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贸易常见的有托盘贸易、循环贸易、委托采购等三种类型:
托盘贸易的交易模式为:资金需求方A公司因缺乏资金,无法采购所需货物,便引入托盘方B公司(即资金供给方,通常是国企)分别与下游企业A公司、上游企业C公司签订特定货物的买卖合同,由B公司向卖方C公司支付全部货款,采购A公司所需的货物,B公司加上固定价格后再分批出售给A公司。
在此类交易中,虽然货物流真实发生,但作为资金供给方(即托盘方的)B公司仅收取固定的利润(此利润与货物价格波动无关),往往也不承担与货物转移相关的风险,此类风险通常由资金需求方A公司承担。
也即上下流货物的定价与交易标的的价格波动无关,系基于提供资金获得的固定利润;B公司作为资金提供方虽然分别与上下游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既不控制货物也不承担货物流转中的相关风险,同时上下游客户并非B公司自由选择,而是A公司直接指定。
循环交易模式:资金需求方A、资金供给方B(通常为国企)及过桥方C分别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与这一系列买卖合同相呼应的,是每份买卖合同对应的买方均会取得卖方的货物交付凭证(即货权凭证)以及对应买卖合同的结算清单。
当然,最终,此类交易会形成一个闭环交易。
在货物流上表现为:资金需求方→资金供给方→过桥方→资金需求方;
在资金流上表现为:资金供给方→资金需求方→过桥方→资金供给方。
需要注意的是,在此类交易中,各方往往在事前对“假买卖真融资”的行为知情且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参与到此类交易环节。
如果本类贸易同时具备“空转”、“走单”的特征,从事此类融资性贸易的国企还有可能触发刑律。
此类买卖型融资性贸易与分类为托盘贸易的融资性贸易模式较为相似,货物交付过程中对货物转移的风险及对货物的控制权都由资金需求方承担,与分类为托盘贸易的融资性贸易最大的区别在于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的买卖法律关系变为委托法律关系。
国企参与上述买卖型融资性贸易的方式,通常都是作为出资方/托盘方,或者是作为交易链条中仅享受固定“过桥”收益的中间方。
第二,要管住人。规范公章的使用。规范财务票据的管理。完善供应链企业信用分级以及经营状况的监控数据的实时更新。实行关键岗位人员轮岗。啊?
第三,要管住资金。有很多时候资金安全是从内部发生了一些问题。然后就是要防止资金在使用上。要注意整个贸易流程当中的资金陷阱。
第四,要管住货。管住货物流转整个的过程,包括审查货权凭证。物流单据以及交付授权等等。管住货物仓储,包括选择仓库,定期巡库。货物标识管住货权登记,包括指压登记。仓储登记,出库等等。
通过上述融资性贸易的特征及表现形式,市场主体特别是国有企业从事买卖型融资性贸易主要会面临以下风险:
1.因“阴阳合同”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合规风险;
2.因违反国企监管政策、相关业务不符合贸易特征审计查实后的追责风险;
3.因上下游企业故意不履行合同或合谋开展虚假交易而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的风险;
4.因贸易链条中某一环节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的资金风险;
5.因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向下游企业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的税务风险;
6.如虚构交易,相关责任人可能被监管部门处罚,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7.实际业务中资金风险
8.实际业务中物权风险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也不应完全杜绝企业参与供应链业务的通道,同时企业投融资业务领域具有复杂多样性,例如不发生货物流转的“仓单融资”未必属于非法融资手段,合法与合规的界限需综合判断,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1.客户准入,国企在进行大额交易前加强客户的评价和管理,严格选择贸易合作伙伴。如果涉及多方交易或过手安排,需加强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确保业务真实、合规;并对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关系进行核实,避免出现上、下游企业是关联方。同时,建议与下游企业交易时,订立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
2.注意货物流转履行文件的收集和保管。保留相关交货、运输、货物保险以及验收、结算等记录,并注意加盖交易相对方真实的印鉴;
3.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使其有效运行;在涉及大宗交易时,国企经营管理层应尽量杜绝与资金需求方的私下往来及其他违纪事项;
4.在财务上,定期分析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的构成,并作出账龄分析,特别是挂账时间较长的应收款项。虽然可以为客户设定信用期,但必要时,积极提起诉讼,避免资金需求方陷入财务困境甚至破产时,增加收回应收款项的成本,甚至使得应收款项变成呆账、死账,增加国有资产的损失;
5.运用“票据”、“信用证”、“保理”、“融资租赁”等多样融资路径,准确把握各类融资路径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6.拓展贸易业务的服务内容,例如物流、仓储保管、咨询服务等综合功能,使单一贸易提升为综合性服务,全面优化供应链的商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最终使融资性贸易提升为供应链业务。
企业如果是出资方:第一,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二,以表面法律关系为优先选择。第三,排除刑事程序的阻碍;第四,证明己方的善意无辜。第五,证明对方串通欺诈;第六,加强证据的搜集和保全。
企业如果企业是过桥方,第一要主张实质法律关系。第二,利用刑事程序查明事实,第三,证明证明己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第四,证明对方串通欺诈。第五加强证据的搜集和保全。第六,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