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财务负责人朱先生介绍,由于公司注册资本金额大,为使实收资本保值增值,便购买了一款合同中明确承诺“保本”的理财产品,以期获得收益。该收益全部作利息收入入账处理,预计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负数财务费用填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上作不征税项目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可以免征所得税,而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属于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由此可见,A公司购买了大额理财产品,所取得的利息收入远大于支出,造成了财务费用为负数。经查看A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合同,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因此A公司该笔收益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所称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最终,经税务干部详细辅导,A公司及时更正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并补缴了相应增值税,同时表示将依法依规准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后,其企业所得税并不是按照单一业务来缴纳的,而是所有业务汇总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需要缴纳税款。有的企业可能汇算清缴利润总额为正数,但是经过纳税调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则不需要缴税。
就增值税而言,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应当注意区分是保本型还是非保本型。对于保本型的理财产品,在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企业须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于非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的非保本收益,由于不属于利息或者利息性质的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企业提前转让理财产品,则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若按盈亏相抵后出现负差,可以结转到下一个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如果到年末还是有负差,那么不能结转到下一个会计年度。
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创新发展,可以供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也越来越多,不仅有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还有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公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等资管产品。建议企业财税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税收政策,厘清理财产品的不同类型,切实根据具体的产品类型准确地进行税务处理,切勿将不同理财产品混淆并盲目进行税务处理,导致发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