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贸易,这五个字,就像斯摩达克利剑一样,悬在每个国企供应链公司的头上,不知道哪天就会掉下来砸到自己。不干,业绩有要求;想干,哪天出问题咋办?”
从事供应链业务的,当然更加深度关注国家各个部门对融资性贸易政策、意见和态度的变化,因为“融资性贸易”这五个字对于国企供应链公司影响实在是太大了,现在中国的供应链市场,国企的比例和提供的价值越来越大。
什么是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这个名头说起来很大,其实就是挂羊头卖狗肉;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本质是:“以买卖之名,行借贷之实”。
所谓融资性贸易, 一般也称为“贸易型融资”,或贸易融资,是指企业缺乏足够资信,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时,通过第三方,以第三方名义与贸易相对人签订贸易合同,从第三方处取得融资,企业销售货物后返还本金和一定手续费给第三方的融资方式。实践中在大宗商品领域较为常见,以买卖型和增信型的融资性贸易最为常见。
买卖型融资性贸易,通常指企业间以订立贸易合同并支付货款或者服务款为形式,进行资金拆借的行为,含托盘、循环贸易、委托采购和销售;增信型融资性贸易,则是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中,以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益,并依托其他贸易手段、金融及担保工具,实现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进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含质押监管、仓储保管、保兑仓、保理。这两者区别在于资金方(国企主体或外部资金)是否直接放款。
对国企的融资性贸易,或者贸易性融资的界定早已不是新鲜话题。目前市场存在以贸易业务为名实则开展融资性贸易的情况,业务背后引发的风险和合规问题也引发了监管及市场的注意。
2023年2月,国资委网站政务咨询栏目中,关注度高、互动多、点击量大的问题就是“融资性贸易的具体界定标准是什么?”为此,国务院国资委的答复全文为《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规定,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其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特征有: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三是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供应链金融这个概念这几年也经常和融资性贸易撞车。融资性贸易也是基于货物供应链产生的,那么,这和供应链金融有何相同又有哪些区别?
首先,我们要理解“融资”和“贸易”的本质是什么:融资,就是搞来钱,可以靠股权融资(通俗理解来说就是发股票),也可以靠债权融资(也就是借钱)。放贷的人赚的是利息,其实质就是把钱借给别人使用的一种使用费,在借贷中通常是事先可以确定的。贸易,就是买卖,赚的是一买一卖的差价。做生意的,自然知道商品价格起起落落,谁也不能旱涝保收,因此贸易的收益常常是不确定的。
融资性贸易是一种融资方式,表现为通过贸易的形式来融资;典型的融资性贸易,交易模式不正常,违反商业逻辑。供应链金融则一般是指银行(金融机构)向客户(核心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同时向这些客户的供应商提供贷款,或者向其分销商提供预付款代付及存货融资服务。
贸易性融资更多的强调融资主体和融资企业间的之间关系,而供应链金融是核心企业与其上下游间达成的,一种面向供应链所有成员企业的系统性融资安排。近年来,供应链金融受到国家层面多项政策鼓励,2021年更是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成为我国服务实体经济、扶持中小企业的重要抓手。而融资性贸易,则是国资委三令五申严厉禁止的违规行为之一,从适度压缩、全面清理到严禁开展,监管口径也不断收紧。
此前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丽莎曾表示:“融资性贸易以融资为目的,当企业缺乏足够的资信,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时,通过与第三方联合,借用第三方的良好银行信用,凭借与目标客户签订贸易合同,取得银行融资,获得融资后再与第三方分成。”
这种合作以融资为目的,一旦实际贸易出现问题,资金链断裂,国企则成为最后支付人,承受巨大损失。而且在这样的贸易过程中,由于上下游客户都由他人控制,存在极大的资金风险、法律风险以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等风险。
国企为什么不能搞融资性贸易?我们可以说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避免国有企业资金通过“买卖合同”的掩盖为其他企业所用,这固然是现行法律规定下必然的要求。
然而,问题真正的源头在哪里呢?
这让小编想起了《人民的名义》这部电视剧里的一个角色:蔡成功。蔡成功想要的是什么?是过桥资金。生意上的事,八口水缸七个盖子,最需要的就是资金,最怕的就是资金链断裂。当通往资金的独木桥被少数人挤满的时候,企业家们就会设法用一种更为惊险的方式来过桥。
融资性贸易,很多时候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