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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如此易懂!一则小故事带你看懂融资性贸易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国企C公司开始了某种特殊的贸易模式……

(一)基本模式1

采购方B公司有采购一批钢材的需求,于是找到了钢厂A公司。但是双方在谈付款条件的时候发生了分歧,A公司钢材供不应求,要求B公司必须先支付全款再发货,但是B公司一次性拿不出这么多钱,又没办法从银行贷款,怎么办呢?

B公司需要一个银行之外的融资渠道,B公司的老板Z开始动起了脑筋。如果能找一家有钱的公司先帮B公司垫资,B公司过一段时间再还钱给这家公司,问题不就解决了嘛!

于是,Z开始找寻起了目标。这时,国有企业C公司出现在了Z的名单中。C公司是国有企业,有钱,资质良好,可以从银行融到资。而且C公司的主营业务是进出口贸易,主业利润率也不高,估计愿意做这种业务。

Z找到了C公司的总经理X,向X说明了来意。X考虑再三,在公司开会讨论,考虑到利润率还可以,和Z也合作过一段时间、比较熟悉,B公司经营情况也还比较好,最终决定同意做这个业务。

就这样,C公司被插入了A公司和B公司的贸易环节中。

这种模式之下,C公司主要起到了桥梁作用,弥合了A公司和B公司之间商务条件的差距,解决了核心的资金和付款条件问题,C公司也从中赚到了部分垫资的利息,拓宽了业务渠道,皆大欢喜。

但是,C公司的员工并不开心,尤其是公司财务和风控部门,大额资金在外,导致风险陡增,面临的检查和问询也越来越多,公司的现金流也受到影响。

(二)基本模式2

还是国有企业C公司和C公司的总经理X……

近年来,每到年底,X都很头疼:今年的收入指标还差2个亿,怎么办?C公司虽然人不多,但是每年利润还可以,养活公司员工绰绰有余,但是这些年每年的营业收入成为上级单位的重要考核指标,营业收入的完成情况直接与公司领导的收入、绩效和考核挂钩。逐年增加的营业收入金额,让公司的领导苦不堪言。

为了完成这些指标,C公司只能在正常业务之外寻找其他出路,一次偶然的机会,C公司的总经理X找到了之前的某个合作人Y,Y表示可以帮X解决这个问题。

Y是D公司的股东,D公司和E公司存在贸易关系。Y与E公司没有直接的股权和任职关系。Y告诉X,基本的思路是把C公司嵌入到D公司和E公司原来的贸易链条中,他可以搞定E公司,将C公司插入贸易环节中。

由于C公司是国企,不能高买低卖或者平进平出。通过对比图3和图4可以发现,C公司的加入导致Y的D公司少赚了5元。

这让X很不好意思:“兄弟,你本来是帮我的忙,结果现在却让你少赚了。不行,这个差价我要补给你。”Y也很开心地答应了。就这样,Y兄弟的帮忙下,C公司顺利完成了当年度的收入指标,X也完成了当年的考核,拿到了绩效奖金,皆大欢喜。

但是,C公司的员工并不开心,因为公司的利润并没有增长,工资也没有涨,业务和财务的单证工作量却增加了不少。

(三)升级模式

在基本模式1和2的加持之下,C公司的发展“蒸蒸日上”。这些年,即使上级规定的考核指标越来越高,C公司也都能按照要求完成。大家发现,模式1不仅能赚钱,还可以增加营业收入,不如把模式1和2相互结合一下,也是很好的呀!在这样的想法之下,C公司的贸易额越做越大,X和C公司其他领导忙得不亦乐乎,游走于各个客户之中,忙着开发此类业务。X及C公司其他领导和Y、Z这些老板的关系也越来越亲近和紧密,日常交流和觥筹交错之间称兄道弟,不在话下。

其中,一位T老板最让X敬佩,因为他给与模式1类似的业务起了一个高级又响亮的名字——供应链金融或供应链贸易。当然,这可能并不是T老板的原创,但还是不妨碍X对他的敬佩。在T与X的双向促成下,C公司和T老板的F公司合作得热火朝天。基本的模式仍然与模式1类似,但这次的贸易链被拉长了,T老板的F公司不是最终需求方,和C公司签合同的卖方也不是原厂商。所以自始至终,C公司也不知道实际供货方和最终需求方是谁。(如图5)不过T确实是舌灿莲花,各种理由和手段,比如提供担保啊等等。一番攻势说服了X,业务得以维持。

与之对应的,模式2也发生了一些变化:E公司不再跟D公司合作了。为了兄弟,Y得想想办法呀,于是Y兄弟又找了几家公司,最终的贸易链条也被拉长了,而且在模式2中也出现了垫资的情况。(如图6)

 

