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不实、没有真实的贸易需求
具体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跟贸易没有关联、没有开展贸易的商业背景和需求、人为增加贸易链条、不以获得贸易利润而以赚取息差为目的、贸易业务不符合商业逻辑、同一货物流转的上下游合同高度一致或存在其他不合理内容等具体表现形式。
(二)业务虚假、没有真实的货物流转
具体表现为没有真实的货物、货物并未发生真实的流转、货物由卖方实际控制、支付资金的买方无法控制货物、循环贸易等。
(三)主体虚假、没有真实的交易对手
具体表现为:同一商品上下游主体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的特定利益关系、加入贸易链没有商业合理性和必要性等。
融资性贸易分为增信型融资性贸易和买卖型融资性贸易两种类型。增信型融资性贸易指的是以贸易形式为融资方增信,使其能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主要形式有质押监管、仓储保管、保兑仓、保理等。买卖型融资性贸易则是融资方通过与出资方的货物买卖,直接从出资方获得资金,主要分为托盘贸易、循环贸易、委托采购。这边主要讲一下买卖型融资性贸易的模式。
(一)托盘贸易
托盘贸易是指以具有资金优势的出资方作为托盘方,与具有融资需求的企业订立买卖合同,在该买卖合同中作为买方并以支付货款的方式向其提供所需的资金。其后出资方再以卖家的身份与第三方(实际买家,通常是由实际卖家指定的)签署买卖合同,以收回所出借的资金,出资方将买卖合同之间的差价作为融资费用。在这种方式下,商品流动往往是真实的。
为了简化交易过程,通常都是由实际卖方(融资方)直接将货物交付给实际买方。通常会面临着两种风险,一是不能提供货物已经交付的有效凭证,要求真正的买家付款,二是不能要求直接融资方返还融资款项。
托盘贸易的交易模式:由于资金需求方A公司缺少资金,不能购买所需的货物,就引入托盘方B公司(也就是资金供给方,通常是国有企业)分别与下游企业 A公司、上游企业 C公司签订特定货物的买卖合同,由 B公司向卖方 C公司支付全部货款,购买 A公司所需的货物, B公司加上固定价格后再分批出售给 A公司。
尽管货物流是真实存在的,但是作为资金供应方(也就是托盘方) B公司只收取固定的利润(这个利润与商品的价格波动没有关系),并且经常不承担与商品转移有关的风险,这些风险一般都是由资金需求方 A公司来承担的。
(二)循环贸易
循环贸易是融资方和出资方之间签署多个买卖合同,双方都是买主和卖主,在整个交易链中,各买卖合同项下的商品规格、种类和数量都是相同的或者类似的,交易链中的商品的流动构成了一个“闭合回路”,而资金的流动和商品的流动又构成了一个“逆向闭合回路”。在货物流上表现为:资金需求方→资金供给方→过桥方→资金需求方;在资金流上表现为:资金供给方→资金需求方→过桥方→资金供给方。与托盘交易相比,流通交易中一般没有真正的商品流动,只有资金空转。并且融资方签署的多个买卖合同中,往往会出现高买低卖的情况。
循环贸易通常需要引入第三方(通常是融资方的子公司或合资公司),这使得其贸易链变得更加复杂,从而增加了商品交易的可信度,同时也增加了真实贸易状况的难度。通道方实际上也发挥着担保的功能。
循环交易模式:资金需求方、资金供给方(一般为国有企业)和过桥方分别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与此系列销售契约相应的,每一项销售契约所对应的买家都会从卖家那里得到一份货物交付的证明(也就是货权证明)和相应买卖合同的结算清单。
在这类交易中,有关方常常事先知晓“虚假的销售和真实的融资”,并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到这类交易过程中。若该类型的交易具有“空转”和“走单”两种性质,则国有企业进行这种融资交易也有可能触犯刑法。
(三)委托采购
委托采购是指在存在真实的货物流动的情况下,出资方以融资方的委托为基础,向第三方支付货款并采购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出资方将采购、保管、销售三个环节都交给融资方来完成,或将其中两个环节交由融资方的关联企业来完成,出资方对货权没有直接的有效控制的委托性业务。不能对货物所有权进行有效控制的转包业务。
这一类交易型的金融交易与托盘交易型的金融交易非常类似,都是由供货方来承担,而供货方则是将供货方和供货方之间的交易变成了一种委托关系。
大型企业参与上述买卖型融资性贸易的方式,通常都是作为出资方/托盘方,或者是作为交易链条中仅享受固定“过桥”收益的中间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