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最早涉及融资性贸易业务的文件包括2013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大宗商品经营业务风险防范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但从2015年到2019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性贸易的意见从加强融资性贸易业务管理、适度压缩融资性贸易规模、到坚决清理、严禁融资性贸易。
本文结合现有司法案例以及相关规范文件,并整理相关融资性贸易研究文献,初步对买卖型融资贸易有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买卖型融资贸易的定义
买卖型融资贸易是指以买卖商品为名义,以获取融资为目的,通过虚构交易、虚构交易价格、虚构交易数量等方式进行的贸易行为。买卖型融资贸易的特点是,交易双方存在实质上的资金往来,但交易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换。
二、买卖型融资贸易的危害
买卖型融资贸易具有以下危害:
1.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买卖型融资贸易扰乱了市场价格,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
2. 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买卖型融资贸易导致国家税收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
3. 加剧社会风险。买卖型融资贸易助长了金融风险,加剧了社会风险。
三、买卖型融资贸易的监管
目前,我国对买卖型融资贸易的监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加强对融资性贸易业务的管理。监管部门要求企业建立健全融资性贸易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融资性贸易业务的审批和监督。
2. 适度压缩融资性贸易规模。监管部门要求企业合理控制融资性贸易规模,不得盲目扩大融资性贸易规模。
3. 坚决清理、严禁融资性贸易。监管部门对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的企业进行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买卖型融资贸易的防范
企业应当加强对融资性贸易业务的管理,建立健全融资性贸易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融资性贸易业务的审批和监督。企业应当合理控制融资性贸易规模,不得盲目扩大融资性贸易规模。企业应当加强对融资性贸易业务的风险管理,防范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