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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受财物1209万余元,新华人寿原董事长万峰一审被判六年六个月

12月27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万峰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万峰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万峰在担任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寿(28.340-0.24-0.84%)保险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深圳市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新华保险(31.070-0.03-0.10%)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项目采购、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1998年夏至2020年春,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有关人员所送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09万余元,其中1000万元系未遂。

临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万峰有自首情节,主要受贿犯罪系未遂,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认罪悔罪,可依法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何谓受贿未遂?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通常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或取得财物作为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判断依据。只要行为人实际控制或取得了财物,就构成受贿罪的既遂,而无论其是否使用、如何使用。

因此,当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却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控制或取得财物的,方构成受贿罪的未遂。比如,行贿人送出银行卡后,又抽回存款或者以挂失等方式阻碍受贿人取款或消费,受贿人因之未能取出或消费的部分,按受贿未遂论处;行贿人与受贿人约定分批给付贿款,但贿款尚未全部给付便已案发,约定受贿款项中尚未兑现的部分,应认定为受贿未遂;行为人在索贿情形下被对方拒绝的,也构成受贿未遂等等。

万峰在保险行业摸爬滚打近40年,他从吉林财经大学前身吉林财贸学院金融系毕业后进入保险行业,先后转战中国人保(4.8500.010.21%)、中国人寿香港分公司、太平人寿香港分公司、中国人寿、新华保险、鼎诚人寿多家寿险公司。

2007年1月,中国人寿回归内地上市。中国人寿前总裁吴焰辞去总裁职务后,时任执行董事兼副总裁的万峰受命主持中国人寿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8个月后万峰正式升任担任总裁。6年后,万峰离开中国人寿,加入新华保险任总裁。

2019年,万峰因年龄原因辞去新华保险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其他一切职务,后加盟鼎诚人寿(前身为新光海航人寿),被认为是帮助鼎诚人寿脱困转型。2020年万峰从鼎诚人寿退休,之后专注出书立著。

今年6月2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万峰被开除党籍。通报中称其目无法纪,靠金融吃金融,将公权力当做攫取私利的工具,在地产项目买卖、银行揽储、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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