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新能源行业发展周期较短,产业链较为复杂,项目具有资金需求大涉及利益主体多、收益回报不确定等特点。目前新能源项目投融资模式根据其特性可分为政府主导、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社会资本自主投资三种方式,具体实践中,需要根据新能源技术发展趋势及市场重点,综合运用多种投融资运作模式。 关键词:投融资模式、新能源 一、新能源项目投融资现状 根据CINNO Research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1-6月中国新能源项目投资金额高达5.2万亿人民币(含台湾)。作为新兴科技产业的重点投资领域,新能源行业内投资资金主要流向风电光伏,金额约为2.5万亿人民币,占比约为46.9%;锂电池投资总金额1.2万亿人民币,占比约为22.6%;储能投资总额9,500亿人民币,占比约为18.1%;氢能投资总额超4,900亿人民币,占比约为9.5%。 目前,整体新能源产业正处于快速增长阶段。风能、太阳能、氢能、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不断扩大,在此基础上,电动汽车和储能技术也在蓬勃发展。随着新技术的成熟和应用,以及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不断加强,将进一步为产业高速增长奠定坚实基础。 二、新能源项目的投融资模式 新能源项目根据其所在产业链的位置及投资收益水平,其投融资模式和资金来源也不同。一般而言,新能源公益性建设项目如水电站、光伏屋顶等,主要由政府主导投资,其投融资模式包括政府直接投资、政府专项债投资、政府授权国有企业等,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政府专项债、政府投资基金等。 对于公益性要求较高,收益回报机制还需要政府补贴、规划调整较复杂的项目,如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充电站建设/运营等,适宜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并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银行贷款、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REITs等)。该种方式包括PPP/特许经营模式、EPC、地方政府+能源企业等。 对于资金需求量大、经营性较强、收益回报机制清晰的项目,如能源基地、产业园区、配输电系统建设、储能产业等,宜采用市场化模式引入社会资本主导实施。 (一)政府主导投资 1、财政拨款 以政府部门为实施主体,利用财政资金直接进行建设投资。其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市政府财政直接出资。该模式适用于公益性较强、收益回报时间较长的项目,如水电站的建设等。 优势是项目启动速度快,政府作为直接投资人可以控制项目进展;劣势是财政资金有限,对项目的选择较为严格。 2、政府债券 以政府为实施主体,通过新能源项目专项债或财政资金+专项债形式进行投资。专项债的主要收入来自于发电、充电桩运营等经营性收入。该模式适用于有一定盈利能力,经营性收入可以覆盖专项债本息、实现资金自平衡的新能源项目。 优势是专款专用,资金成本低,运作规范;劣势是专项债总量较少,投资强度不高,项目经营效率较低。 新能源领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 3、政府投资基金 以政府作为实施主体,通过以市场为导向的股权投资等形式,对新能源行业进行支持。不同的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模式包括股权投资、股权加债券投资和债券投资,其中股权投资是主要方式。政府投资基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预算。 优点:一是其融资渠道更加宽泛,通过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可以提高其融资能力;其次,政府投资基金可以以很少的资本投入来带动行业的发展,从而达到以低成本带动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目的。 4、地方政府授权国企 以地方国企为实施主体,通过承接债券资金与配套融资、发行债券、政策性银行贷款、专项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项目收入来源于项目收益、专项资金补贴等方面。该种模式适用对象为需政府进行整体规划把控,有一定经营收入,投资回报期限较长,需要一定补贴的项目。 优势是可有效利用国企资源及融资优势,多元整新能源项目各种收益,能承受较长期限的投资回报;劣势是收益平衡期限较长、较难,在目前国家投融资体制政策下融资面临挑战。 (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1、PPP/特许经营模式 PPP/特许经营模式下,政府通过公开引入社会资本方,由政府出资方代表和社会资本方成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作为项目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管理实施主体。项目投入资金依赖于股东资本金及外部市场化融资。该模式适用于运营边界较为清晰,经营需求明确,回报机制较为成熟的新能源项目。 优势是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入社会资本提高新能源项目的运营效率和价值,风险与收益双方合理分担;劣势是运作周期较长,符合PPP/特许经营模式的回报机制的新能源项目较少。 