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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如何不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益进行的贸易行为。国资委在近期明确指出: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

融资性贸易的特征

融资性贸易的基本特征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三是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融资性贸易与贸易融资的区别

融资性贸易一般只有资金在交易各方之间的循环空转,而没有实际货物的交付和流转,其可理解为:以获取融资为目的,人为制造出的非实质性贸易背景而进行的贸易。融资性贸易的本质,主要是走票据、做流水,其根本并不关注货物以及货权信息,更不会自主、主动地去做基于货物的“货权管理”。
与融资性贸易相对比,贸易融资除关注贸易模式、贸易流程与价格等因素外,也会对货物以及货物的权属问题进行需重点关注,即:有真实贸易背景但资金紧张时向资金方进行融资的行为。
对于融资性贸易与贸易融资其二者的实质区别就在于融资的目的是为了实物买卖还是为了获取资金。
大宗商品贸易如何避免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

大宗商品贸易主体开展贸易融资等业务需要严格遵守法律和国务院国资委的各项规定,从制度规范、业务标准、操作流程、合同协议等方面保证贸易活动的真实有效,具体包括:
1.审慎开展贸易业务可行性研究: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企业需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对参与企业要充分尽职调研其开展贸易业务的商业背景、合理性和从事贸易业务的可行性依据。
2.规范贸易合同和流程:对合同、约定等进行严格的法律界定,合同中的货物型号,数量,质量,价格等有明确规定,对责权利有详细约定。
3.记录货物与货权信息:融资的过程中应通过“货权管理系统”对货物信息以及货物的货权信息进行全面的记录,并配合企业风险管控,自证贸易融资业务中货物有实际的交付与流转,而非仅为资金的循环空转。
4.保留完整的证据链证据:贸易融资过程中,前期交易的单据,发票,运输等证据需要完整保存,确保其真实性,证据无漏洞,不冲突;在中期的交付行为,监管行为,货物入库,货物转移等进行严格的行为记录存证,做到有“应查尽查”;在后期的货物出库,货物质押,货权转移过程中,有明确的授权行为,实际控制占有的行为证明。
5.存证证据链信息:在贸易融资过程中产生的合同及票据等单据信息,需通过有法律效应的第三方存证机构进行存证。
6.对贸易融资的信息进行公示: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理应公示贸易融资业务中的货物、货权等关键信息,通过公示信息,既能“自证清白”,又可以起到劝退第三人的作用,具有排他性效力。
综上所述:融资性贸易很重要的一点是其隐蔽性与非法性,而贸易融资不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的重要一点就是对融资业务进行记录与公示,自证业务实际开展而非业务空转。大宗商品贸易融资若做到有货权管理系统记录货物与货权信息、第三方机构对单据与货权信息进行存证与公示,配合相关风险管控的方法,其贸易一定不会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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