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Items : 0
Subtotal : ¥0.00
View CartCheck Out

海南自贸港国际贸易专题之三——融资性贸易的识别及风险防范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融资需求大幅度增加,但大多数中小型民营企业因缺乏足够的资信,难以从金融机构直接获取贷款,只能通过其他手段获取资金以解决流动性问题。融合了大宗商品贸易及金融产品的融资性贸易就是基于该现实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贸易融资方式。

融资性贸易的界定及特征

目前,融资性贸易在司法、行政、金融服务等领域尚无统一定义,通常是指为了实现融资的目的,虚构货物购销贸易背景,资金需求方与多家企业(多为国有企业)签署买卖合同,利用国有企业雄厚的资金能力或在银行的良好信用,通过资金和单据流转形成一个多环节的贸易链条,最终使得资金流入资金需求方,之后再通过关联方业务回款、企业自身回购等方式,偿还资金提供方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不同于一般贸易上下游企业背对背模式,融资性贸易中的上下游企业之间本就可以直接完成交易,只是出于融资需要,将国有企业拉入交易链中。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其收益来源并不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之间的价差,而是为民营企业垫付资金或增加资信所产生的利息或费用。因此,融资性贸易往往是以贸易之名,掩盖融资之实。

融资性贸易主要有以下特征:(1)虚构交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2)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3)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形式简单且具有一致性;(4)不实际交接货物或发生货权的流转;(5)直接提供资金或者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融资性贸易的主要表现形式

根据资金需求方获得资金的方式,可以将融资性贸易分为两种形式:买卖型融资性贸易和增信型融资性贸易。

(一)

买卖型融资性贸易

买卖型融资性贸易是资金需求方通过与出资方签订货物购销合同,直接从出资方获得资金。买卖型融资性贸易通常表现为一系列买卖合同构成的贸易链条,主要分为托盘贸易、循环贸易、委托采购三种类型。

01

托盘贸易

托盘贸易的交易模式为:实际买方A公司因资金短缺,无法一次性采购所需物资,便由资金雄厚的托盘方B公司(即出资方)分别与A公司、供应商C公司订立购销合同,B公司向C公司先行垫付全部货款、一次性购进大宗商品后,A公司再分批向B公司采购,B公司利用账期为A公司提供融资。而在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中,一般是在货物总价的基础上直接增加固定利润,也可按资金使用期限计算最终再体现在货物价格上。

此类贸易模式中,虽然确实发生了货物的流转,但货物的质量验收、运输物流、仓储保管等货物流转环节,垫付资金的托盘方既不掌控也不参与,一般都是由上下游公司自行完成货物交付。托盘方通常还会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货不承担任何质量责任、延期交付责任等。

02

委托采购

委托采购与托盘贸易模式较为相似,在货物交付过程控制中各方的权责基本没有变化,最大的不同在于以委托法律关系取代了买卖法律关系,交易模式为:出资方B公司接受资金需求方A公司的委托代为采购货物,A公司向B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但收购、保管、销售环节全部由A公司完成,或将其中两个环节交由A公司的关联公司完成,B公司不直接控制货权。

03

循环贸易

循环贸易的交易模式为:多家公司 A、B、C、D……依次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分别为资金需求方、出资方及过桥方。出资方B公司向资金需求方A公司采购大宗商品,在向A公司支付货款并取得A公司交付的货权单据后,将该批大宗商品出售给C公司,C公司又出售给D公司,最后D公司出售给A公司,从而实现货权单据的传递,并且形成一个闭环最终流转回A公司,使得A公司在货权单据传递期间内取得一定时间的资金使用权。

此种贸易模式中的过桥方通常是资金需求方的关联公司或合作企业,同时也发挥着担保的功能,使得贸易链条更为复杂,更具有可信的货物交易表象。由于参与的企业较多、贸易链条较长,货物层层流转会造成大量的物流费用,且各方均不对货物有实际使用需求,故参与循环贸易的企业间通常不会进行实物流转,或者均在合同中约定某一相同仓库内进行原地转库,仅通过货权转移证明交付货物,同时也减少相关费用支出。贸易链条的中间环节存在多种不可控的因素,循环贸易的最终交易结构可能与最初设计相比更加复杂。

(二)

增信型融资贸易

增信型融资性贸易指的是以贸易形式为资金需求方增信,使其能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目的并不是直接交易相对方获得融资,而是通过交易相对方的加入增加资金需求方自身的资信,最终顺利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主要形式有质押监管、保兑仓、保理等。

