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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贸易是舞弊甚至是腐败的温床

为什么此类业务屡禁不止?

从大量的案例分析来看主要有以下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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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于当事的国有企业来说,表面上看是为了完成上级考核指标,或盲目追求做大企业规模,扩大企业的影响力,而寻找合作伙伴,虚构贸易环节,通过“空转”“走单”甚至是融资贸易等违规行为,做大贸易量,虚增企业销售收入,完成数量和收入等规模指标,以及销售费用率等指标。从深层看,是领导干部政绩观、业绩观不端正的问题,如果虚构规模巨大,会影响上级的正确决策。

二是,少数国企的领导人员或当事人,为了谋取私利,通过虚构贸易,实质是为对方提供资金,通过结算票据为对方办理保理提供方便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三是,对于上游供应商和客户来说,往往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为解决自身资金短缺,利用国有企业资金充足或资信度高的特点,抓准某些有做大企业规模或完成考核指标任务需求的企业,与其进行虚构的贸易,通过金融机构办理应收账款保理或质押方式,取得金融机构融资。在交易的过程中,可能会给国有企业一定的毛利或管理费用,但总体来看,解决了资金的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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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带来的主要风险是

一是利用应收账款质押的银行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或者当事人资金链断裂,参与融资性贸易的国有企业往往被动成为社会单位融资的当事人,极易引起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形成潜在风险。

二是与上下游具有实质控制关系或特定利益关系的企业进行交易,存在短期融资性贸易风险。国有企业所获取的毛利低于被利用资金的机会成本。

三是融资性贸易因为没有实质控制货权的转移,供应商是否实质发货、客户是否有实质收货,不能确定客户是否真实收货,货物交接未能形成闭环,存在货权转移风险。

四是参与融资性贸易的企业关键少数人员,往往与对方串通勾结,获取好处,给国有企业或银行机构带来巨大的损失。

案例1 /

走单而不实质控制货权转移的风险

2013年始,B公司开展XX油品购销业务。操作模式为:B公司向A公司等上家公司采购XX油品,货到付款,每吨加价20元后卖给C公司,款到发货。由于是不入库的销售业务,B公司并不参与货物交接,由A和C等上下游公司自行交提货。上述业务共发生近百笔,累计货物X万吨,金额X亿元。该业务于2015年中期全面停止。2015年X月,C公司的上级单位突然派员到B公司要求核对库存,称在C公司还有累计X万吨、涉及金额X亿元(时间跨度从2014年6月到2015年5月)的XX油未提货;2016年X月X日,B公司收到诉讼材料,C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B公司所涉案件标的金额X亿元, 2017年X月,该案一审在F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企业间民间借贷纠纷,并非原告主张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起诉缺乏请求权基础,应予驳回。C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X月,B公司再次收到诉讼材料。

案例2 /

应收账款质押,对方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所属“中登网”显示:2018年X月,B公司供应商A公司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业务,质押财产为“A公司从2018年X月至2019年X月销售货物给下游客户,包括但不限于B公司产生的所有应收销售货款”,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XX亿元。登记有效期3年,到期日为2021年X月X日。登记证明编号0499XXXXXXXX。2019年X月至2020年X月,B公司从A公司采购货物总量X万吨,采购金额XXX万元,目前A已停产。

因此,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一定要高度重视购销等贸易活动的审计,特别要把握融资性贸易的特性,不要与合理的销售政策优惠的贸易活动混淆。在审计中,重点关注供应商和客户准入审核流程,要求业务部门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信息平台对交易的上下游进行关联关系查询。业务部门要强化供应商和客户动态管理,对上下游的关系进行深度排查,对法人变更、资产抵押、诉讼等重大信息变更的,立即做出通报和风险提示,及时冻结高风险业务;要学会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所属“中登网”,查询分析,是否有上下游供应商或客户利用合同、应收款项等动产进行抵押、质押的融资性行为,并评估风险的高低,帮助企业有效防范融资性等虚假贸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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