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量的案例分析来看主要有以下动机
二是,少数国企的领导人员或当事人,为了谋取私利,通过虚构贸易,实质是为对方提供资金,通过结算票据为对方办理保理提供方便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三是,对于上游供应商和客户来说,往往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为解决自身资金短缺,利用国有企业资金充足或资信度高的特点,抓准某些有做大企业规模或完成考核指标任务需求的企业,与其进行虚构的贸易,通过金融机构办理应收账款保理或质押方式,取得金融机构融资。在交易的过程中,可能会给国有企业一定的毛利或管理费用,但总体来看,解决了资金的短缺。
一是利用应收账款质押的银行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或者当事人资金链断裂,参与融资性贸易的国有企业往往被动成为社会单位融资的当事人,极易引起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形成潜在风险。
二是与上下游具有实质控制关系或特定利益关系的企业进行交易,存在短期融资性贸易风险。国有企业所获取的毛利低于被利用资金的机会成本。
三是融资性贸易因为没有实质控制货权的转移,供应商是否实质发货、客户是否有实质收货,不能确定客户是否真实收货,货物交接未能形成闭环,存在货权转移风险。
四是参与融资性贸易的企业关键少数人员,往往与对方串通勾结,获取好处,给国有企业或银行机构带来巨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