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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公司估值方法

公司估值是指着眼于公司本身,对公司的内在价值进行评估,公司内在价值决定于公司的资产及其获利能力。 何为公司估值? 公司估值是投融资、交易的前提。一家投资机构将一笔资金注入企业,应该占有的权益首先取决于企业的价值。公司估值有利于我们对公司或其业务的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进行正确评价,从而确立对各种交易进行订价的基础。 公司估值是证券研究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估值是一种对公司的综合判定,无论宏观分析、资本市场分析、行业分析还是财务分析等,估值都是其最终落脚点,投资者最终都要依据估值做出投资建议与决策。 基本逻辑—“基本面决定价值,价值决定价格” 公司估值的方法 (一)公司估值的基础 基于公司是否持续经营,公司估值的基础可分为两类: 1.破产的公司(Bankrupt Business) 公司处于财务困境,已经或将要破产,主要考虑出售公司资产的可能价格。 2.持续经营的公司(On-going Business) (PE投资的对象) 假定公司将在可预见的未来持续经营,可使用以下估值方法。 公司估值的方法 公司估值方法通常分为两类: 一类是相对估值方法,特点是主要采用乘数方法,较为简便,如P/E估值法、P/B估值法、EV/EBITDA估值法、PEG估值法、市销率估值法、EV/销售收入估值法、RNAV估值法; 另一类是绝对估值方法,特点是主要采用折现方法,较为复杂,如股利贴现模型、自由现金流量贴现模型和期权定价法等。 相对估值法反映的是市场供求决定的股票价格,绝对估值法体现的是内在价值决定价格,即通过对企业估值,而后计算每股价值,从而估算股票的价值。它们的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相对估值法(Relative Valuation or Comparative Valuation)亦称可比公司分析法,通过寻找可比资产或公司,依据某些共同价值驱动因素,如收入、现金流量、盈余等变量,借用可比资产或公司价值来估计标的资产或公司价值。在运用可比公司法时,根据价值驱动因素不同可以采用比率指标进行比较,比率指标包括P/E、P/B、EV/EBITDA、PEG、P/S、EV/销售收入、RNAV等等。其中最常用的比率指标是P/E和P/B。 非上市公司估值方法 1.市场法之可比公司法 首先要挑选与非上市公司同行业可比或可参照的上市公司,以同类公司的股价与财务数据为依据,计算出主要财务比率,然后用这些比率作为市场价格乘数来推断目标公司的价值,比如P/E(市盈率,价格/利润)、P/S法(价格/销售额)。 在国内的风险投资(VC)市场,P/E法是比较常见的估值方法。通常我们所说的上市公司市盈率有两种: 历史市盈率(Trailing P/E)-即当前市值/公司上一个财务年度的利润(或前12个月的利润)。 预测市盈率(Forward P/E)-即当前市值/公司当前财务年度的利润(或未来12个月的利润)。 投资人是投资一个公司的未来,他们用P/E法估值就是: 公司价值=预测市盈率×公司未来12个月利润 公司未来12个月的利润可以通过公司的财务预测进行估算,那么估值的最大问题在于如何确定预测市盈率了。一般说来,预测市盈率是历史市盈率的一个折扣,比如说NASDAQ某个行业的平均历史市盈率是40,那预测市盈率大概是30左右,对于同行业、同等规模的非上市公司,参考的预测市盈率需要再打个折扣,15-20左右,对于同行业且规模较小的初创企业,参考的预测市盈率需要在再打个折扣,就成了7-10了。这也就目前国内主流的外资VC投资是对企业估值的大致P/E倍数。比如,如果某公司预测中小企业融资后下一年度的利润是100万美元,公司的估值大致就是700-1000万美元,如果投资人投资200万美元,公司出让的股份大约是20%-35%。 对于有收入但是没有利润的公司,P/E就没有意义,比如很多初创公司很多年也不能实现正的预测利润,那么可以用P/S法来进行估值,大致方法跟P/E法一样。 2.市场法之可比交易法 挑选与初创公司同行业、在估值前一段合适时期被投资、并购的公司,基于中小企业融资或并购交易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从中获取有用的财务或非财务数据,求出一些相应的中小企业融资价格乘数,据此评估目标公司。 比如A公司刚刚获得中小企业融资,B公司在业务领域跟A公司相同,经营规模上(比如收入)比A公司大一倍,那么投资人对B公司的估值应该是A公司估值的一倍左右。在比如分众传媒在分别并购框架传媒和聚众传媒的时候,一方面以分众的市场参数作为依据,另一方面,框架的估值也可作为聚众估值的依据。 可比交易法不对市场价值进行分析,而只是统计同类公司中小企业融资并购价格的平均溢价水平,再用这个溢价水平计算出目标公司的价值。 3.收益法之现金流折现 这是一种较为成熟的估值方法,通过预测公司未来自由现金流、资本成本,对公司未来自由现金流进行贴现,公司价值即为未来现金流的现值。计算公式如下:(其中,CFn: 每年的预测自由现金流;r: 贴现率或资本成本) 贴现率是处理预测风险的最有效的方法,因为初创公司的预测现金流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贴现率比成熟公司的贴现率要高得多。寻求种子资金的初创公司的资本成本也许在50%-100%之间,早期的创业公司的资本成本为40%-60%,晚期的创业公司的资本成本为30%-50%。对比起来,更加成熟的经营记录的公司,资本成本为10%-25%之间。 这种方法比较适用于较为成熟、偏后期的私有公司或上市公司,比如凯雷收购徐工集团就是采用这种估值方法。 4.资产法 资产法是假设一个谨慎的投资者不会支付超过与目标公司同样效用的资产的收购成本。比如中海油竞购尤尼科,根据其石油储量对公司进行估值。 这个方法给出了最现实的数据,通常是以公司发展所支出的资金为基础。其不足之处在于假定价值等同于使用的资金,投资者没有考虑与公司运营相关的所有无形价值。另外,资产法没有考虑到未来预测经济收益的价值。所以,资产法对公司估值,结果是最低的。 01 P/E估值法 1)市盈率(P/E)的计算公式: 静态P/E […]

资产评估机构间建立评估数据共享平台的可行性与应用模式

一、研究背景 近年我国大数据行业的发展日渐壮大,大数据的各类应用显著推动了大数据经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19年颁布了数据资产评估专家指引,更是为资产评估行业融入现代数据经济开辟了新的途径。在资产评估行业内部,从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到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都陆续建设了行业管理平台,并已实现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一级到省行业协会一级的互通互联。可以说,评估行业从宏观角度看的信息化管理已经越来越成熟规范,也为下一步行业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创造了有利条件。另一方面,随着近年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和新概念逐步兴起并在各个行业发展,这对资产评估机构来讲既是机会也是挑战。如何适应并融入大数据时代,最终利用大数据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是每个机构都应该思考的问题。而如何使各个机构所拥有的零散数据归集叠加在一起,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并以先进的方法加以分析利用是问题的重点。 二、推动行业信息化发展的思路 (一)信息化背景下资产评估行业的挑战和机遇 信息化发展早已是大趋势,对每个行业来说都是机会和挑战并存。部分信息化发展较快的行业已在逐渐占领原评估机构业务板块,有进一步制约行业发展的风险。最明显的一个例子就是司法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其中,网络询价一般会通过淘宝网或京东网等进行。在抵押评估方面,各大银行也在积极发展自身的押品评估系统,向评估机构或大数据公司采购数据,逐步减少委托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情况。例如邮储银行四川省分行,在2021年底采购了房地产线上数据服务,采购价格为:查询费用5元/笔;出具询价单报价10元/份;出具正式评估报告报价175元/份;远远低于传统评估业务的收费。(简直是白送!) 在行业面临挑战的同时,也出现了由信息化带来的机遇。一方面业务领域更加丰富,出现数据资产评估等新型业务;另一方面不少评估机构也通过数据采集的方式提供评估数据服务,例如为税务机关提供的房地产税基评估服务;此外,司法财产处置的网络询价结果常常与实际价格偏差较大,这在很多情况下是由于询价平台不具有评估师的专业能力造成的。虽然各平台都拥有海量的数据,但难以通过专业的评估方法计算出评估对象的客观价值。只要加速推动资产评估机构的数字化发展,最终还是会由评估机构来进行网络询价。 (二)资产评估行业信息化发展的问题和制约 从机构层面来看,行业内的大型机构普遍相对容易获取信息相关的人才力量和资源。但对于有稳定业务的机构,信息化和数据经济带来的只是对现有工作的优化和对未来发展的探索,短期内并非保障业务收入、维持行业竞争力的必要条件。相比之下,对市场与业务关系的投入显得更重要。对于那些已经开展了信息化建设的机构来讲,评估系统和评估数据库更多的是为机构自身提供服务,虽然也会通过收取使用费的方式带来收入,但其主要目的还是建立技术壁垒而非服务于行业。而中小型机构普遍缺少对信息技术的深入认知,也缺少相关的技术人才(杨帆,2021),更缺少信息化的需求和动力,因此普遍倾向于购买现成的评估软件。目前市场上也有一些由第三方软件公司开发的评估软件提供给机构使用,这些软件普遍仅针对简单的房地产评估,对于企业价值评估、无形资产评估等尚无成熟的解决方案。 从行业层面来看,《资产评估法》实施以来,资产评估行业内机构数量不断增长,虽然市场总体规模在增加,但其增加速度远不如机构数量的增加,造成行业竞争加剧,机构评估业务数量不断减少,甚至连大型机构的业务收费水平都有所下降。这导致了多数机构对于日常的业务经营已经疲于应付,更是难以抽出资源向大数据、信息化的方向发展。 