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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将再修订,专家建议支持消金公司开展二手车贷款服务

日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2023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包括制定《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等及修订《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其中,《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引起业界普遍关注。

与银行错位竞争

互补发展

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显示,《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于2009年发布,并在2013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了首次修订。时隔十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将迎来再次修订。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修订完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将使制度办法与时俱进,更加适合形势发展变化,推动消费金融公司发挥贴近市场、灵活高效等积极作用,在促消费、扩内需中贡献力量。”

经记者梳理,2013年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分为5章,共计39条。2013年修订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做出重要调整:

一是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促进消费金融公司股权多样化,以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和消费金融优势资源。

二是放开营业地域限制,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异地业务,以利于试点公司尽早实现规模效应,增强行业整体实力。

三是根据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以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更好地支持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发展。

四是将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以充分体现其功能定位,增强业务可操作性。

五是增加公司风险管理的自主权,删除“消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限制性要求。

六是增加消费者保护条款,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办理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董希淼认为,“2009年启动试点重在鼓励消费金融公司增加供给、促进消费;2013年修订《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推动了消费金融公司下沉服务、普惠大众。在这样的背景下,修订完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重新校准消费金融公司市场定位,具有重要意义。”

星图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认为,“相比十年前,当前消费金融行业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消费金融行业告别了高速增长期,行业内部加速分化、竞争加剧。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消费金融公司的行业定位进行再审视,在保留原有促进消费升级的定位基础上,重新梳理消费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的错位竞争、互补发展问题。”

专家建议

取消二手车场景限制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3)》,截至2022年末,消费金融公司服务客户人数突破3亿人次,达到3.38亿人次,同比增长18.4%;资产规模及贷款余额双双突破8000亿元,分别达到8844亿元和8349亿元,同比增长均为17.5%,高于经济和消费增速,为恢复和扩大消费需求作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从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上半年业绩情况来看。头部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和尾部中小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业绩分化明显,尾部中小机构在行业竞争中仍面临一定发展难题。

对于目前消费金融公司发展面临的问题。董希淼建议,第一,建议适当放开消费金融公司贷款额度和用途限制,支持错位服务、有序竞争,填补市场和客户金融需求的空白。第二,建议支持消费金融公司更好地服务个体工商户客群。从金融供给看,消费金融公司因受到消费贷款与经营贷款边界模糊的限制,均难以对个体工商户提供持续的金融支持,导致多数个体工商户转向成本更高和催收不规范的民间借贷。第三,建议取消二手车场景限制,支持消费金融公司开展二手车贷款服务。消费金融公司客群特点,与二手车市场客群和新市民群体有着天然的契合性。如果支持消费金融公司开展二手车贷款服务,与汽车金融公司形成错位服务的格局,会实现多方共赢。

薛洪言建议,推动消费金融公司基于新市民的金融创新或对创业群体的支持以及围绕住房保障、职业教育等领域的增量拓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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