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融资并非新鲜事物,但是大规模侵权诉讼融资尚未引起足够关注。复杂持续的大规模侵权诉讼对资本的需求尤为迫切。为此,私募股权和其他激进的融资机构等不透明资本已经开始介入大规模侵权诉讼融资领域,为律师事务所提供资金,并为原告提供无追索权、固定利率的现金预付款。大规模侵权诉讼融资吸收了现有诉讼融资的特点,呈现出独特的机遇与挑战。
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不透明资本采用多层次的交叉持股的股权架构。交叉持股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即使某个投资失败,仍能从其他投资中获得超额回报。然而,由于交叉持股结构的信息披露不足,诉讼融资公司可以用不为人知的方式操纵和影响案件,诸如通过资助诉讼、选择性发布案件的相关信息,以及采取激进的谈判立场等方式与其关联投资子公司形成战略协同,相互配合,从而导致原告所获赔偿数额减少,诉讼融资公司的收益也会因为“胜诉取酬协议”而降低。但由于交叉持股结构的存在,当诉讼融资公司的关联投资子公司收益能够抵销上述损失时,不透明资本总体上仍可以实现收益最大化。
在一般产品侵权诉讼中,律师承担败诉风险,促使其作为守门人核查索赔是否具有合理根据。但在大规模侵权诉讼中,这种激励机制出现了异化,且由于复杂的因果关系和迫切的和解相互交织,律师不可避免会出现误判。索赔人只要发现一个未经核查的机会便会随意提起诉讼,导致大规模侵权索赔案件中出现正当索赔与非正当索赔的并存局面。
然而,意欲监管此类机会主义行为十分困难,原因在于:第一,从业者认为法院并不擅长审核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即便被发现,法院也未曾对案件的律师实施罚款措施;第二,许多案件在索赔评估之前即可因达成和解而结案;第三,大量未解决的索赔给公司经营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对公司市值产生不利影响。根据临界质量效应3(Critical-Mass Effect),足够数量的索赔案件会迫使被告方达成和解,即使案件的真实根据可能存在争议;第四,律师不愿意“过滤”案件,因为大型案件中关键指导委员会(Key Steering Committees)的高薪职位是以律师代理案件的数量为授予标准;第五,出于各种原因,提起无根据索赔的潜在利益大于成本。一系列因素综合作用导致大规模侵权案件的索赔发起率异常高。在纠纷初期,不透明资本成功的可能性完全取决于收集的索赔数量多少,即便绝大多数索赔事后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
基于临界质量效应,不透明资本和原告律师通常会通过索赔聚合者4(Claim Aggregators)尽可能多地收集索赔案件,将各种大规模侵权行为看作利润丰厚的资产项目,运用各种不道德甚至非法的手段来创造和扩大索赔,将明显价值较低的索赔变为高价值索赔,该过程如同炼金术士将普通金属“倒转”成黄金,故被形象比喻为“炼金术士的倒转”(the Alchemist’s Inversion)。
如今不透明资本甚至利用潜在索赔人向法院发起索赔,这种无根据索赔不仅削弱司法体系,而且对包括真正受害人在内的各利益相关者造成实质性伤害。索赔数量仍会给公众、投资者和司法造成压力,最终被告被迫与原告达成和解。然而,囿于未来索赔中包含大量不正当主张,公司被告将更加不愿与原告达成和解。此时,被告可能会采取策略(比如频繁将案件从跨地区法院转移到破产法院)来拖延案件的解决时间,导致真正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救助,实际获得赔偿数额也可能会随之减少。
(二)不透明资本掌握控制权
诉讼融资机构一直声称其不干预律师管理和诉讼策略,也不以任何形式控制和解。但是,面对资本承诺额和潜在回报巨大的大规模侵权案件,只有牢牢掌握控制权并主导解决方案的不透明资本才能体现“炼金术士倒转”的真正价值,并在出售时实现价值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