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2016年9月至2020年9月,原告通过注册“悟空理财”APP的方式,使用玖富普惠平台“投资”服务功能,经被告玖富公司撮合共出借多笔款项。 2、在出借环节,原告需通过点击“同意并确认出借”的方式和被告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在内的相关协议及文件。 3、截止2020年11月30日,原告账户仍显示有43432.89元借款本息无法归还。 4、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玖富公司偿还借款本息43432.89元。 5、原告认为:其将自有资金充值到玖富公司在华夏银行的存管账户,玖富公司将资金借给不特定的第三人;玖富公司未取得国家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没有进行风险提示,没有向原告提供借款人信息;双方产生民间借贷的合意。 6、玖富公司认为,双方是居间中介服务法律关系。 7、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资金出借的流程为:双方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并按照该协议在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开设个人存管账户,原告在玖富普惠平台注册成为出借人之前,需以点击确认的形式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需事先向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申请电子签章,并授权玖富公司为其提供中介服务时可调用该签章后方可出借资金。然后,原告与玖富公司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再将出借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个人存管账户内,原告出借资金时,该出借资金由华夏银行北京分行转入借款人账户。上述约定和流程表明,原告和玖富公司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原告并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公司,玖富公司亦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用款人。因此,玖富公司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原告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据上分析,原告主张其与玖富公司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笔者分析: 网络平台(P2P)如果仅仅提供中介服务,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撮合,则借款关系发生在平台之外的当事人之间,出借人本身并不可以向平台主张权利。如果平台为借款提供了担保,或者私自设立了资金池并向不特定对象出借款项,或者构成非法吸收公款罪的,则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原告的资金通过其开通的个人存管账户,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汇入借款人的账户,并非直接由平台收取资金,平台所提供的服务中也不包括其承担还款责任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