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开始对新冠疫情的猝不及防,到全民抗疫的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再到实现疫情防控常态化,我们积累了丰富的抗疫经验,取得了来之不易的重大成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紧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更是让我国成为2020年全球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
委托采购形式,是指国有企业接受民营中小企业委托,代为采购货物,并将收购、保管、销售三环节全部交给其完成, 或将其中两个环节交由民营中小企业的关联方完成,国有企业不直接有效控制货权的委托性业务。委托采购(销售)形式的结构与托盘买卖非常相似,所不同之处就是以委托法律关系取代了买卖法律关系。
循环贸易通常是由多家企业之间先后签订内容类似的多份购销合同,国有企业作为资金提供方或过桥方参与到贸易链中,国有企业的上下游客户之间有可能存在多家关联企业,使得整个交易链最终形成一个闭合的货物流转回路。民营中小企业则利用交易账期获得一定时间内的资金使用权,为降低交易成本及物流成本,此类融资性贸易模式通常不存在实际货物流转,甚至根本就没有真实货物。
近年来,国有企业参与开展融资性贸易引发了大量的法律纠纷和风险事件,给国有企业带来较大经营风险和资产安全风险,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已多次印发文件,明确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严禁违规开展空单、空转等无业务实质的融资性贸易,要求进一步加强贸易业务管控及关键环节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不断提高贸易业务的风险防范和管控能力。如果触碰了上述相关文件“禁区”,国有企业相关领导干部将面临较大的行政风险,甚至造成刑事案件,得不偿失。同时,国有企业有资信方面的优势,在开展融资新贸易的过程中处于“甲方”地位,民营中小企业为实现自身的利润目标,可能会对国有企业相关决策人员进行“围猎”,从而产生廉洁风险。
2.2法律风险
国有企业进行融资性贸易,其重点是融资,有些循环销售的方式没有涉及实物交付,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这有可能涉及犯罪,此外,此类业务会涉及较多的主体参加,法人人格混同,面临诉讼时,国企难以追究赔偿。同时,因为民营中小型企业的流动性太弱,在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民营中小型企业发生债务危机的可能性较大,有的民营中小企业信用差、无道德,会将债务危机转接给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因融资过程的复杂性及缺乏监管,则会被卷入债务危机中。
2.3财务风险
根据新收入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时分为全额法与净额法,如果国有企业在该项融资性贸易中,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无法与收入相匹配,则很可能被会计师认定为代理行为,从而按净额法确认收入,无法全额确认,无法满足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扩大经营规模的目的。同时,既然作为融资性贸易,不管他的形式怎么设计和变换,必然存在国有资金被占用的问题,即国有企业的资金回收肯定存在账期,一旦民营中小企业基于各种原因造成自身流动性紧张,则会对贸易应收账款回款产生巨大影响,形成财务风险。
非贸易类国有企业应专注于自身主业发展,做好给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在年度经营考核指标等的设定上更加贴近于企业实际情况,避免短视和冒进行为,从而为自身的主业发展争取时间,增强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促进公司长远发展,避免为了营收而开展贸易,规避融资性贸易存在的巨大风险。
3.2贸易类国有企业应开展有交易实质的大宗商品贸易
3.2.1科学设计大宗商品贸易的流程和模式
在计划开展大宗商品贸易时,国有企业应提高大宗商品贸易合作伙伴的准入门槛,加强资信调查,做好风险评估。在协议设计时,要理清业务流程,合理设计业务模式,找出风险点并加以规避,在协议中加以约定;同时,要求资信条件一般,但渠道较多的民营中小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提供抵押担保等信用增进措施,开设回款共管账户,加强资信较好的最终回款方资金监管,规避资金风险,降低业务风险。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建立相应的动态跟踪机制,对合作方的经济情况、信用进行实时管理评估,如有异常,及时止损,降低财务风险。
3.2.2围绕国企所在集团或产业链开展贸易业务
近年来国有企业开展的贸易,多是与民营中小企业发生的简单粗暴的融资性贸易模式,风险较大,但多数开展融资性贸易的国有企业,其集团内部或其上下游产业链上存在的大量原材料、产品供应需求,却极少得到关注或关注不够。贸易类国有企业应深入挖掘集团内部的供应需求,或向企业所处的上下游产业链延伸,同时与资信较好的民营企业合作,形成真实大宗贸易业务闭环,规避上述的融资性贸易存在的典型风险,促进自身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