从市场层面来看,目前资产评估业务市场还是以传统业务为主导,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对于评估业务市场上的委托人来讲,其相比于购买的评估服务本身,更像是在购买评估结论。因此评估委托人对于评估工作的程序执行、评估依据、参数选取、评估计算模型等并不注重。换句话说,目前多数市场所需要的是一本有合理评估结论的评估报告,而非先进的评估系统和充足的评估数据。 从信息系统本身的角度看,信息化发展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见效慢的特性。虽然信息化目前是各个行业的大趋势,但目前来讲并未危及机构的生存,且在信息化方面的投资回报难以预估。因此不少机构选择安于现状,先看别的机构怎么发展再考虑是否跟进。 因此在推动资产评估行业信息化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如何妥善解决或规避相关制约因素以及平衡各方利益。 (三)建立评估数据共享平台 1.循序渐进 资产评估行业信息化发展的框架方面,行业中的相关专家在2021年进行了信息化方案研究中,并按照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环节进行了分类归纳。主要包括:流程控制、企业管理、生产、财务;其中又包括项目管理、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资质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业务操作系统等共17个子项(胡泽荣,2021)。可见资产评估行业信息化发展的涉及面广、内容复杂、资金投入量大,并不适合以一步到位的方式进行发展,而是应该循序渐进,从能提供核心竞争力并带来额外获利能力的方面入手。 2.合作共享 而在信息化发展的经费支出方面,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问卷调查统计,截至2018年我国资产评估机构中60家证券评估机构的信息化支出平均为472.5万元,占业务收入的6.6%,其中软硬件支出94.5万元、技术开发和培训285.8万元、其他信息化支出92.1万元,分别占总业务收入比例的1.3%、4.0%、1.3%。由于信息化投入的成本较高,甚至能达到某些小型机构一年的业务总收入,现阶段对大多数机构而言,为了推动信息化而单独开发建设信息系统也是不现实的。因此由机构联合投入,共同开发,共享利益。 3.以评估数据为核心 由于我国评估机构数量众多,业务类型复杂,涉及领域广泛,统一建设全套评估系统是不切实际的。但同时,不论是哪个机构、执行哪类评估业务、采用哪种评估方法,其共同点都是需要充分恰当的评估依据和数据来形成和支撑评估结论。因此,课题小组认为可以留同存异,从评估业务最核心的评估数据环节作为切入点,着力发展评估数据系统。按照前述的循序渐进、合作共享的思维,通过机构间的合作对行业内外同时提供数据服务。综上,目前来看要推动行业信息化发展、适应融入大数据时代并在其中获利,在资产评估机构间建立评估数据共享平台是较优解。 4.建立评估数据共享平台 近年来,数据共享平台已经是个较为成熟的概念,在政务、金融、医疗等领域已经有了广泛的运用。其中既有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地理信息数据共享平台;也有服务于行业本身的数据共享平台如代码托管平台GitHub、金融数据共享平台等;国外近年来也有在互联网上的数据共享平台,例如“alamodetechnologies,llc”的“SmartExchange”,主要用于不动产估价师之间的案例共享和同行协作。 而从评估行业内来看,有一些大型机构为了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在建立评估系统的同时也建立了配套的数据共享平台,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广开放给其他机构付费使用,但尚不普及。各个评估机构所积累拥有的评估数据由于数据较零散,无统一标准等问题,目前尚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再加上各个机构各自为政,行业内缺乏可在评估机构之间进行数据共享的标准途径。相关学者也认为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应建立评估共享平台、制定统一的标准规范(孙悦&白金鑫,2020)。基于以上考量,建立标准规范的评估数据共享平台是完全有必要的。 三、现阶段资产评估机构的信息化水平 使用信息系统领域的经典模型-诺兰的六阶段信息系统发展模型(Nolan,1979)可以更直观的解释目前我国资产评估机构的信息化的现状。诺兰模型是美国信息系统专家诺兰(Richard·L·Nolan)于1979年通过对二百多家企业及部门的研究总结提出的信息系统发展的阶段模型。模型提出至今已经过长时间的检验与论证,被国内国外学者广泛应用,即使到2022年,仍有不少信息系统建设相关的研究论文采用该模型来分析解释问题(陈升晖&戚睿,2022)。其强调任何组织要发展信息系统,都必须按六个阶段进行发展,不能实现跳跃式发展。这六个阶段包含:初始阶段、普及阶段、控制阶段、整合阶段、数据管理阶段和成熟阶段(MBA智库,2016)。其中前三个阶段被认为是计算机时代,而后三个阶段才是信息时代,第三阶段末则是实现计算机时代向信息时代过渡的节点。 课题小组认为,目前评估行业的信息化发展应考虑到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建设信息系统的软硬件、研发、人员培训、后期维护的方面的投入较大,单一机构难以承受。此外,发展中的不确定性为各个单打独斗的机构带来了较大风险。因此,机构间共同建设信息系统是个较为稳妥的途径。 第二,资产评估行业尚无相关准则或指引对数据标准进行规范。若由机构各自为政,自行开发,会造成后期数据标准不统一,形成散点,难以通过相互共享的方式互利互惠,无法有效利用。为避免这些问题,在开发时应采用联合机构共同制定数据标准与运营模式。 第三,从目前来看评估机构的信息化水平基本分布于诺兰模型的第二阶段到第三阶段,少数领先的机构处于第四阶段。有的机构仅具备办公电脑、网络和office软件,有的机构已经投资进行研发,而个别机构已经有自己的信息系统。在此情况下,我们无法通过开发通用信息系统的方式提升行业信息化水平。考虑到各机构信息化水平的差异,应该从基础的数据互通做起,起到行业技术转型期间衔接技术断点的作用,作为未来的信息互联的底层逻辑。 第四,从各机构的内部管理来看,其技术水平、业务模式、人员素质、运营流程等差异太大,一步到位的统一建设方式是肯定不可取的,应有重点地开展建设。信息时代的发展是以数据为基础,评估工作亦是如此,信息系统建设的核心应该是数据系统。 四、资产评估数据共享的可行性、范围和共享对象 (一)数据共享的可行性 1.用于共享的数据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与数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日趋完善,除了2018版《宪法》和《民法典》这两个广义层面的法律规定外,还有《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更为具体的规定。此外,还有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国家市监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制定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指南。从法律角度来看,《数据安全法》第七条“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和第十四条“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明确了国家层面对数据利用的鼓励态度,为评估行业建立数据共享平台提供了法律支持。同时,《数据安全法》也对数据的安全制度、保护义务做出了规定,而配套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则是对涉及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数据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因此,在数据共享平台设计时就应当考虑到数据收集方式、数据处理、共享范围、数据脱敏和保密的相关问题所涉及的合法性,才能使数据共享在法律上可行。 2.数据共享的形式要能达到高效利用的目标 从信息系统的角度看,为了便于机构间的共享利用和对行业外提供数据产品,除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外,还需要考虑到数据的结构化问题。结构化数据:以一致的格式储存在电子介质上,能够被直接访问、解释并为后续的检索、查验、操作、处理和传送等使用做好准备的数据;而非结构化数据本质上是结构化数据之外的一切数据,可能是文本的或非文本的,也可能是人为的或机器生成的。其可能也有显著的商业价值,但是这些数据的处理加工过程和处理后的使用方式还难以确定。因此,在目前阶段共享数据应当以结构化的数据为主,并在行业中制定相对统一的结构化数据标准规范,以满足高效的检索、处理、传递、调用,使其在技术上可行。 3.数据共享的类别要满足行业内外对于数据的需求 从评估行业内部角度看,任何评估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数据的支撑。从委托人获取数据相对门槛较低,而要从市场上、从其他行业通过自己调查和购买等方式取得评估依据和数据相对需要较高的成本。评估机构通过相互之间的数据共享不仅可以为机构在数据获取上提供便利,还可以通过其他机构共享的对类似标的物的评估结论数据为本机构的评估结论的准确性提供参考。而从评估行业外部角度看,提供评估服务和提供数据服务二者本质上都是提供服务,只是侧重点不同。与传统评估报告相比,对行业外提供评估数据服务的重点是满足委托方在数据质量达标的前提下对高效率和低成本的需求。 (二)数据共享的范围和类型 按照前述思路,从满足行业内外对于数据的需求角度出发,目前最需要共享的是评估实务工作中的数据,包括从客户提供、市场调查、第三方购买等方式取得的原始数据、评估计算过程中的评估技术路线和测算过程等数据、评估结论数据三类。其中原始数据和结论数据经过数据脱敏处理(去除数据要素中涉及第三方隐私及秘密等内容)后宜作为共享数据为行业和机构带来切实利益。