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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能否及如何参与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的起源是一般企业资金紧张,而央国企为了谋取资金收益,就利用自身拥有的信用优势和低成本资金参与到一般企业的贸易链条中,通过应收应付、垫款及开立信用证或承兑汇票等方式,给予一般企业贸易链条信用支持,进而获取资金收益。
银行能否及如何参与融资性贸易,无非考虑合规和风控两个方面,这里的合规首先是指是否符合国家层面政策要求;笔者认为应当区分融资主体,来讨论能否及如何参与。
该类业务引起广泛关注,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国务院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政策,是严控低毛利贸易,同时严禁融资性贸易;二是当前国企特别是城投公司,广泛参与大宗贸易业务,主要是为了扩大营收,从而优化报表,便于自身获取融资。
所以,银行是不能参与国有企业的融资性贸易业务的,但这并不是说国企包括城投,不能有贸易业务和板块,毕竟因为是国企背景,资信更高,信用风险较小;而民营企业,没有参与融资性贸易的政策限制,银行各类业务,主要就是防控信用风险;而无论是银行如何参与国企贸易业务,还是如何防控民企贸易业务信用风险,都可以从贸易业务自身特征出发分析。
如何看待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首先是大宗贸易,在贸易链条中,又掺杂了融资特征;提供融资的国企或优质民企,为赚取资金收益;而该类业务的主导权,往往在于融资方,即货权往往由融资方(资金需求方)控制。
为便于说明国有企业的融资性贸易,本文将融资性贸易分为显性和隐性两类;信用风险方面,国企和民企的分析是相同的。
1、融资性贸易定义
国资委的定义,融资性贸易是指企业以提供资金支持、赚取融资利差为目的,与同一实际控制人或互为利益相关方的上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并以此为掩护,以贸易为名、资金拆借为实的违规业务。
可见,融资性贸易的起源是为了获取融资而进行的贸易,一方为了获取资金,一方为了盈利,即获取融资收益。
之所以严禁融资性贸易,主要是因为无论融资性贸易采取什么方式,提供融资的企业基本都是不掌握货权的,所以导致较大的经营风险,一旦贸易链条断裂,轻则需要自身进行货物处理,重则失去货物,造成重大金额损失。
2、融资性贸易的鉴别
为分析银行是否可以参与国企融资性贸易,本文把融资性贸易分为显性和隐性两类。
 
(1)融资性贸易的一般鉴别方法
融资性贸易的根本特征,就是像上下游提供资金支持,而且不能在贸易环节产生太高的费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①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长期挂账;
②购销合同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业务模式是否符合逻辑;
③检查对货权的合同约定,从货物运输,仓储库存,交货条件等方面判断是否掌握货权;仓储和运输费用是否真实发生;
④上下游是否为同一控制人、关联企业或特定利益人;
⑤分析贸易业务利润率,与行业一般利润率比较;货物销售平进平出或低利润率的情形,是否有真实原因,可参照税务部门的认定。
(2)显性融资性贸易
显性融资性贸易的特征较明显:
①检查购销合同中是否包含出资方,资金使用期限和成本,以及保证人等非正常贸易的合同内容;
②检查银行流水和企业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记录,关注融资主体(城投)入账金额与贸易金额比例均相同或者相近的大额资金,以及是否标注资金使用费等。
③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的保证金及费用是否来自相关客户;当然,银行会审核保证金来源的合规性,收入带来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可以作为保证金来源(但预收合同定金是负债),而且其他主体支付的资金,也可以先过渡他行融资主体同名账户,再进入开票银行账户;从而,从保证金来源上判断,需要进行合同和收入的认定,以及配合他行账户交叉验证。
④在部分资金支持模式中,如国企代理上游企业办理“代理贴现买方付息”,如果国企支付贴现利息后,又从上下游企业收回了代付利息,那么也会被判定为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方式及风控措施
当前网上文章将融资性贸易分为七大类模式:托盘贸易、委托采购、循环贸易、质押监管、仓储保管、保兑仓、保理。
本文不一一赘述每种模式,而是着眼于银行贸易业务一般尽调和风控手段。
1、授信主体尽调
(1)授信主体从事贸易业务的传统,是否有相应的业务传统及专业人员。贸易需要专业人才操作,而且不同品种的大宗贸易操作模式和风控措施,也有很大差别,所以,应当考察融资主体该类贸易业务的传统和人员配备。
(2)管理环节设置
①合同权限设置,不同级别岗位应有不同的合同签署权限;
②库存管理制度及不相容人员岗位设置,进销单证的编制、验收人和审核,是否做到相互制约;库存盘点是否实地并按制度进行;
 