01

质押监管

质押监管的交易模式为:资金需求方A公司计划使用资金采购物资或偿还债务、对外投资等,但由于缺乏可用于办理抵押的不动产,无法直接向银行申请贷款,便与有实力的国有企业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向B公司销售一批大宗商品,同时以该批大宗商品向C银行办理质押贷款,C银行则委托B公司对该批大宗商品进行质押监管,并向B公司支付监管费。

质押监管贸易除了有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之外,还包含三重法律关系,一是A公司与C银行间的贷款法律关系;二是A公司与C银行间的质押法律关系;三是C银行与B公司间的质物保管法律关系。在此交易结构中,B公司形式上提供质物保管服务,实际是为A公司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其法律风险在于,如果B公司不能实际占有控制质物,或者质物根本不存在,则B公司需要在A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时,向银行承担赔付责任。

02

保兑仓

保兑仓贸易是从传统的银行保兑仓业务演变而来的,该模式是指:资金需求方A公司向国有企业B公司购买一批大宗商品,并支付B公司一定的保证金,同时向C银行申请承兑汇票以向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C银行将货物存放于B公司或者交由第三方仓库进行保管,C银行收到A公司返还的资金后再向B公司或者第三方仓库发出出库指令。B公司往往会向C银行承诺,如A公司未能按时还款,B公司将回购该批货物,以此为A公司提供担保。

03

保理

保理的交易模式为:资金需求方A公司,与国有企业B公司签订大宗商品销售合同,并开具销项发票,B公司确认已收到货物,从贸易角度来看,A公司对B公司产生应收账款,将双方确认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C银行,并由C银行向A公司提供资金融通服务。

此种方式对资金的需求更为明显,A公司并未向B公司实际交付货物,仅提供货权转移单据,利用B公司提供的收货确认单据便从C银行获取了资金。A公司再通过关联企业与B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完成向B公司还款的义务。如果A公司获取资金后投资失败,无力还钱时,B公司需承担到期偿还应收账款的责任。

融资性贸易的司法认定

融资性贸易的本质是当事人之间欲为企业间的资金融通或拆借,但是名义上却签署了买卖合同,即真实意思和表面意思不一致。因为融资性贸易界定模糊、当事人意思表示难以查知、法律关系认定不统一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该类纠纷往往案情复杂且难以处理,法院通常将审查重点集中在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流转以及是否存在贸易闭合循环等问题上,进而对贸易的真实性、合同的效力作出裁判。

1、闭合贸易中,法院结合整个闭合贸易链及合同条款内容综合考量,认为在同一时间内,一方既买入又卖出同等数量、规格的货物,且高买低卖,违背商业常理,有悖交易惯例,进而认定是以货物买卖形式掩盖的企业间的融资交易,违反了国家相关金融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认定合同无效。(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10号)

2、虽然“走单、走票、不走货”交易的客观事实存在,即使买方没有实际提货,也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置,不能以此否认卖方已经向其履行了交货义务,货物已经完成法律意义上交付的贸易合同合法有效。(案例:(2014)民二终字第56号)

3、因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本案各方之间构成闭合性的融资交易关系,如各方确有证据证明各方之间存在闭合性融资交易关系可另案主张。(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805号)

以上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融资性贸易的认定在逐渐发生改变,不再轻易地仅以交易外观就否定合同的效力,而转为重点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更倾向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合同有效。这同时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充分证明在合同之下隐藏着的真实意思表示。

融资性贸易的风险防范

综合融资性贸易的特征及表现形式,市场主体尤其是国有企业从事融资性贸易主要会面临以下风险:

(1)因合同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合规风险;

(2)因上下游企业故意不履行合同或合谋开展虚假交易而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的货权风险;

(3)因贸易链条中某一环节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的资金风险;

(4)因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向下游企业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的税务风险;

(5)因民营企业经营不善或投资失利等原因,无力偿还以国有企业信用做担保的银行贷款而产生的信用风险。

对于上述风险,从国有企业的合规角度提出如下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1)加强客户评价和管理,严格选择贸易合作伙伴,建立新客户准入审核制度,通过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流程加强贸易合作伙伴的选择。加强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确保业务真实、合规。

(2)审慎签订贸易合同,优先选择本企业的标准合同范本,严格规范合同标的、交货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内容。加强在手合同的跟踪和分析,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和跟进。

(3)实行资金管理控制,合理地安排资金使用情况,调整资本结构,按照资金管理制度使用和审批资金。为了避免风险积聚,应当关注合同款项的回收情况,以便及时地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出现延期付款情况。

(4)注意货物流转履行文件的收集和保管,并注意审查相关仓储单位加盖的公章或专用章是否与其提供的印模一致,除此之外还有与交易相关的仓储合同及运输单据等。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