那些年,这类业务在C公司遍地开花。C公司的领导很开心,C公司的员工依然不开心。

那时候,C公司统一把这种贸易叫做“供应链金融或供应链贸易”。

二、

融资性贸易引发的各种问题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这种贸易模式有了一个新名字——融资性贸易。C公司发现,随着新名字而来的并不是什么好事……

(一)应收账款回收困难及亏损风险

先是C公司内部,开始出现大规模应收账款难以回收的情况。Y兄弟、Z兄弟等的公司都开始出现各种各样的资金问题和管理问题,导致应收账款大规模逾期。X和C公司领导瞬间都傻了眼,本来都经营得好好的,怎么突然间说不行就不行了。

或是觉得还有希望,或是为了息事宁人、不被追责,或是为了继续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X和C公司的领导们达成了某种默契,他们没有决定立马去追款,而是选择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继续做新的业务这样的方式。因为对C公司来讲,这类贸易只要开始做,就会有垫资,这意味着永远都是十个锅、九个盖,只要还在转,少了一个盖被发现的概率就会小一点。而且在审计中,账龄越高越容易被发现、被检查,做新的业务就意味着可以不停地刷新账龄。

这样又坚持了一段时间,C公司发现实在是坚持不下去了,窟窿越来越大,最后,那些对方实在做不下去的项目,C公司只能选择去诉讼。然而诉讼并没有给C公司带来好消息,很多合作公司都已经没有任何资产,C公司只能自认亏损。

(二)税务、刑事等合规风险

更让X和C公司其他领导感觉不可思议的是,C公司居然因为这些业务引发了税务和刑事问题。某天,C公司主管税务所找到C公司财务人员,说C公司的某笔业务因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稽查,要求C公司提供相关的业务材料,但是C公司多次出现无法提供物流、签收单据的情况。最终导致税务机关的处罚。

更严重的是,Y、Z等昔日的兄弟因为合同诈骗等罪名被起诉或者逮捕,直接牵连到C公司,导致C公司接收的款项可能存在风险。

(三)上级单位检查、追责风险

从2017年开始,国资委开始禁止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2018年7月13日,国资委颁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其中明确规定“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自此开始,C公司面临上级单位的各种检查、督查、巡视,针对C公司历史上的这些“供应链贸易”,该如何定性?如何处理?

做是肯定不能再做了,所以C公司这些业务基本停止了,停下来后应收账款马上暴露了出来,C公司只能去起诉。但是对于垫资额度非常大的业务,C公司不敢停下来,一停下来就是几千万的应收账款,谁来担这个责任?如果定性成融资性贸易,谁来担责?上级单位就没有监督失职的过失吗?X和C公司其他领导也觉得想不通,以前是上级单位要求的指标,现在怎么突然之间风向都变了。

(四)侵蚀企业文化风险

做这类贸易对C公司还有非常隐形却致命的伤害,短短几年,公司的原本昂扬向上的企业文化被侵蚀殆尽。一味垫资虽然赚钱不多,但是却很容易,只用签合同、收付款、开发票就好。于是,再也没有人下工厂考察了,再也没有人钻研产品和技术了,再也没有人一心想着为客户服务了,再也没有人开发新的优质的业务了……而这些可以躺着赚钱的项目都需要动用大额资金,基本都是领导开发,公司业务只负责操作,只能拿少量提成,所以C公司业务员也是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等C公司回过神来才发现,公司已经千疮百孔,现有人力、财力只足以支撑解决以前遗留的各种问题。

三、

融资性贸易产生的根源

C公司为了完成各种指标开始从事融资性贸易,在还没有完全意识到其中风险时便被卷入更长的贸易链条中。紧接着就遭遇了内部风险暴露、上级风向变化等情况。然后骑虎难下,在错愕中被迫开始了解决风险、应对检查等一系列工作。事后,C公司和上级主管单位使用法律和纪检两条线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为追讨应收账款,进行诉讼,降低损失;另一方面,对已经形成损失的,由纪检部门进行追责和处理。C公司的总经理X和其他领导最终也因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流失而被纪检部门处理。

关于C公司的这件事,每个人、每个机构都有不同的看法:

C公司总经理X:我也是为了完成上级分配的指标,造成这个结果,上面难道就没有一点责任吗?

C公司某领导:我在这些业务中也没有捞到任何好处,决策都是他们做的,我说了也没人听。

C公司员工:都是你们这些领导,拿了别人的好处,把公司搞成现在这个样子!

上级监管部门:都是你们这些垃圾单位,搞出这么多风险,害得我们天天检查,加班写报告,还要跟你们一起担风险、担责任!

国资委:融资性贸易明令禁止,从事融资性贸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要依规进行处罚!

大家好像都觉得不是自己的问题,那么,到底是谁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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