2016年安庆市政府正式启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PPP项目。项目分两期进行,一期覆盖安庆城区103公里,二期覆盖市辖一市六县,并逐步扩展至乡镇。项目计划总投资8.18亿元,到2020年,建设各类充电场站及公共充电桩近2万个。 项目经竞争性磋商最终确认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青岛特锐德占股72%)为中选社会资本,由安庆市同安实业公司代表政府出资(占注册资本10%)与中选社会资本共同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合作期为13年,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充电服务费)+可行性缺口补贴。 2、地方政府+能源企业 由地方政府提供产业配套设施,并提供资金支持(财政补助、国资入股或低息贷款),新能源企业进行研发、生产和运营。通过政府+新能源企业组合的发展模式,不仅可以加快新能源项目落地,也可以提升项目的运营收益。该模式对于新能源企业的选择及政府相关配套的措施要求较为严格。 优势是整合政府和新能源企业的资源优势,推进新能源项目的有效运营;劣势是该模式涉及到政府和新能源企业双方,协商难度较大。 合肥市政府于2020年与蔚来汽车签署框架合作协议;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投招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蔚来签署关于投资蔚来中国的最终协议,根据最终投资协议,战略投资者将向蔚来中国的法律主体蔚来(安徽)控股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70亿元人民币的现金。 蔚来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就蔚来中国总部入驻达成协议,蔚来总部迁到合肥,其上下游合作伙伴并迁至合肥,蔚来的月度销量、盈利预期、股价屡创新高;同时合肥市政府对蔚来的投资获得十余多倍的浮盈收益,实现了合作双方共赢。 (三)社会资本自主投资 1、EPC EPC(设计-采购-施工)作为工程总承包形式的一种,是新能源领域最为常见的建设组织形式。根据目前新能源行业,特别是光伏领域的实际情况,资金及实力更为雄厚的EPC总包方往往在承担施工等工作的同时,还要承担垫资及协助业主融资的义务。 优势是便于对新能源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保障项目管理效果和施工质量;劣势是承包商垫资压力较大,成本管理较为困难。 2023年初,国家能源集团神府至河北南网输电通道配套新能源项目石拉界300兆瓦、摆言采当300兆瓦、摆言采当400兆瓦光伏EPC项目进行招标,招标范围包含光伏施工准备、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调试、并网、培训、试运行、验收、移交生产等EPC总承包一揽子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设备监造除外),陕西建工新能源有限公司为中标方,中标金额407400.2301万元中标,折合单价4.07元/W。 在此基础上可以延伸出EPC+融资租赁、投资人+EPC等方式,有效缓解EPC承包方的资金压力。 (1)投资人+EPC 投融人+EPC模式下,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款自行垫资或与财务投资人组成联合体,由财务投资人进行垫资,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按照一定比例、节奏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财务投资人支付工程款。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交易模式: 1)联合体融建模式,即财务投资人与EPC总包方组成联合体共同中标项目,财务投资人在施工过程中负责支付工程款,EPC总包方负责施工,待工程完工后再由业主向财务投资人支付相当于工程款+利息的回购款; 2)小股大债模式,即财务投资人作为项目公司的小股东,同时以股东借款的方式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 3)明股实债模式,即财务投资人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投资项目,待项目建成后,再由业主以固定价格回购财务投资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以实现固定收益退出。 (2)EPC+融资租赁 在该模式下,工程承包方为业主解决部分项目融资款,或者协助业主获取融资以启动项目。在该模式中EPC方也是设备的供应商,设备的购买价款由融资租赁公司直接向EPC方直接支付,该模式不可以解决了业主的融资难题和EPC方的垫资压力。该模式适用于以风电、光伏为主体的新能源电站的建设。 2018年新疆哈密20MW分散式风电项目的项目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EPC合同,负责该项目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工程方引进租赁公司设计融资租赁方案为项目公司解决融资问题。 该项目顺利实现放款并起租,对项目的建设起到了强力的支撑作用,并在固定期间内顺利建成并网并取得国补,实现了业主、EPC方以及融资租赁公司的三方共赢。 2、企业直投 该模式下,由企业直接投资新能源项目,投资主体可以是具有资源优势的央企和地方国企、有技术研发优势的民企或新能源企业、以及有资金优势的财务投资机构等。该模式适用于发展时间较短,但是具有核心科技竞争力的新能源行业独角兽企业。 