而过程数据由于其形成复杂,难以进行结构化处理,且各机构出于对具体技术路线和测算过程的保密考虑,目前阶段还难以通过共享实现高效利用。 表1评估数据共享的类型和范围 (三)数据共享的对象 在行业内部共享数据时,具体共享数据的需求可以根据业务类型、评估对象、评估方法的不同来确定。例如:采用市场法对单项资产进行评估时,就可使用评估共享数据中的可比交易案例通过适当的修正来确定评估价值;在使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的过程中参考类似企业的行业数据;亦可评估企业价值时,可在评估共享数据的结论数据结合评估对象的财务报表和申报表查找类似企业的评估结果用于检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行业外部对于数据的需求多种多样。课题小组预计,在外部进行数据共享或提供数据服务时,主要集中于可比交易案例和评估结论数据。例如上文中所提到的银行、法院,此类数据的需求方。除此之外,涉及行政决策、企业投资时,也能利用这些数据来辅助其决策。 五、数据共享平台的基本结构 考虑到数据共享平台不仅在行业内共享,也需要对法院、银行、税务部门等潜在的数据需求方提供数据服务,数据平台的用户至少有三类:评估机构、外部用户、平台管理用户。其中评估机构既要向平台传递共享数据也要从平台获取其他机构共享的数据;外部用户根据其具体使用需求设置数据查询的范围和具体权限,平台管理员负责日常的数据维护和用户管理等工作。 (一)系统架构模型 数据层:即共享平台的数据库,仅接收通过平台数据接口传递的数据,负责各类数据和文件的存储。 服务层:主要负责数据的控制和传递。以共享平台数据接口为中心,横向衔接评估机构的数据接口与外部用户数据接口,纵向衔接应用层对数据库的调取,同时按照应用层的权限管理控制数据在平台之外的传递。 应用层:将服务层传递的数据进行功能化区分,建立不同的应用模块,实现对数据的操作、分析、处理、查询等功能,并按照权限设置控制数据接口的数据传送。 表示层:用户使用的界面,面向评估机构用户和外部用户提供不同的界面。用户通过网页端入口登录共享平台,选择对应的功能模块进行操作。界面根据数据服务协议进行功能和权限设置,每个用户均只能使用权限范围内的功能。 (二)共享数据标准 统一数据标准的建立是个复杂的系统性工作,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评估对象设计数据标准,例如对于固定资产-房地产的共享评估数据就需要按房屋类型(住宅、商业、停车场、工业等)的不同来分类设计对应的数据标准,而对于机器设备类等共享数据可能还需进一步细分类设计数据标准,才能体现出不同类型资产的特点。具体共享数据标准的制定可参考表2方式制定。 表2商业房地产评估结果共享数据例表 续表 以表2的商业房屋评估共享数据标准为例,我们可以看出,该共享数据能够提供房屋的基本情况和实物状况,通过字段中的“坐标”数据可以从在线地图的开放接口中还可获取坐标附近的区位状况。这些数据对评估师来说已经可以起到案例参考作用。当数据覆盖范围包括了各类房地产、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且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将使数据平台成为相当有竞争力的数据产品,能对行业内外同时提供数据服务。 […]

设备类资产评估方法

重置成本法 对企业固定资产的传统评估方法主要还是通常所说的重置成本法、收益法及市场法。本文主要着重介绍设备类资产的重置成本法。 ①重置成本法的含义及其计算公式 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法,又称为成本法,是将重置成本扣减各种贬值因素作为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替代原理”是应用这一评估方法的理论基础,就是说在购买一项资产时,买方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与重新购买或者建设所需要的现时价格相比,前者不会高于后者。 其理论计算公式为: 评估值=重置价值−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但在资产评估的实务中,为了操作的简便性,资产评估师较多地采用如下的计算公式: P = ? ? × ? 其中:P-评估值 ? ? -重置价值 K-综合成新率 ②重置价值的确定 机器设备重置价值的确定: 根据被评估单位设备的特点,在设备购置价的基础上,考虑该设备达到正常使用状态下的费用综合确定。对于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按照设备购置价、运输费及其他费用中可获得增值税专票的部分计算出相应的增值税进行抵扣。 对于构建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在购置价的基础上还需要考虑运杂费及前期费率等;对小型、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以评估基准日市场购置价考虑运杂费作为其重置价值;对需要安装但安装周期较短的设备,重置价值以其购置价或建造成本加上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和其他费用确定;对于购建周期超过半年的机器设备,再加上设备购置、建造及安装调试期所占用的资金成本。 ③成新率的确定 机器设备成新率的确定: 对机器设备采用理论年限法和现场勘查法相结合确定综合成新率,即分别计算理论成新率和现场勘查成新率,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综合成新率。 综合成新率=理论成新率×40%+现场勘查成新率×60% a.理论成新率 理论成新率=(1-已使用年限÷经济使用年限) ×100% 或: 理论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100% b.现场勘查成新率 经现场对设备工作环境、外观、运行操作、维护、保养、完好率等的现场勘查,查询设备运行、事故、检修、性能考核、检测试验报告,以及与设备管理人员和设备操作人员现场共同勘查评定后、参照设备实体性贬值率参考表,与全新设备进行对照,现场勘查设备各部位贬值情况打分确定现场勘查成新率。 c.对于超期服役尚能正常使用的设备,成新率一般不应低于 15%。 d.对于已报废设备,不再列示成新率,评估原值等于评估净值,均按残值列示: I.当能获得报废设备的材料组成及重量时,应按评估基准日当地废旧物资的回收价计算其评估值; II.当无法获得报废设备的材料组成及重量时,一般以其账面原值乘以 3%~5%,作为该设备的评估值; III.有些报废设备在处置过程中会发生拆除清理费用,测算该项报废设备的评估值时,建议减去拆除清理费用; IV.电脑、打印机等小型设备,残值一般可按零列示。 ④设备评估增值税处理原则 采用成本途径对设备评估时,需考虑增值税对评估值的影响,相关处理标准如下: A.企业价值评估中设备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企业的纳税规模不同有以下不同的处理方式: a.被评估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被评估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重置全价为不含增值税价,具体测算时购置价先按照含增值税计算,最后再计算重置全价予以扣除,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重置全价=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其他费用+资金成本-设备购置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等涉及的增值税 b.被评估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 被评估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重置全价为含增值税价,计算公式如下:重置全价=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其他费用+资金成本 B.单项资产评估中设备增值税的处理 a.出资为目的的单项设备评估 出资为目的的设备评估,一般情况下应包含增值税,具体测算时在重置全价环节不包含增值税(重置全价的计算公式参照一般纳税人企业价值下设备评估公式计算),在评估净值的基础上计算增值税: 评估值=不含增值税的评估净值×(1+增值税率) […]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中常见实务问题

点击蓝字,立即关注 01 关于需资产评估的适用范围 12号令对资产评估适用的主体、行为范围均作出了规定,而在国有资产交易、租赁等国资监管规定也会提到资产评估的一些适用范围,基本是有据可依,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问题有待厘清: 1. 关于资产评估适用主体范围的问题 12号令第二条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其中,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需适用一般并无争议,但对于国有参股企业是否适用,存在一定争议。对此问题,国务院国资委在其官网“互动交流”—“问答选登”回复称:“国有股东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在上述经济行为的决策会议上,就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和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表达意见,最终以股东会决议为准。”因此,虽然国有股东对国有参股企业不具有实际控制力,但仍应参照12号令的要求在国有参股企业的相关决策会议表达意见和行权,只是最终的结果并不受国有股东控制。但是,这并不代表国有股东完全无可奈何,如不对资产进行评估造成交易严重不公允进而损害国有股东权益的,其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追责。 2. 