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宏观与地方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政策支持
公立医院作为比较严肃的机构,项目经理承办医疗融资租赁项目首先需要重点了解目前的监管部门对公立医院的融资态度和监管方式。洽谈业务应当详细的了解医疗有关的国家政策和地方政策。
首先,宏观层面关于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主要的支持政策有:
2013年 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3年 国家卫计委、国药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指导意见》
2014年 卫计委《关于做好清理取消不合理规定加快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相关政策工作的通知》
2015年 国办发[2015]68号《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5年 国办发[2015]69号《关于促进金融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6年 国办发2016年11号《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另外,地方层面关于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主要的支持政策参见医疗融资租赁版块的Tags相关主题。
除了有各层级的政策支持之外,在操作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中还需要严格遵守与医疗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严格从条文的字面意思来理解,租赁公司购买医疗器械、出租给医院,虽然并没有进行直接研制、生产、使用,但其购买以及出租的行为,具备“经营”活动的形式,所以应当适用此条例以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以上规定将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类,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可见,针对风险程度逐渐递增的三类医疗器械,国家对其的管控是越来越严的。
租赁公司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未依照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第六十五条)。
租赁公司开展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融资租赁业务,若未获得经营许可,根据条例第六十三条,可能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另外,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如果合同项下涉及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租赁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条例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等情况都规定了相应的责任承担。租赁公司稍有不慎都有可能踩中“雷区”。
资金成本测算是医院融资租赁业务最核心的工作,如融资成本测算不准确、分析不充分,会给医院融资决策带来被动或决策失误。
通常情况下,我们只会用财务管理的一般知识进行手工计算,通常采用内插法计算融资租赁资金成本,即:按不同的折现率,分别计算出各租金支付期净现金流量现值的和(NPV净现值),通过比较净现值大于零和小于零时的折现率,来最终确定实际利率(IRR内部收益率)的值。手工计算方式下,在设备租赁期限较长时,计算的工作量非常大,在计算过程中还需要查寻复利现值系数表及年金现值系数表,由于这两张系数表的值都是按年折现后的值,实际中的融资租赁方案往往都是按月或季支付租金。因此,在租金支付按月或季时,手工计算方式不能准确计算出融资租赁业务的实际资金成本(实际利率)。
经过实际的探索研究,发现借助EXCEL的财务函数可以非常轻松地计算出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的资金成本,也较好地解决了租金在按月或季时手工计算方式不能准确计算的问题,只要掌握此方法就能应对日常融资业务资金成本的计算,包括每期等额租金与不等额租金的资金成本计算。这种方法能快速、准确地计算出融资租赁业务的资金成本,为医院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决策数据支持。
医院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在《医院会计制度》中只提到在“长期应付款”会计科目中进行会计核算,对具体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没有进行详细的阐述,给财务人员带来了许多问题与困难,造成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不统一,会计息信不能真实反映融资租赁业务的实质,违背会计核算的可靠性、可理解性、重要性、实质重于形式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