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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贸易中存在哪些刑民交叉风险?

关于”刑民交叉”的风险,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因为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工作人员自身收受贿赂、玩忽职守等行为触犯刑律而产生的刑事风险,其二是因为刑事犯罪和民事赔偿两类型案件交叉而产生的审理时间、审理程序问题。本报告将重点关注第二类问题。

在融资性贸易案件中,大量涉及刑民交叉案件,各地法院在处理时,对以下两个问题存在争议:一是从程序上看,是应当遵循先刑后民原则,还是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刑民并行不悖?二是从实体上看,合同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时,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当然归于无效?目前,多数法院的做法是:程序上一般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合同当事人构成刑事犯罪的,民事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无效。但有的法院把握的尺度是:在程序上,如果能够确认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不影响民事责任分担的,民事案件继续审理;实体上,坚持依据民商法对合同效力进行判断,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即便合同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仍应认定合同有效。

典型案例

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铁路物资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广铁公司申请再审称:广铁公司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与广州铁路公安局广州公安处立案侦查的”12.20″合同诈骗案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和同一法律事实,本案不属合同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该事实足以推翻原判决。广铁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合同诈骗案证据属于广铁公司提供的主要证据,但原审判决却未予认证。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厦航公司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案所涉《钢材采购合同》与合同诈骗案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问题。

广铁公司的再审申请提出,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针对广铁公司提交的公安机关对中琦公司、厦航公司、广铁公司主要业务经办人员的询问笔录以及对中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光宇的讯问笔录等相关材料,本院进行了审查。

在上述询问笔录中,相关业务经办人员均陈述了中琦公司与厦航公司、厦航公司与广铁公司、广铁公司与佳创公司之间的签约和履行经过,证明厦航公司在与中琦公司、广铁公司签约时,对中琦公司签订合同的真实目的为融资并不知情,其真实意思即为向广铁公司购买钢材。虽然中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光宇在讯问笔录中陈述其签约的真实目的为融资,并认为厦航公司对此应当明知,但这仅为其个人推断,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且其该陈述内容与其他业务经办人员的陈述并不一致。因此,宋光宇认为”厦航公司对中琦公司以买卖钢材形式进行融资应当明知”的说法,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对本案不具证明力。

本案中,厦航公司向广铁公司追索部分货款,是基于两方之间签订的《钢材采购合同》及广铁公司未能履行供货义务且给其造成相应损失的事实。广铁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的合同诈骗案,发生在其与佳创公司之间的采购钢材交易环节。广铁公司还提供了一份《录音整理资料》,其记载了在本案《钢材采购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后,各方当事人对此进行讨论时,厦航公司表示其已经知道货款最终进入了中琦公司账户,但不能以此证明厦航公司在签约时即已知道中琦公司的融资目的,并涉嫌参与其诈骗活动,该刑事案件与厦航公司和广铁公司之间发生的钢材采购合同纠纷所解决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本案民事纠纷的处理结果,不影响另一刑事案件的审理。因此,广铁公司请求将本案民事纠纷移交公安机关、与刑事案件一并处理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主张的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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