关于资产评估适用行为范围的问题 (1) 应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 12号令第六条列举了十三项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行为,其中值得注意的有二: 第一,是关于“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包括哪些行为。引起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主要是通过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受让,其中:“产权转让”和“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已在前述“十三项”之列,《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有企业增资应开展评估,则未被明确列举的减资可归为“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之列,在实践中也有一定共识,但如国有企业系多个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共同设立,则其减资从国有股性质上并不会导致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是否需要进行评估?笔者认为,从国资监管精神看并不必要,但从《公司法》保护债权人的精神与避免纠纷角度看,进行评估更为合理。 第二,“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中关于“国有单位”的理解。笔者认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确保资产定价公允进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故实操过程中宜将对“国有单位”的理解限缩为国有独资、全资单位,方可确保国有资产总体上不发生流失,而收购国有控股、参股单位的资产仍需进行评估。 (2) 可豁免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12号令第七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此外,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也可不进行评估而采用其他定价方式。虽然按12号令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应进行评估,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进行资产评估。”由此可见,可豁免评估的经济行为除12号令有规定外,在其他国资监管规定也可能涉及,故实操中需予以注意。 02 关于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届满的认定 12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由于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投资、交易等经济行为,可能会经历较为复杂的流程,在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不能全面完成经济行为的情况并不鲜见。实践中,主要的争议问题在于,如未能在1年内全面完成经济行为,是否必须重新评估?举例而言,如国有企业拟对标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国有企业仅完成了投资审批手续但并未签约,或者已签约但未完成股权过户登记,是否可认定超过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而应重新评估?对此,国有企业增资、产权转让等经济行为也可能面临类似问题,但未见有明确的国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国资委在其官网“互动交流”—“问答选登”针对产权转让与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关系时回复称:“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国资监管机构、国家出资企业批准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时,相应资产评估报告应在使用有效期之内。企业国有产权进场转让的,首次正式信息披露时资产评估报告应在有效期之内,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工作程序。” 综合来看,以常见的国企投资和产权交易为例,认定是否超过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有多个节点可选择:(1)国企完成经济行为审批手续之日;(2)就经济行为进行签约之日;(3)完成经济行为所涉资产交割之日;(4)如涉及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还可考虑首次正式信息披露之日。综合从可操作性、合理性和维护交易稳定性看: 首先,由于合同签约后涉及交割条件的实现与其他履行中不可控的情况,故不宜将资产交割之日作为认定节点,否则,不仅可能极大的增加二次商务谈判成本和其他程序成本,还可能造成国企与交易对手形成纠纷,最终无谓的导致交易失败。 其次,如以经济行为进行签约之日和首次正式信息披露之日作为认定节点,可能造成完成经济行为审批手续的项目最终不能顺利落地,显然与国资审批单位的意志不相符合,也会造成前期投入成本的浪费。 综上,笔者认为,结合实践中的类似做法,以国企完成经济行为审批手续之日作为认定超过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的节点更为合理。对此,有人可能会提出,这样是否会进一步造成资产评估结果较大偏离于实施时点的资产价值?笔者认为,由于资产在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的过渡期出现损益变化一般是客观就要发生的,这种偏离在一定限度内只能接受,故评估结果会设置有1年有效期,实践中还可通过对经济行为决策合理性监督、过渡期损益承担安排来尽量降低偏离风险。 03 关于资产评估结果的运用 12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对此,笔者认为还有如下问题值得讨论: 首先,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角度,“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的适用范围应做限缩解释,即仅包括出让资产而不包括收购资产。 其次,对于部分经济行为,其资产评估结果的运用不仅要遵守12号令,还要遵守其他专门的规定,如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其中,实践中经常让人较为疑惑的是《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国有企业增资“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如何理解,因为该条并未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对此,笔者在国务院国资委官网“互动交流”板块咨询的结果如下,可资参考:“企业公开挂牌增资时,企业增资价格应由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符合非公开协议增资条件的,按照32号令第三十八条,企业增资价格应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 最后,国有企业在股权投资过程中,对资产评估结果的运用注意有二:第一,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是定价参考依据,但要溢价收购也未见明确禁止性规定,不过需要充分的合理性论证,且幅度一般不宜过大。比如,《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有特殊目的的,可考虑资源优势、协同效应、发展前景、市盈率等因素在评估结果基础上适当溢价。第二,如对标的企业的评估结果采用市场收益法的,一般相对其净资产的溢价较大,商誉风险也就较大。因此,为促进标的企业未来尽可能的按业绩/盈利预测进行发展并最大程度保障国有企业投资权益,实践中一般需采取业绩承诺、股权回购、核心团队锁定、竞业限制等投资风控措施。对此,《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商誉管理的通知》就明确提出,中央企业要合理规范运用业绩承诺、对价分期递延支付等手段对并购项目建立业绩保险、惩罚和激励机制,保障并购项目长期盈利能力。 04 关于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后果如国有企业出现应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行为,既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主要表现为低价出让和高价收购),但也可能未实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只是一种程序违规,但无论如何,未按规定评估都是一种不合规的行为,其主要后果可从如下两个方面分析: 首先,就国有企业相关人员责任而言,其行为构成经营投资违规将受到国资监管追责,由此给国有企业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对与评估相关的经济行为效力而言,12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而1992年出台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十条则直接规定,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该经济行为无效。