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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义投融资 | 简述融资性贸易

2018年7月13日,国资委官网发布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其中第九条明确了以下情形要追究责任:“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2017年3月12日,原国资委主任肖亚庆在人民大会堂“部长通道”答记者问时表示:未来将严格控制盲目投资,单纯为了扩大规模,特别是融资性贸易,是要严格禁止的。

那么何为融资性贸易?

谈到“融资性贸易”,必然会讲到“贸易融资”,“贸易融资”或“融资性贸易”事实上都是“融资”与“贸易”的相结合,所谓“贸易”必然至少有一买一卖的法律关系,存在相应的贸易链。“融资”从狭义去理解就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从广义来说就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

一、贸易融资概念

“贸易融资”是指在商品交易过程中,运用短期性结构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款等资产的融资(《巴塞尔协议》(2004-6))。

贸易融资是银行围绕着国际结算的各个环节为进出口商品提供便利资金的总和。适用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开展贸易融资的品种,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货权或动产质押授信业务;(2)出口退税托管贷款;(3)出口信用险项下融资(险单质押贷款);(4)出口保理业务;(5)大力发展银行融资风险较低的福费廷业务;(6)供应链融资。

二、融资性贸易

在企业贸易融资过程中,银行根据企业真实贸易背景和上下游客户资信实力,以单笔或额度授信方式,提供银行短期金融产品和封闭贷款,以企业销售收入或贸易所产生的确定的未来现金流作为直接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称为自偿性贸易融资。自偿性贸易融资以特定贸易背景为授信原因,通过设置封闭贷款操作流程和单据控制来保证专款专用。

但是,在现实情况中,由于一些贸易企业缺乏足够的资信,很难从银行通过自偿性的贸易融资解决流动性资金不足的问题。为解决自身资金需求,其中一个办法便是通过与拥有良好银行信用的国企合作,让国企加入贸易链中,以国企名义与客户签订贸易合同,借用国企的良好银行信用,取得银行融资,销售货物后返还一定手续费给相关国企,这种模式称为融资性贸易。

三、融资性贸易模式

融资性贸易实践而言,资金方通常以两种形式为融资方提供融资便利:一是直接提供融资,二是提供融资增信服务。由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非金融机构以提供融资服务为主业,提供融资方不能直接与融资方开展借贷业务,只能借道商品或服务买卖,变相提供融资。因此,我们根据提供资金方的融资方式,将融资性贸易区分为买卖型融资性贸易和增信型融资性贸易。

01

买卖性融资性贸易

(1)托盘买卖贸易形式

托盘贸易是指托盘方与买卖双方企业分别签订采购合同,利用账期,为卖方提供融资的贸易形式。托盘贸易通常会发生真实的货物流转,但是提供资金一方并不直接参与货物流转的过程。在托盘贸易中,如果企业作为实际出货方与托盘方订立合同,再由托盘方将货物转售给实际用货方,则企业虽未直接参与融资,但可能受到融资风险波及;如果企业作为托盘方直接联系实际出货方和实际用货方,则有可能面对既不能根据与下游卖方的合同要求给付货款,又不能根据与上游卖方合同要求交付货物的尴尬局面。

(2)循环买卖贸易形式

循环贸易是通过相同企业,或者关联企业之间签订内容相同的多份买卖合同,形成一个闭合的货物流转回路,帮助融资方取得资金在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同时无需发生实际的货物流转。

(3)委托采购(销售)形式

委托采购形式,是指提供资金的企业接受融资方委托,代为采购货物;提供资金的企业将收购、保管、销售三环节全部交给融资企业完成,或将其中两个环节交由融资企业的关联方客户完成,企业不直接有效控制货权的委托性业务;无法有效控制货权的转委托业务。此类贸易一旦发生纠纷,法院首先要确定的是,案涉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建立委托法律关系还是买卖法律关系,并由此认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委托采购(销售)形式的结构与托盘买卖非常相似,所不同之处就是以委托法律关系取代了买卖法律关系。

02

增信型融资性贸易

(1)质押监管贸易形式

质押监管贸易,是指监管方根据质权人委托对质物进行监管,如质物在监管期间灭失或强行出库,由监管方向质权人赔偿损失的贸易形式。

(2)仓储保管贸易形式

仓储保管贸易是结合了买卖和仓储保管双重法律关系的融资性贸易形式。在这种形式中,通常存在双重贸易性融资:一是货权人通过买卖形式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二是仓储保管人通过仓储保管形式为融资企业提供增信。

(3)保兑仓形式

保兑仓是指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受托保管货物并对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金额部分由卖方以货物回购作为担保措施,由银行向卖方和买方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一种金融服务。

(4)保理形式

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做法。

四、小结

 国资委禁止融资性贸易的原因在于国企承受了巨大风险,一旦实际贸易出现问题,资金链断裂,国企则成为最后支付人,承受巨大损失。而且在这样的贸易过程中,由于上下游客户都由他人控制,存在极大的资金风险、法律风险等风险。故,国企在进行贸易时,应当区分融资性贸易与贸易融资的界限,避免误入“雷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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