③会计内控设置
包括账务是否真实反映货物流、采购和销售是否与成本和收入的确认标准相一致等。
2、控制货权
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仓库保管的三方协议是否真实,应当由仓库单位出具“保管协议真实、授信主体实际控货”的确认函;二是,货物进出量,是否与仓库实际容量相符,如果存在进出仓库的凭证数量,大于仓库最高库存量,那么货权一定不是授信主体掌握。
3、资金收支是否合理
主要是下游货款是否在信用期内支付,没有支付时,是否及时暂停其他贸易业务并采取处置措施,特别是要暂停与资金融通相关的业务,例如像上游开具银承或信用证。
国企发展贸易业务的动因
国企发展贸易业务的动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资金成本优势,获取资金收益,既参与融资性贸易;
2、增加营收,增加现金流,美化报表,从而提高评级以及便于融资;这方面,或许有正常贸易业务,但也有很多机构可以提供四流合一的供应链嵌入服务,这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业务具备表面合规的全套凭证,但实质风险等同于融资性贸易。
3、利用国企背书获取业务
业务上游是行业垄断国企,要求地区经销商资质较高,必须为国企背景,同时可提供较有利的贸易条件;从而地方国企成立贸易板块公司,承担垄断国企在该地区的区域经销商,下游为需求稳定的民营企业。
4、期房国企与地方优势贸易企业合作
地方国企想做大营收,美化报表、业务转型以及便于融资,这都属正常经营目标;如果是利用自身融资优势,与地方优势贸易企业合作,扩大业务规模,或是嵌入招商引资企业的业务链条中,这样即可保证业务的安全性,又能够取得经营目标。
银行参与国企贸易业务
国家层面,从2018年就开始禁止央企参与融资性贸易,随后各地方陆续出台本地区国企禁止参与贸易性融资的文件;近期,主要是2021年3月26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严控低毛利贸易、严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后续国资委和各地方又多次强调该内容。
1、低毛利贸易
低毛利贸易,其实大宗商品基本都是低毛利业务,靠走量来获取一定利润;一般从事大宗商品贸易的企业,涉及国际贸易的基本要做套期保值,只做内贸的是同时锁定上下游客户;或者自身是纵向一体化企业集团,贸易板块主要为自身生产服务,极少有对外贸易业务。
2、银行如何参与国企贸易业务
严格的讲,银行不能参与融资性贸易,严控低毛利贸易,关键是如何判定融资性贸易,尤其是当客户是资信良好的地方国企,甚至是地方政府的“大儿子”市区级城投。
所以,本文在开头,将融资性贸易区分为显性和隐性两类。
(1)银行不能以任何形式参与国企显性融资性贸易;
(2)对于国企的隐性融资性贸易,建议银行根据客户资信、客户内控、业务模式以及上下游链条客户情况等,象征性或斟酌授信;而单纯为美化报表的,参与外部机构主导的链条贸易,尽管表面会是四流合一,但银行还是要谨慎参与。
(3)鼓励参与国企多元化发展的贸易板块
对于地方国企参与当地的贸易性业务,银行还是应该支持的,首先是风险可控,其次是可以扩大银行业务规模,再次是可以借助城投的贸易性业务扩大客群,最后也是在维护与地方的关系,争取更多业务机会。
银行参与民企融资性贸易
银行参与民企融资性贸易,没有政策上的限制,但笔者认为也应当规避显性融资性贸易,因为如果一旦出现风险,或者在各级检查中被查出问题,或许会被冠以“不符合审慎经营”的问题,所以还是尽量规避显性融资性贸易。
对于民企,尽调和风控要求会更高,大宗贸易本身就是低利润、高风险,一单业务做的不好,不用说失败,就会造成巨大亏损;所以,较之国企,民企的贸易业务在主体尽调、模式分析、担保措施方面,会有更高要求。
银行业务类型
1、授信主体直接融资
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测算或合同)、银承、保理(下游付款方资信一般)和国内信用证。
保兑仓业务,以城投为经销商,以上游为生产商或者一级经销商,以下游为城投的销售对象,构成厂商银三方,或厂商银仓四方的保兑仓业务。
2、对上游企业增信
主要是上游客户持有国企或优质民企的银承进行贴现、代理贴现和买方付息、以及应收账款质押或保理融资,也可以是上游客户持订单进行融资;
3、下游客户
主要是借助授信客户的贸易链条,在授信客户筛选一遍客户的情况下,选择优质的分销客户,进行业务授信和结算业务营销,或由国企及优质民企进行担保,对贸易链条下游客户进行授信,从而置换授信主体自身授信或资金占用。
结论
国企及优质民企开拓贸易性业务,已经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无论是出于盈利、国企特别是城投自身转型需要,或是美化财报进行融资的需要,如果业务没有禁止性规定,并且风险可控,是可以参与的。
至于显性融资性贸易,国企不能参与,银行也不能授信,即使是民企的显性融资性贸易;如果是隐性融资性贸易,还是要权衡一下的。
开展业务的前提的尽调清晰,并判断是否融资性贸易,以及是显性还是隐性,可以从财务数据、上下游客户关系、业务模式(主要是货权)以及资金往来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同时做好合规和风控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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