但是,对常见资产交易合同而言,无论是原《合同法》还是现《民法典》,认定交易合同行为无效都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而前述两个国资监管机构出台的规定均层级较低且并非法律、行政法规,故难以直接作为认定经济行为效力的依据。 对此,司法实践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前后也不一致,一部分裁判观点认为,未按规定评估的资产交易合同有效,理由主要是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级别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119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304号”、“(2017)粤民终2966号”等案件。另一部分裁判观点认为,未按规定评估的资产交易合同无效,如“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301号”、“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461号”等案。 其中,“(2013)民申字第2119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国有资产未经评估,不一定就贱卖,也可能实际转让价格高于实际价值。由于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无法追认,在某些情形下,反倒对国有资产保护不利,还可能导致受让人在资产贬值后据此恶意抗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就会危及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如果出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压低资产转让价格的情形,则可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同样能达到保护国有资产的目的。 对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在商事活动中,国有资产交易原则上应进行评估是众所周知的常识,故国有企业的交易对手理应负有注意义务,因为一旦双方绕过评估而径行交易,往往背后存在着利益输送甚至恶意串通,基本不存在什么善意的将“实际转让价格高于实际价值”的情况,也就是说,不评估的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的概率要大得多,何况资产的价值随着基准日的变化而变化,所谓“实际转让价格高于实际价值”的证明难度会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增大,进而要在后续诉讼中证明交易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更为困难,并不利于国有资产的有效保护。 综上,在进行资产评估也可能存在虚假、作弊的严峻现实情况下,除有明确豁免规定外,资产评估应做尽做就是国有资产管理必须守住的底线,故从维护交易安全、秩序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平衡角度,可参考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认定规则,未来宜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直接明确未按规定评估的资产交易合同无效,但受让方证明其尽到一般注意义务或属于善意的除外,如受让人已要求国有企业提供国有企业同级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复,明确可不进行评估的。

企业固定资产的含义、分类与评估

企业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含义、分类与评估 资产是指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能够以货币计量并且预期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一类经济资源。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资产的类型也不同。资产按照存在状态分为实物资产和非实物资产,按照流动性又可以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本文从企业并购重组中资产评估的角度出发,本文介绍的固定资产是包含在非流动资产中的设备类固定资产。 关于固定资产的介绍 1 含义 本文从企业并购重组中资产评估的角度出发,将固定资产定义为: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所拥有的,能够长期使用的,预期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一类实物资产。尤其是在企业的并购重组中,被评估的标的资产即拟购买的资产,通常都是能够为企业带来预期收益的,这也是符合购买方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2 企业固定资产的分类 按照固定资产不同的性质,其分类也是千差万别的,而且对于不同行业的企业,对固定资产的具体分类又会有所不同。 (1)传统固定资产的分类。 根据《中国会计百科全书》,我国将固定资产分为七大类: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土地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该分类比较全面地概括了我国固定资产大致的类别,对于后续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2)会计实务中对固定资产的分类 大部分的企业根据《会计准则》及企业的相关会计核算制度,一般将固定资产分为: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办公家具、房屋建筑(构)筑物、管道沟槽等类别。 (3)资产评估实务中对固定资产的分类 由于资产评估是建立在企业财务核算之上的,所以评估实务中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为了便于评估的操作将固定资产进行了以下的分类: ①设备类资产 所谓设备类资产,就是对维持企业持续经营的机器设备以及电子设备的统称,有时还包括了企业的办公家具类资产。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的通知(中评协[2017]39 号)中的内容及相关学者的研究文献,将机器设备定义为:是指人类利用机械原理以及其他科学原理制造的、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有形资产,包括机器、仪器、器械、装置、附属的特殊建筑物等。 机器设备的常见分类如下:按服务的行业可以分为冶金机械、矿山机械、纺织机械、化工机械、农业机械、发电设备等;按功能又可分为起重机械、运输机械、动力机械、粉碎机械等。 在评估实务中,按照评估工作的习惯,机器设备类资产一般包括:电子设备、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等。遇到特殊行业的企业,会根据企业的性质进行进一步的分类。 本文是按照以下的分类方式对设备类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的:按照其状态不同可以分为正常状态下的设备资产即在用设备以及特殊状态下的设备类固定资产。 其中,特殊状态下的设备类固定资产主要有:闲置设备、超期服役设备、不可抗拒因素下毁损的设备资产。 ②不动产 在资产评估中,将房屋建筑物及与其相关的资产统一称为不动产。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的通知(中评协[2017]38 号),将不动产定义为: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该准则中的不动产不包含海域、林木等。 实务中,为了便于评估工作的进行,统一将土地以及房屋建筑物划为了不动产的类别,这与会计核算的习惯存在一定的差异。 3 设备类固定资产评估 (1)机器设备评估概念 机器设备的评估主要指的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准则,资产评估机构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派出以专业评估师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专业服务团队,根据合同约定的评估基准日和目的评估纳入被评估范围的机器设备类资产,为委托方提供专业的评估报告。 (2)机器设备的评估对象 机器设备的评估对象一般包括以单个状态和组合状态进行核算或者为企业进行服务的设备类资产。单个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是企业中的电子设备,也可以是某个专业设备;组合状态的设备类资产可以是一条生产线也可以是由各种单个设备组合在一起的大型机器装置,如气体生产企业的空分装置等。 (3)机器设备的评估范围 在评估实务中,机器设备类资产一般都是与企业的账面核算保持一致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因为被评估企业所属的行业性质,一些与机器设备联系紧密的基础设施或操作系统等不易单独分离进行评估,在评估时都会予以考虑。只要保持与企业的其他资产不重不漏即可。 (4)评估目的 机器设备的评估目的通常包括单项资产评估和企业整体股权价值评估中机器设备类资产的评估两大类。单项资产评估的目的一般为可以继续使用资产的出售、抵押、报废资产的处置清算等等。 (5)评估假设 设备类资产的评估假设是与其评估目的紧密联系的。通常包括原地续用,异地续用,是否改变用途和是否处置变现。 (6)价值类型 机器设备评估常见价值类型主要包括: ①市场价值:一般为预计的被评估设备在评估基准日时,在公平、公开市场中买卖双方经过博弈的正常交易价格。 ②清算价值:一般为预计的被评估设备在评估基准日时,由于无法正常使用或产权持有单位无法持续经营而需要进行处置时的价值。 A.有序清算价值:一般是指清算出售而实现的资产的货币价值总额,给予了卖方合理的时间期限寻找一个买方(或者多个买方),卖方是在特定的日期在被迫的情况下以资产的原样、在原位置进行出售。 B.快速清算价值:一般是指通过广告和公开拍卖而实现的资产价值总额,卖方被迫在特定的日期当即以资产原样、在原位置进行出售。 C.原地复用清算值:一般是指由于设备故障需要出售整套设备而实现的资产价值总额,销售必须在截至到某特定日期内的一定期限内完成。 ③残余价值: A.《国际评估准则》对“残余价值”的说明是:某些资产建造目的规定的经济寿命结束时的价值。该资产可能还有其他使用价值或回收利用价值。 B.《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对“残余价值”的说明是:是资产作为材料被出售而不再用于生产时评估的货币价值。 (7)现场工作主要程序和内容 ①现场工作主要程序 A.指导被评估单位或产权持有单位填报设备类资产评估申报表; B.根据评估目的及资产类别拟定设备评估所需资料清单,将资料清单交给财务部、设备管理部或车队等相关部门; […]

