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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贸易专题(一)解析国有企业贸易无效的法律风险

至善至美,至真至合

融资性贸易,作为诸多大型企业重大法律和财务风险的不良诱因,是近年来企业合规和风控方面的热点话题。至合律师将从上下游、中间方、通道方不同主体角度,从监管机关与司法机关不同判定维度,从风险识别、应对策略、体系建设等不同阶段层次,为读者带来多角度、多维度、多层次的“融资性贸易系列研究文章”。

近年来,为了防控因虚假贸易给国有企业带来重大法律和财务风险,国资委逐步加强对国有企业的风险管控,连续出台多个政策。2021年2月28日,国务院国资委引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特别提及“严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虚假贸易业务不仅会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还会存在贸易无效的法律风险从而致使企业遭受巨额财产损失。
大型企业从事虚假贸易或者说风险较高的贸易主要有两种动机,一是从业绩角度出发考虑,企业通过此类贸易以零成本或者非常低的成本来做大贸易体量,以便完成指标或者夸大业绩,这一类贸易通常缺乏融资意图,不存在高买低卖的反常行为,典型的贸易模式即为平价闭环贸易;另一种动机是融资,利用虚假贸易达到融资的目的,这种融资或是为企业本身所作,又或是为帮助第三方获得融资。而在帮助本因资信不足以取得银行贷款的第三方融资贸易中,又可能会带来刑事方面的问题,如贪污罪、受贿罪、骗取贷款罪、玩忽职守罪等等职务犯罪。
本文主旨是为帮助国有企业识别贸易合同无效的风险,也就是在国有企业众多的贸易关系中,对非正常、风险高、有争议的贸易进行甄别,以便国有企业在贸易合规上作好顶层布局与安排。下面将从带有融资意图的贸易与缺乏融资意图的贸易两部分着手,分别论述如何识别风险以及如何防范风险。
带有融资意图的贸易解析
在带有融资意图的贸易中,无论意图融资方是否为国有企业本身,国有企业都会是贸易链上的一环或多环。诚然,若此类融资性贸易进展顺利,是很难被察觉的:从账面上看,环环相扣,交易完成后钱货两清;从结果上看,银行融出的款项,在交易后尽数收回。但是,国有企业参与的融资性贸易实质上是在促成市场经济泡沫,虚构企业贸易量,破坏银行金融秩序,已为国资委明确禁止。更可怕的是,一旦国有企业参与的融资性贸易“爆雷”,将会发生巨额国有资产流失。近期发生的上海电气超80亿坏账“爆雷”,据悉也涉嫌融资性贸易,成为一个引以为戒的反例。
鉴于国资委 2013 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大宗商品经营业务风险防范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2017 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2018年施行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中对“融资性贸易”作出了明确打击的态度,因此本文将“融资性贸易”视为具有违法可能性的,以商品买卖形式进行的企业间融资活动,将可能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或具备一定融资性特征的贸易,称为“类融资性贸易”。
✦ 1. 类融资性贸易的基本分类
类融资性贸易有许多种分类,然而种种分类的内核是一致的,在此不对分类方式差异作探究,仅以表述明确为目的。笔者参考吕冰心在《人民司法》2020年第31期中所撰写的《融资性贸易的实证研究及裁判建议》一文中的分类,略作合并,分为以下4种模式。
(1)中间方控制货物
在此种模式下,供货商将货物卖给中间方,中间方在付款后控制货物并享有货物的所有权,然后中间方将货物出售给下游客户。由于付款方式可预付可赊销,这就意味着上游供货商会更快地拥有现金流,中间方起到了融资的作用,并赚取了固定利差。此种模式一般仅构成合法的贸易。
(2)中间方不控制货物
在此种模式下,中间方不占有或者控制货物,中间方付给供货商货款,然后待其找到下游客户,指示供货商交付货物给下游客户。在这种模式下,供货商可能也是生产商,中间方即使以分销商的身份帮助生产商寻找买家,也是在以资金提供者的身份给予生产商现金流,起到融资的作用。此种模式一般仅构成合法的贸易。
另外有多个中间方合作,帮助上游供货商寻找下游客户的模式,不作单列。
(3)有货循环贸易
在此种模式下,上游供货商与中间商先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间商再与下游客户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最后下游客户再与上游供货商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三份合同中的基础条款几乎“背靠背”地制定。最后的效果是,货物与货款逆向循环流动,货物经过流转后回到上游供货商控制,上游供货商从中间商收到的货款支付给了下游客户。此处图示循环贸易的企业数量为三家,仅为清晰阐释,实践中上游供货商、中间商、下游客户都可能不止为一家企业,上游供货商与下游客户还可能是关联公司。无论如何,任何企业只要在循环贸易链上,都是循环贸易的参与方。
中间商会利用此种贸易模式进行货物质押融资或者让与担保的操作。此种循环贸易模式虽然可能会受到“不存在商业合理性”的质疑,但货物流转实际存在,且单单对应,一般不会认定为融资性贸易。
(4)无货循环贸易
此种模式与有货循环贸易基本一致,区别在于无货循环贸易仅有资金空转,而货物却根本没有流转。货物在库不动,没有任何物流的环节,却完成了循环贸易。然而,为了使得贸易合规,参与方可能会虚构贸易单据、物流单据、保险单据等等,甚至虚构货物的真实情况,就不存在的货物进行贸易,实现资金纯走账。
这种模式是融资性贸易的主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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