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撬动烟花爆竹禁燃令,“合法性审查”是一条通用路径吗?

临近佳节,有关燃放烟花爆竹的讨论再度热烈起来。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中指出,有关地方性法规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关于全面禁售、禁燃的问题,认识上有分歧,实践中也较难执行,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中新社)   近年来,关于放开烟花燃放的讨论,每到年末岁尾,都会形成一轮舆论的高潮。而就在最近,与之相关的发声与呼吁,似乎找到了新的理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一份年度报告中,一段关于“禁燃烟花爆竹”案例的表述,引发了全网的广泛关注。最终,原文大篇幅的文字,被浓缩成“全面禁燃烟花爆竹不合法”的话题,在社交媒介上大肆传播。在网友的解读框架下,其很自然地被视作某种强烈的政策信号。   “全面禁燃烟花爆竹不合法”这一只言片语的概括,忽略了原本的上下文语境,故而难免在信息层面,产生一定程度的“减损”与“失准”。当大家都在谈“全面禁燃烟花爆竹不合法”,作为其出处的那份“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反倒无人关注、无人详究了。事实上,这是一份年度的回顾性、总结性文件,是用来盘点这一年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成绩和思考的,其中提及“烟花爆竹”属于举例说明的性质。   从本质上说,该报告更适合看成是“汇报材料”,其本身并不是法律文件、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说,一些人据此就认为“全面禁燃烟花爆竹不合法”,属实有些想当然了。“全面禁燃烟花爆竹”是否合法,是个极其复杂的技术问题。首先,“全面禁燃”如何定义?“限区域、限时段”限制到何种程度,就属于其列?再者,就烟花爆竹燃放规则,地市其实是有着较大的立法权的。这就意味着,必须充分考虑地方法规的差异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的确,在2023年,法工委纠正了一些地方“全面禁燃烟花爆竹”的规定。这属于“既有成果”,是对现有法律条款和职务权力的能动性使用。这一案例,并不是具有示范性、通用性的“判例”,更没有、也无力在法理层面完成对“全面禁燃烟花爆竹”合法性的彻底否定。可以预见的是,对于某些一线城市和强二线城市来说,“全面禁燃烟花爆竹”的政策很可能仍会继续下去——在既有立法体系和游戏规则内,为之寻求一套能自圆其说的合法性理据,并不是一件难事。   现阶段,并没有一步到位的、能推翻所有“全面禁燃烟花爆竹”地方性法规的路径。但是,法工委的报告,还是揭示了某种可能性,那就是由“公民和企业对全面禁止性规定提出审查建议”,法工委经审查、经沟通,“制定机关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这里面,就涉及不同职能系统之间的博弈、制衡,于是乎制度性审查也是“柔性的协调”……法律的权威,以一种微妙的“工作艺术”兑现,这与很多人所想象的“法律阻击烟花禁燃令”的场景,明显不同。   事实上,考虑到人口密度、区位布局、产业分布等等因素,绝大多数城市其实都是没有全面禁燃烟花爆竹的必要性的。基于当下的民意基本盘,地方管理者理应纠正过往“能禁则禁”的懒政惰性,转而多想办法“能放则放”,创造条件回应社会期待。如何兼顾好确保安全、防治大气污染等要求,同时满足市民对于年节传统和喜庆氛围的期许?烟花爆竹燃放政策的收与放,与其说是法律问题,不如说是治理能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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