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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国企一把手因滥用职权开展融资性贸易遭立案审查!融资性贸易,不出事叫贸易,出了事叫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自从能够给国企做大营收、争取利润的功能开发出来后,差不多十多年了,屡禁不止,明的暗的,央企、地方省属、市属、县属国企,都在开展,特别是经济性不好、疫情肆意的背景下。

没办法啊,不干咋活呢?特别是地方国企,每个国企一把手的做大营收的绩效考核都非常大。干不了就换人的情形下,如果你是负责人,你是不是知道是违规,也得冒险去做。

因为干了不一定出事,不干位置就米有了!

前几天我看网上发了广西一家省属国企的负责人因为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里面有涉及到融资性贸易的事,我们正好来回顾一下这个事情。

01

广西宏桂资本董事长被立案审查

广西纪检监察网近期发布消息,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广西宏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何有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根据通报,何有成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治意识、规矩意识淡漠,不信组织信鬼神,目无法纪、滥权妄为,私欲膨胀、贪图享乐,靠企吃企、官商勾结,大搞权钱交易。

何有成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具体违规违法行为包括:

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企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借机谋取个人私利;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长期进行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利;搞权色交易;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开展明令禁止的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据了解,广西宏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广西宏桂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西宏桂集团”)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国有独资企业,自治区首家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企业。广西宏桂集团成立于2008年7月,现有注册资本42亿元人民币。2021年8月,获批联合发起设立总规模300亿元的广西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宏桂+”资本联盟已初具规模。作为广西国有资本试点企业,广西宏桂集团在承担原有整合运营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职能的基础上,以国有资本运营为主要手段,成为自治区国有资本流动重组、调整产业发展和优化布局的市场化运作专业平台。

02

什么是融资性贸易

目前对融资性贸易还没有一个正式的,标准的、公认的概念。只是零星的从国资委的文件里可以察觉的到。

融资性贸易当然不是个法律词语,法律叫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融资性贸易的定义,我们要从两个政府的角度来看,一是国资委,一是人民法院。

1、国资委的规定:

如2013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大宗商品经营业务风险防范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2017年的《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这些监管文件中的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交易的各方企业通过签订贸易合同,以贸易为名、行资金拆借之实,赚取融资利差或达到虚增业绩的违规业务。

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国资委令第37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其中第九条明确了以下情形要追究责任:“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2022年1月8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其中提到,“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管理……要基于供应链真实业务背景,灵活运用各类金融产品依法合规盘活存量资金。要严控供应链金融业务范围,严禁提供融资担保,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和虚假贸易业务。”

2、人民法院的规定:

最高院也没有出台过具体的关于融资性贸易的司法解释,我们只能从最高院的案例中去找。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第23期刊登了《洛阳某科技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在循环贸易中进行融资的合同效力》((2019)豫民再800号),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所谓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融资交易的各方民商事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当中,依托货权与应收账款等财产性权益,并综合运用各种交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商业信用的目的,从而增加参与交易主体的现金流量。””裁判要旨:在大宗商品贸易过程中,有多个市场主体参与,相互之间签订多份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买卖合同,外观上是以闭环式的循环贸易方式进行交易,实质上却是以这种形式掩盖企业间的真实融资。该合同关系既不属于典型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也不属于典型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应定性为循环贸易式融资法律关系。对此,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3、融资性贸易的特征和表现形式有哪些:

1、虚构贸易背景,有时人为增加了交易环节。

2、贸易链条上常会出现国有企业的身影。

3、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

4、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货物的控制权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未发生变更,各个环节交易完成后,货物仍然被供应商或其关联企业或有密切关系的企业持有并控制。

5、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6、多份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形式简单、格式基本一致、金额基本相等,上下游之间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签订,仅付款时间存在先后。合同中一般不明确约定具体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一般约定为“仓库交货”,交货时间通常为一个区间段。

7、贸易合同毛利为零或负,或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异常之处。如:“低卖高买”、合同中未约定市场价格变化的保障机制、商品价格不受市场变化所左右、货物检验由下游单位负责等。