数据资产价值评估助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此前相继出台,构成了财政部推动数字经济落地“一体两翼”的政策实践。 1 助力开展数据资产评估工作 《指导意见》的发布对评估机构开展数据资产评估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是对数据资产进行明确定义。将数据资产定义为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控制、能进行货币计量,且能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这与《暂行规定》中,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或存货定义的数据资源可以作为数据资产进行入表,在合规、计量、经济利益等关键词上具备逻辑上的一致性,对于保证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市场及监管机构对数据资产认识上的统一口径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为数据资产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有效指引和规范。《指导意见》中的评估对象、操作要求、评估方法和评估披露等章节,充分结合了数据资产这一特殊评估对象特点,对核查关注要点、评估作业路径、适用评估方法、报告披露要求给予明确的指引。其发布适应了当前数据资源要素化、资产化、资本化对数据资产评估的迫切需求,有利于解决当前数据资产评估业务中存在的一系列重点难点问题,对于进一步规范数据资产评估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数据资产化发挥了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三是为数据资产评估指明了具体的方法路径。基于对数据资产价值内涵的基本认知,《指导意见》以附件形式,对数据资产评估适用方法、各种方法相关的具体模型乃至公式均进行了详细定义和解释,进一步解决了数据价值表征如何在资产评估模型中体现、如何结合数据资产特点合理选择资产评估路径、如何运用专业模型进行数据资产评估等关键“卡脖子”问题,保障数据资产化相关出资、交易、转让、计量等环节的价值传导机制畅通。 四是明确了数据资产质量评价对数据资产评估的重要意义。与一般资产评估程序不同,数据资产评估通常需要进行前置的质量评价,从数据资产的基本情况、数据质量等维度进行分析,了解各类要素对数据资产价值的影响。强调了数据资产评估要重视质量因素,包括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完整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可访问性等,要求采取恰当方式执行数据质量评价程序或者获得数据质量的评价结果,有利于资产评估行业实事求是开展数据资产评估业务,科学合理地形成数据资产评估结论,有效树立数据资产化领域的公信力。 2 认识数据资产核心价值特性 与其他类型资产的评估相比,数据资产评估具有以下特点。 价值维度多元化。数据资产的完整价值,来源于其多元化的价值维度及组合化的价值协同。数据资产可以同一时间在多行业、多区域、多场景发挥多元化多维度价值,数据资产可以同一时间与多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乃至其他权利发挥协同性、叠加性价值。资产评估需要特别关注所评估数据资产的价值内涵与外延,进行合理的价值维度考量及充分的适用前提披露。 投入累积资本化。数据资产形成及运维过程的投入,并不能仅视为研发或管理费用。这些持续投入,提升完善数据资产功能与效用,应属于资本化投入。同时,不同类型数据资产形成的路径千差万别,采用成本法对数据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时,需要特别关注数据资产在形成过程中各类成本的归集情况。 应用场景多样化。根据数据资产的共享性特点,其可通过复制被组织内外多个主体共享和同时使用。其价值会根据应用场景的不同而产生差异。同一数据资产在不同应用场景下,通常会发挥不同的价值,应根据相应评估目的下评估对象的具体应用场景,选择使用恰当的价值类型。 边际成本最小化。由于数据资产本身存在可复制、可共享、可升级等特点,以极低的边际成本实现收益倍增,可形成规模报酬递增的经济模式。 价值创造外溢化。与传统意义上的资产不同,数据资产可以同时应用于不同场景。当数据资产应用场景范围扩大时,其预期收益水平也会因外溢性效果出现明显提升。因此,通过充分挖掘数据资产在更多领域的应用,使数据资产服务于整个社会经济体系,其价值将远大于仅应用于企业本身的应用场景,更加充分地揭示数据资产的价值。 3 为数据资产入表提供专业保障 历史成本是数据资产入表初始计量的主要路径。数据资产评估是通过交易形式取得数据资产的初始计量依据。根据目前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暂行规定》要求,企业确认的数据资源在初始计量时需以历史成本入账。初始计量时,要结合数据资产的形成方式和来源路径,分类处理。对于企业自创自建的数据资产,需清晰认识到并不能以评估价值入账,需梳理其形成过程中的合理投入,以历史成本计量。对于企业外购形成的数据资产,通常以外购成本入账。外购成本的公允性可由评估结果作为依据。 资产评估是数据资源入表后续计量的必要工具。数据资产入表是持续性行为,需要进行持续规范的后续计量。例如,对于存货类数据资源可变现净值以及无形资产类数据资源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均需要合理公允的价值判断,即资产评估的专业保障。资产评估相关的专业服务能力和经验能为数据资产入表企业提供有力专业支持。 《指导意见》是数据资产相关信息披露的重要依据。资产评估是数据资源入表相关信息披露的重要来源。资产评估机构及专业人员需要更加充分地学习并运用《指导意见》,提供专业资产评估服务和资产评估报告,作为企业数据资源入表、计量、信息披露的重要支撑和依据。 4 不断提升全面服务数字经济能力 资产评估机构要站在数据资产服务商的角度,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数据资产评估专业能力,为数据资产化提供专业优质服务。 一要继续推动数据资产登记工作。通过区块链等专业技术为数据资产进行登记,以此方式作为权属确认的尝试,并在报告中充分披露。经过权属登记,明确数据资产归谁所有、申报人所享有的权利状况以及在该权属状况下的申报人。 二要继续投身数据资产入表实践。资产评估机构应从自身专业出发,在数据资产价值计量、数据资产会计估计、数据资产信息披露等环节发挥专业贡献,与准则制定机关、企业管理层、外部审计师、市场监管机构共同构建有作用、有效率、有原则、有底线的数据资源会计列报及财务管理生态。 三要继续助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全国性、区域性、行业性数据交易所正在有序建立,符合数据安全前提的数据资产交易范式正在研究论证,资产评估机构应充分发挥数据交易专业服务机构作用,在《指导意见》的指引和规范下,提供专业的价值鉴证服务,保障交易各方利益公平,维护市场繁荣稳定。 四要积极探索数据跨境流动路径。数据跨境流动是贯彻我国数字经济全球化战略的必然要求,是新型信息技术创新的必然要求。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云计算等新兴数字技术,均以数据为核心、以算法为引擎、以算力为支撑、以分布式为特征,跨越时空,突破地理区域限制。评估机构应以开放和促进数据流动的姿态投身数据跨境探索,为中国数据价值保驾护航。 五要创新研究数据资产金融属性,在数据资本化道路上做好专业引领。数据资产化的终极目标是充分发挥金融属性,走向数据资本化,数据金融、数据证券、数据信托、数据衍生品等市场空白需要进一步创新研究。资产评估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资本市场的重要“看门人”,在数据资本化领域发挥专业引领作用,以价值引擎推动相关制度建设和市场建设。 (本文转自2023年10月20日《中国会计报》“资产评估”专栏,作者范树奎系第十四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23年终总结 扫描二维码关注我们

