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拟选取地方优势产业集聚区,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创新发展紧密结合。
01
(一)对拟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分类,判断是否属于保护中心服务的技术领域范围
02
- 备案主体应为在各保护中心所在市进行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 备案主体的主要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属于保护中心所服务的产业领域
- 自提交备案申请一年之内,存在“非正常”申请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可备案;一年以上的,需提交申请质量承诺书,方可备案
- 其他各保护中心的其他要求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链接:https://ippc.sipo.gov.cn/ippc-web-dzsq/不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至各保护中心的网站进行备案。
03
1、发明专利快速审查预审
04
专利预审服务事项不收费
05
06
-
同日提交的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
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中的非正常申请行为,或属于低质量申请 -
专利申请保护内容与预审申请单位研发项目或业务无关 -
专利申请是在先申请的分案申请 -
专利申请的内容设计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提交国防专利审查的情形;或设计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进行保密专利申请的情形 -
专利申请的内容存在单性问题 -
PCT途径提交的国际申请及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 -
其他不适合进入快速审查的情形
07
1.预审服务不影响申请人拟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正常申请和审查的结果,该事项不能要求行政复议、行政讼诉和行政赔偿
2.为了能够给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提供更好的服务,对于提交到保护中心的低质量专利申请,保护中心可以拒绝接受
3.正式提交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文本应当与保护中心预审合格的专利申请文本一致;在提交发明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
4.关于费用:申请人须获得专利申请号后应立即完成网上缴费并于当日内将专利申请号提交至保护中心。发明需缴纳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公布印刷费3项费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需要缴纳申请费1项费用。收到授权通知书后请尽快缴纳授权相关费用(如第一年年费和印花税等)
5.关于修改:申请人自愿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对专利申请进行主动修改的权利
6.关于答复审查意见: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第一、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分别在第10个自然日、5个自然日内提交答复审查意见(包括发文日当天);否则将转为普通专利申请,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常流程继续进行审查
7.关于公开: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选择“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
8.关于变更:专利申请若需著录项目变更,应在专利申请授权后再进行
9.关于委托书:如有委托代理机构,每件专利均需提交委托书(单件专利委托书或中委托书)
10.预审通过的专利不一定会授权,但通过率高,通过保护中心审查的案件仍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只有最终通过国家局的专利审查才能够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