖北某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上述两宗地评估价值约为人民币698.54万元。 另查明,上述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为黄某、陈某,被告人黄某没有严格履行审核职责,未发现上述七宗土地漏评情形,过失导致评估报告出现重大失实;陈某未参与上述评估,其签名及印章系被告人张某祥代为签署、盖章。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祥、吴某、吴某勇在资产评估工作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侵犯了正常的国家评估服务市场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被告人黄某、陈某某在资产评估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侵犯了公司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