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评估流程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是矿业权评估机构及其矿业权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矿业权评估准则,遵循评估原则,为委托人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提供评估服务,并出具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当按照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的基本要求,结合选取的评估方法,实施具体评估程序。矿业权评估基本程序包括: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签订评估委托合同书、编制评估计划、尽职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工作底稿归档。其中矿业权出让收益评定估算中,需要注意评估方法、评估参数的确定。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方法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的相关规定,下列评估方法可以应用于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收入权益法; 成本途径评估方法:地质要素评序法、勘查成本效用法; 市场途径评估方法:可比销售法、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资源品级探矿权价值估算法。 具体方法的选择应当根据实际勘查程度或开发阶段、资源储量估算情况、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结合各评估方法的使用前提与适用范围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选择恰当的评估途径及其对应的评估方法。 以下重点介绍几种常见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方法: (1)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按照《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要求,选择满足该方法使用条件的、具有相同或相似性的交易案例;应确定反映评估对象特点的可比因素,且各可比因素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参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进行可比因素的确定并计算可比因素调整系数。 (2)单位面积倍数法: 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可以利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发布的、以及其他途径取得的距评估基准日最近的低勘查程度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相关资料确定。 (3)资源价值比例法: 根据相同矿种,综合考虑勘查区地质矿产特征、资源品质、开发利用条件、基础设施条件、矿业市场条件等因素,选择交易案例,合理分析确定探矿权价值占资源价值的比例;或利用相关统计数据等资料,确定探矿权价值占资源价值的比例。 (4)收入权益法: 限于不适用折现现金流量法且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详查和勘探探矿权,及不适用折现现金流量法的下列采矿权: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的采矿权;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小于10年且生产规模为小型的采矿权;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小于5年且生产规模为大中型的采矿权。 (5)折现现金流量法: 严格按照折现现金流量法的应用前提条件和适用范围确定评估方法。相关评估参数应严格依据本应用指南和《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等矿业权评估准则的要求进行选取。 (6)勘查成本效用法: 涉及各类勘查工作量的取价(费)标准,采用评估基准日适用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单位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颁布实施的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或类似价格和费用标准);对暂缺的工作手段预算标准或不适用预算标准,可以参考相关行业预算标准(或类似价格和费用标准)。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参数的确定 参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2023)》,确定评估参数应当关注: 1.原则上应由委托人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 2.根据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和生产规模等参数,以地质勘查文件或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为基础(需要进行评审或评审备案的,应当包含评审意见、备案文件)确定评估依据的资源量。 3.以资源量为基础,根据矿山设计文件或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矿山服务年限。 4.应当根据评估采用的产品方案,选择能够代表当地市场价格水平的信 息资料,作为确定产品销售价格基础。 一般情况下,可以评估基准日前3个年度的价格平均值为基础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对产品价格波动较大、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较长的大中型矿 山,可以评估基准日前5个年度内价格平均值为基础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对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短的小型矿山,可以采用评估基准日当年价格的平均值为基础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 5.相关税费包括增值税(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以利润总额为基数,按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不考虑亏损弥补及企业所得税减免、抵扣等税收优惠)。 6.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18号,地质勘查程度为勘探以上的探矿权及(申请)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折现率取8%;地质勘查程度为详查及以下的探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折现率取9%。 7 地质要素评序法、勘查成本效用法涉及各类勘查工作量的取价 (费)标准,采用评估基准日适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单位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颁布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或类似价格和费用标准);对暂缺的工作手段预算标准或不适用预算标准,可以参考相关行业预算标准(或类似价格和费用标准)。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的要求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业务,应当由委托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承担。 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当依据其与委托人签订的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事项、相关具体要求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规定确定评估基本事项与相关评估参数。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矿业权评估师承办;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应当由承办该项业务的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矿业权评估师签字盖章并加盖矿业权评估机构印章。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应当对委托人、评估基准日、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依据、评估实施过程、评估方法选择、评估参数选取、评估结论、评估假设、报告使用限制和特别事项等内容进行完整、准确披露。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理指引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简介 专利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出质专利权中财产权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专利权质押登记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提出的符合法律规范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作出的行政确认。质权自专利权质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二、受理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和《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三、受理范围 受理中国境内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注销申请。