8、不参与交易谈判或货物流转过程,货物未发生实际转移。通过“走单、走票、不走货”进行交易流转;贸易标的始终由一方实质控制等。

之前我们一个学员说,融资性贸易,不出事叫贸易,出了事叫融资性贸易,其实说的非常经典。

03

融资性贸易为什么会出现

其实大家都知道融资性贸易违规也违法,但是为什么还有那么企业去做呢?这个要从多个主体进行分析。

1、从国企角度分析;

国企做大营收,主要是为了再融资、成为500强、地方GDP增长等几个原因。如果靠正常的业务想迅速做大,在现在经济和疫情下,太难了。

针对B端客户的营销,都有很多的猫腻和利益输送,得天天当孙子,国企又不可能干这个活。

国企融资性贸易的核心本质是,通过利用国企的融资成本优势,将相对较低成本的资金,输出给资金成本较高的民营企业。

2、从银行角度分析;

银行作为资金端,虽然资金成本最低,但由于对贸易,对“物”的不熟悉及缺乏有效评估及监控手段,更多的还是会通过授信的方式围绕核心企业,特别是国企来开展金融借贷业务。自从银行被钢贸、青岛港等事件,受伤太大,整个银行业对这块其实都不太感冒。

3、从融资企业角度分析;

在现实情况中,由于一些贸易企业缺乏足够的资信,很难从银行通过自偿性的贸易融资解决流动性资金不足的问题。为解决自身资金需求,其中一个办法便是通过与拥有良好银行信用的国企合作,让国企加入贸易链中,以国企名义与客户签订贸易合同,取得银行融资,销售货物后返还一定手续费给相关国企。

04

融资性贸易有哪些危害

1、扰乱金融秩序;

融资性贸易,没有监管,但是从事的具有金融属性的行为,其实是没有金融的行为,但是实现了金融的目的。

其一,既然能够实现金融的目的,就和其他有监管的金融机构,形成了竞争关系,对他们会有市场上的冲击,虽然他们会有合作的关系。但是对于这些有监管的金融机构来讲,没有监管也能从事金融,是不公平的。

因为符合监管要求,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和精力。

其二,没有监管,意味着行业的准入只看自己,不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调控。金融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包括对哪些行业进行支持、哪些行业要收缩等等。融资性贸易的行为其实是规避了这方面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

2、没有监管,风险大;

融资性贸易,是以贸易的形式,实现融资的目的,目前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还没有把这种行为列入监管,主要这种形式非常隐蔽,不好说是金融行为还是贸易行为。

虽然现在我们国家不断的说所有的金融都要进行监管,但是直接金融行为和具有金融属性的行为,其实还是有差别的。金融监管部门不可能把所有的具有金融属性行为都划归金融行为,进行监管。

因为没有监管,就没有各种的监管指标要求,更没有监督,风险管理只能靠自己觉悟,但是对于一个做实业的企业来说,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能力,肯定是显著低于有监管的金融机构的。

没有更强的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没有了第三方监管机构的约束,从事金融属性的行为,风险肯定是大的。

05

供应链托盘融资不能直接等同于融资性贸易

供应链托盘融资与融资性贸易有区别嘛?在很多时候,很多人经常是把供应链托盘融资等同于融资性贸易,两个就是一回事,只是名字不一样而已。

我是不太认同这个看法的。

融资性贸易基本都是以贸易托盘形式存在的,但并不是所有的贸易托盘形式都是融资性贸易。

06

融资性贸易追责基本都是其他问题牵出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

刚才我们看了广西宏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因为滥用职权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造成重大损失被立案审查,这个原因只是他被审查的原因之一,而且并不是最主要的。

像靠企吃企、官商勾结,大搞权钱交易。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这些才是追究责任的核心,当然,也有可能在融资性贸易行为过程中出现受贿行为。

但是很少有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融资性贸易又没有出现大的风险,被追究责任的,如果有,估计也是得罪人了!

对于做供应链托盘贸易行为的国企供应链公司负责人,需要格外的注意。

以资金的介入到贸易中去,利用科技工具,带动贸易和物流,全面优化供应链的商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从事供应链服务+自营的供应链托盘,是我一直所推崇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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