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Z开始找寻起了目标。这时,国有企业C公司出现在了Z的名单中。C公司是国有企业,有钱,资质良好,可以从银行融到资。而且C公司的主营业务是进出口贸易,主业利润率也不高,估计愿意做这种业务。
Z找到了C公司的总经理X,向X说明了来意。X考虑再三,在公司开会讨论,考虑到利润率还可以,和Z也合作过一段时间、比较熟悉,B公司经营情况也还比较好,最终决定同意做这个业务。
就这样,C公司被插入了A公司和B公司的贸易环节中。
但是,C公司的员工并不开心,尤其是公司财务和风控部门,大额资金在外,导致风险陡增,面临的检查和问询也越来越多,公司的现金流也受到影响。
近年来,每到年底,X都很头疼:今年的收入指标还差2个亿,怎么办?C公司虽然人不多,但是每年利润还可以,养活公司员工绰绰有余,但是这些年每年的营业收入成为上级单位的重要考核指标,营业收入的完成情况直接与公司领导的收入、绩效和考核挂钩。逐年增加的营业收入金额,让公司的领导苦不堪言。
为了完成这些指标,C公司只能在正常业务之外寻找其他出路,一次偶然的机会,C公司的总经理X找到了之前的某个合作人Y,Y表示可以帮X解决这个问题。
Y是D公司的股东,D公司和E公司存在贸易关系。Y与E公司没有直接的股权和任职关系。Y告诉X,基本的思路是把C公司嵌入到D公司和E公司原来的贸易链条中,他可以搞定E公司,将C公司插入贸易环节中。
这让X很不好意思:“兄弟,你本来是帮我的忙,结果现在却让你少赚了。不行,这个差价我要补给你。”Y也很开心地答应了。就这样,Y兄弟的帮忙下,C公司顺利完成了当年度的收入指标,X也完成了当年的考核,拿到了绩效奖金,皆大欢喜。
但是,C公司的员工并不开心,因为公司的利润并没有增长,工资也没有涨,业务和财务的单证工作量却增加了不少。
其中,一位T老板最让X敬佩,因为他给与模式1类似的业务起了一个高级又响亮的名字——供应链金融或供应链贸易。当然,这可能并不是T老板的原创,但还是不妨碍X对他的敬佩。在T与X的双向促成下,C公司和T老板的F公司合作得热火朝天。基本的模式仍然与模式1类似,但这次的贸易链被拉长了,T老板的F公司不是最终需求方,和C公司签合同的卖方也不是原厂商。所以自始至终,C公司也不知道实际供货方和最终需求方是谁。(如图5)不过T确实是舌灿莲花,各种理由和手段,比如提供担保啊等等。一番攻势说服了X,业务得以维持。
那些年,这类业务在C公司遍地开花。C公司的领导很开心,C公司的员工依然不开心。
那时候,C公司统一把这种贸易叫做“供应链金融或供应链贸易”。
或是觉得还有希望,或是为了息事宁人、不被追责,或是为了继续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X和C公司的领导们达成了某种默契,他们没有决定立马去追款,而是选择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继续做新的业务这样的方式。因为对C公司来讲,这类贸易只要开始做,就会有垫资,这意味着永远都是十个锅、九个盖,只要还在转,少了一个盖被发现的概率就会小一点。而且在审计中,账龄越高越容易被发现、被检查,做新的业务就意味着可以不停地刷新账龄。
这样又坚持了一段时间,C公司发现实在是坚持不下去了,窟窿越来越大,最后,那些对方实在做不下去的项目,C公司只能选择去诉讼。然而诉讼并没有给C公司带来好消息,很多合作公司都已经没有任何资产,C公司只能自认亏损。
更严重的是,Y、Z等昔日的兄弟因为合同诈骗等罪名被起诉或者逮捕,直接牵连到C公司,导致C公司接收的款项可能存在风险。
自此开始,C公司面临上级单位的各种检查、督查、巡视,针对C公司历史上的这些“供应链贸易”,该如何定性?如何处理?
做是肯定不能再做了,所以C公司这些业务基本停止了,停下来后应收账款马上暴露了出来,C公司只能去起诉。但是对于垫资额度非常大的业务,C公司不敢停下来,一停下来就是几千万的应收账款,谁来担这个责任?如果定性成融资性贸易,谁来担责?上级单位就没有监督失职的过失吗?X和C公司其他领导也觉得想不通,以前是上级单位要求的指标,现在怎么突然之间风向都变了。
关于C公司的这件事,每个人、每个机构都有不同的看法:
C公司总经理X:我也是为了完成上级分配的指标,造成这个结果,上面难道就没有一点责任吗?
C公司某领导:我在这些业务中也没有捞到任何好处,决策都是他们做的,我说了也没人听。
C公司员工:都是你们这些领导,拿了别人的好处,把公司搞成现在这个样子!
上级监管部门:都是你们这些垃圾单位,搞出这么多风险,害得我们天天检查,加班写报告,还要跟你们一起担风险、担责任!
国资委:融资性贸易明令禁止,从事融资性贸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要依规进行处罚!
大家好像都觉得不是自己的问题,那么,到底是谁的问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