任意一方当事人涉及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 四、办理途径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 五、申请材料 当事人在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注销申请时应当应当分别提交以下申请文件。申请表应当使用标准表格,表格内容应当填写完整,使用中文简体,申请表及其内容应当为打印,且无涂改。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请参照附件1); 2.专利权质押合同; 3.出质人、质权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或《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承诺书》(请参照附件1); 4.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质押的实用新型专利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已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的或出质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质权人被告知该情况仍声明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须提供《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声明》(请参照附件4);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的,须提交由双方当事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的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的声明(模板可参考附件75); 质押专利经过评估的,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时需同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申请材料未加盖行政公章的,须提交加盖行政公章的用章声明。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 1.《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请参照附件2); 2.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协议,《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承诺书》或变更证明(承诺书请参照附件2); 注:提出变更请求,质押双方权利主体不变,仅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而请求变更当事人名称的,应当提交变更承诺书或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无需提交双方签订的变更协议;变更其他事项的,应当提交变更协议。 3.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的,须提交由双方当事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的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的声明(模板可参考附件5)。 申请材料未加盖行政公章的,须提交加盖行政公章的用章声明。 (三)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 1.《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表》(请参照附件3); 2.出质人与质权人出具的专利权质押注销协议或《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承诺书》(请参见附件3); 3.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的,须提交由双方当事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的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的声明(模板可参考附件5)。 申请材料未加盖行政公章的,须提交加盖行政公章的用章声明。 六、不予登记的情形 详见《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一条(附件6)。 七、审核期限 线上提交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八、办理费用 免费。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专利权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权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第四条 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提交电子件、邮寄或窗口提交纸件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对所提交电子件与纸件原件的一致性作出承诺,并于事后补交纸件原件。 第八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五)已办理质押登记的同一申请人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明创造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质押期间该发明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处理。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应当予以受理,并自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十一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一)出质人不是当事人申请质押登记时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四)专利权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五)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七)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八)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且无特别约定的; (九)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

控制指标:研发费用预测的合理性?

问题 控制指标:研发费用预测的合理性? 严小颖采用收益法对股权进行评估,标的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5%,她根据 【一问一答】红线—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延续无依据 ,做了论证,假设标的企业未来能够持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收优惠政策。 赵明轩在审核中注意到了研发费用预测数据: 金额单位:万元 赵明轩:“请补充披露标的公司研发费用明细项目预测数据,并结合未来年度的主营业务发展预期等,进一步补充披露预测期内研发费用的预测依据,分析预测期是否存在低估费用的情形?” 严小颖:“2024-2028年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小幅下降,主要原因是标的公司各系列产品已基本完善,研发费用与收入占比略低于初创期,但整体研发费用大于历史年度, 综上所述,研发费用预测不存在低估费用的情形,相关预测是谨慎、合理的。” 以上回复是否合理? 沃克森国际/高勐 联首评估/栾广宇 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欢迎讨论交流 不合理,是重大实质性、计算性错误。 1.结合本例背景,标的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5%,在预测中, 假设标的企业未来能够持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做了论证。在此背景下研发费用的支出应该保持在规定比例之上,以保持标的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2.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 (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3.对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本例背景下,研发费用预测和所得税预测相互矛盾。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4.在以上背景下,研发费用的预测应大于或等于以下规定比例和金额,这是一个控制性指标,在收益法预测中需要设置带条件的检查公式进行合理性验证,合理性验证不仅仅是上述问题回复中的分析层面,更要关注本例中的“控制性指标”。 金额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