优势是企业/项目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劣势是投资风险较大,需要对企业/项目进行全方面的评估。 上海同驭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是一家智能底盘核心部件一级供应商。2023年12月4日,该公司完成第七轮5亿元B轮战略融资,投资者由深创投、纪源资本、北汽产投、星航资本、国江基金、南方产投等20余家机构组成。其中劲邦资本和武岳峰资本,连续参与了公司A轮、A+轮及B轮三轮融资。 同驭汽车科技本轮融资的主要目的是线控制动系统的增产和研发,及同驭上海总部园区建设。经过七次融资,同驭汽车建成产能150万套的智能制造中心,与数十名知名客户合作,已为乘用车、商用车、无人车等三大领域100余款车型配套。众多的资本投资激发了独角兽企业的发展潜力,实现了多方共赢、 3、能源央企主导 该模式下,由能源央企作为主导,选择与央企、地方国企或是民企进行合作,适用于大型产业园区、输送电系统的建设项目或是开发新型发电模式项目。 优势是集合央企、国企和民企在各自领域的优势,实现资源共享,达到规模效益;劣势是涉及主体较多,协商难度较大,较为弱势的民企可能缺少话语权。 (1)央企合投 2022年4月东方电气集团、中国大唐海南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和中国电力建设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3家央企在洋浦签署《海南洋浦海上风电产业园区合作协议》,共同打造洋浦海上风电产业园区和高端出口型海上风电产业集群。海南洋浦海上风电产业园区总投资达48亿元,总用地面积1060亩,建设年产百万千瓦级海上风电装备基地。 项目依托三大央企在能源领域的资金、技术、制造、销售链优势,联手布局海上风电全产业链,项目建成投产后,预计年产值可达124亿元,年纳税5.5亿元。项目方将充分借助海南自贸港政策、区位和资源优势,推动儋州洋浦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地方和央企的共同发展。 (2)央企+民企 2017年,安徽绩溪高空风能发电示范项目经安徽能源局核准公布,由中国能建与中路滚合作投资,中国能建安惠苑总承包、江苏电建一工期承建。项目采用广东高空风能技术有限公司研发的5兆瓦高空风能发电机组,建设非常规新能源(高空风能)发电企业,总建设规模100兆瓦,总投资7.9亿元。 该项目建设工期3年,于2022年完成竣工验收并实现并网发电投入运营,为华东地区提供高品质的清洁能源。该项目实现央企和民企的优势互补,完成个商业化高空风能发电项目。 (四)创新性探索 1、绿色电力证书融资 绿色电力证书是一种通过市场募集资金,把资金投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融资机制。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绿证,1个绿证单位对应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凭证,用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核算、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认证等,其中:可交易绿证除用作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凭证外,还可通过参与绿证绿电交易等方式在发电企业和用户间有偿转让。 优势是通过这种方式募集到的所有资金可以直接转入发电企业,实现直接融资;劣势是绿证客户群体较少,暂无二级市场交易,绿证交易难度大。 案例:2022年12月13日,国家电投湖北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武汉省直支行完成国内首笔绿色电力证书收益权质押贷款合同的签订。国家电投湖北分公司在集团碳资产管理公司的专业指导下,通过质押绿色电力证书收益权的方式,获得5000万元的低息流动资金贷款,为期1年,融资利率低于同期水平。 绿证收益权融资合同的成功签订,充分体现了金融领域对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的认同,标志着公司在绿色消费、碳金融方面的零突破,不仅有效盘活了绿色轻资产,也是助力公司降本增效的积极举措。 2、能源购买协议 能源购买协议是发电方(通常是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开发者或运营者)与购电方(例如工厂、商业用户或电力公司)签订长期购电协议来确保稳定的现金流,从而支持项目融资,主要适用于风电、光电等企业。 优点是为新能源发电方提供了稳定的收入流,降低了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劣势是购买协议时间较短,通常只有3-5年。 案例:2023年汽车及工业产品供应商舍弗勒集团与欧洲最大的可再生能源提供商Statkraft Markets有限公司达成长期绿色风电采购协议。根据协议,从2024年起的五年内,Statkraft Markets位于德国黑森州施陶芬贝格的风力发电场将向舍弗勒供应绿色电力。该发电场于2022年10月投入使用,总装机容量达18兆瓦。届时,该发电场提供的绿色电力将满足舍弗勒在德国8%的电力需求。 2022年9月,舍弗勒与Statkraft Markets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光伏电力采购协议。自2023年起, Statkraft Markets位于德国的两个光伏发电园区已经开始为舍弗勒供应电力,满足舍弗勒在德国11%的电力需求。2022年12月,舍弗勒集团收购了BayWa r.e. 集团位于德国卡梅尔斯泰因的光伏发电农场,该农场总装机容量达9.9兆瓦(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