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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透明资本对大规模侵权诉讼融资的影响

不透明资本介入大规模侵权诉讼是融资诉讼领域的重要趋势,其以交叉持股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为代表,改变了传统诉讼融资方的被动地位。不透明资本通常采用各种不道德和非法手段收集索赔,与原告签署资金供应协议并为原告及律师提供无追索权贷款,以换取决定接受或拒绝和解的控制权并主导案件结果,导致无正当索赔数量激增。然而,现有法律规范难以有效监管不透明资本融资安排,有必要对其监管进行系统性改革。

一、诉讼融资

诉讼融资(Litigation-finance)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澳大利亚。澳大利亚严禁律师采用胜诉取酬制度1,但是允许投资者分享胜诉收益。诉讼融资是法律索赔共有模式2的延伸,其诉因仍是财产。第三方融资机构通常作为贷款人或者股权持有者,向自然人、公司原告以及律师事务所提供无追索权贷款,当判决胜诉或者和解成功时获得一笔固定的回报,与诉讼风险代理制度相似。原告会主动寻求诉讼融资,或通过强有力的诉讼请求获得预付款,以清偿案件审理期间的债务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诉讼融资并非新鲜事物,但是大规模侵权诉讼融资尚未引起足够关注。复杂持续的大规模侵权诉讼对资本的需求尤为迫切。为此,私募股权和其他激进的融资机构等不透明资本已经开始介入大规模侵权诉讼融资领域,为律师事务所提供资金,并为原告提供无追索权、固定利率的现金预付款。大规模侵权诉讼融资吸收了现有诉讼融资的特点,呈现出独特的机遇与挑战。

二、不透明资本与交叉持股

不透明资本是一种新兴的诉讼融资方式,以激进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组成的诉讼融资集团为代表,其打破了一般诉讼应用的规定和市场监管规范,并渗入到大规模侵权诉讼领域。由于拥有充足的可调用资金并可以通过律所或者其他中介机构专门投资于案件组合,集团通常为了实现回报最大化而参与高风险的大规模侵权诉讼。

不透明资本擅长利用大规模侵权索赔中的套利机会来获取高额利润。一方面,不透明资本依赖中介机构与潜在的大规模侵权索赔人的联系来制造和扩大索赔机会;另一方面,不透明资本通过向索赔人提供融资以换取索赔案件中包括接受或拒绝和解在内的各种决定权,从而实现对索赔的控制。可见,不透明资本正在通过在每个环节施加杠杆,试图将其他业务领域内已经完善的模型应用于诉讼融资领域。

 

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不透明资本采用多层次的交叉持股的股权架构。交叉持股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即使某个投资失败,仍能从其他投资中获得超额回报。然而,由于交叉持股结构的信息披露不足,诉讼融资公司可以用不为人知的方式操纵和影响案件,诸如通过资助诉讼、选择性发布案件的相关信息,以及采取激进的谈判立场等方式与其关联投资子公司形成战略协同,相互配合,从而导致原告所获赔偿数额减少,诉讼融资公司的收益也会因为“胜诉取酬协议”而降低。但由于交叉持股结构的存在,当诉讼融资公司的关联投资子公司收益能够抵销上述损失时,不透明资本总体上仍可以实现收益最大化。

三、不透明资本对诉讼融资的扭曲

(一)不透明资本导致不正当索赔数量激增

在一般产品侵权诉讼中,律师承担败诉风险,促使其作为守门人核查索赔是否具有合理根据。但在大规模侵权诉讼中,这种激励机制出现了异化,且由于复杂的因果关系和迫切的和解相互交织,律师不可避免会出现误判。索赔人只要发现一个未经核查的机会便会随意提起诉讼,导致大规模侵权索赔案件中出现正当索赔与非正当索赔的并存局面。

然而,意欲监管此类机会主义行为十分困难,原因在于:第一,从业者认为法院并不擅长审核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即便被发现,法院也未曾对案件的律师实施罚款措施;第二,许多案件在索赔评估之前即可因达成和解而结案;第三,大量未解决的索赔给公司经营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对公司市值产生不利影响。根据临界质量效应3(Critical-Mass Effect),足够数量的索赔案件会迫使被告方达成和解,即使案件的真实根据可能存在争议;第四,律师不愿意“过滤”案件,因为大型案件中关键指导委员会(Key Steering Committees)的高薪职位是以律师代理案件的数量为授予标准;第五,出于各种原因,提起无根据索赔的潜在利益大于成本。一系列因素综合作用导致大规模侵权案件的索赔发起率异常高。在纠纷初期,不透明资本成功的可能性完全取决于收集的索赔数量多少,即便绝大多数索赔事后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

基于临界质量效应,不透明资本和原告律师通常会通过索赔聚合者4(Claim Aggregators)尽可能多地收集索赔案件,将各种大规模侵权行为看作利润丰厚的资产项目,运用各种不道德甚至非法的手段来创造和扩大索赔,将明显价值较低的索赔变为高价值索赔,该过程如同炼金术士将普通金属“倒转”成黄金,故被形象比喻为“炼金术士的倒转”(the Alchemist’s Inversion)。

如今不透明资本甚至利用潜在索赔人向法院发起索赔,这种无根据索赔不仅削弱司法体系,而且对包括真正受害人在内的各利益相关者造成实质性伤害。索赔数量仍会给公众、投资者和司法造成压力,最终被告被迫与原告达成和解。然而,囿于未来索赔中包含大量不正当主张,公司被告将更加不愿与原告达成和解。此时,被告可能会采取策略(比如频繁将案件从跨地区法院转移到破产法院)来拖延案件的解决时间,导致真正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救助,实际获得赔偿数额也可能会随之减少。

(二)不透明资本掌握控制权

诉讼融资机构一直声称其不干预律师管理和诉讼策略,也不以任何形式控制和解。但是,面对资本承诺额和潜在回报巨大的大规模侵权案件,只有牢牢掌握控制权并主导解决方案的不透明资本才能体现“炼金术士倒转”的真正价值,并在出售时实现价值最大化。

为确保不透明资本拥有控制权,不透明资本会与原告签署资金供应协议(Capital Provision Agreement,CPA)。原告面对长达数十年的大规模侵权诉讼,迫切需要过桥资金来支付基本费用和其他费用。在“胜诉取酬制度”安排下,律师可以承担一定的法院申请费用及相关费用,但是不得向其客户提供财务援助。此时,原告律师会引入不透明资本为原告提供无追索权的贷款,相应地给予不透明资本一系列的权益作为回报,甚至可以要求原告转让有关索赔的所有决定权。尤为重要的是,此时只要不透明资本的决定是善意的,其有权接受或拒绝和解协议。因此,不透明资本几乎可以主导案件的最终结果。遗憾的是,资金供应协议很少公开,即使是公开的协议也并未能展示出其中的真实状况。

结论

不透明资本制造和控制索赔案件是大规模侵权融资中最重要的趋势。近年来,不透明资本已开始采用不受监管的手段,并在各流程节点上施加杠杆,以操纵和控制大规模侵权案件。为此,不透明资本监管的系统性改革迫在眉睫:第一,加强不透明资本对相关诉讼融资关系的披露,提高诉讼融资透明度;第二,强化不透明资本收集索赔的监管,防范潜在的不正当索赔;第三,对提起索赔的行为征收一定的费用,以提示原告理性考虑赔偿合法性;第四,重新制定法院和律师核实索赔案件的方式,确保提起的索赔真实且有依据;第五,对不透明资本课以受托责任,维护原告权益,防止其滥用融资方的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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