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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性融资VS融资性贸易

贸易性融资
贸易性融资是指在商品实际交易过程中,运用短期结构性融资工具,对交易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进行融资的行为。常见的表现有:押汇、福费廷、保理、汇票等。

押汇以信用证押汇为例,进口押汇是开证银行接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对外签发进口信用证后,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跟单汇票和议付通知书时,经审单相符,以货运单据为抵押,立即对外垫付进口货款及相关费用的资金融通方式。

福费廷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追索权地从出口商那里买断由于出口商品或劳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出口商提前取得现款的一种资金融通形式。

保理是指:卖方(国内供应商)将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商业汇票一种商业信用工具,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出的、承诺在一定时期内支付一定款项的支付保证书。商业汇票的最长付款期限为6个月或1年。对需要融资的企业来说,商票是一种简便且节约资金成本的融资方式。使用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可以获得6个月至1年的延期支付,可在资金暂时不足的情况下及时购进商品,相当于短期融资。此外,债权人取得商票后,可以选择贴现或者背书转让,从而及时获得资金。

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还是可以分类为买卖型融资性贸易和增信型融资性贸易,其中以买卖型融资性贸易为主,主要可分为循环贸易、托盘贸易、委托采购。

循环贸易最为常见。出资方企业通过多个通道中间方,以签署买卖合同支付贷款的名义,最终让资金流向资金需求方,资金需求方占用一段时间资金后,再以支付货款名义将本金及利息一并还给出资方,形成闭环的同时实际并不发生货物流转,或货物根本不存在。

托盘贸易的本质就是托盘方(出资方)为实际资金需求方垫付资金提供融资的方式。由于资金需求方无法一次性采购所需货物,因此由托盘方先行与资金需求方指定的供货商签署买卖合同,一次性采购该批货物,再与资金需求方签署买卖合同,由资金需求方分批采购该笔货物,利用买卖的账期实现垫资方式的融资,而货物则由供应商直接交付给资金需求方。

委托采购本质仍然是受托方(出资方)为委托方(实际资金需求方)以垫资方式提供融资。委托方无法一次性采购所需的货物,因此先行支付部分保证金给受托方,委托受托方先行与其指定的供应商签署买卖合同,一次性采购该批货物并付款。货物由供应商直接交付给委托方,委托方分期付款给受托方。受托方对货物的质量、交付日期等不承担任何责任,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贸易性融资VS融资性贸易
由此可见贸易性融资是指企业依托正式贸易,在资金紧张时向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的行为。而融资性贸易则更多是企业以获取融资为目的,人为“制造出”非实质性贸易而进行融资的行为。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是为了真实贸易还是为了获取资金。

正是由于融资性贸易并不涉及实物交易,融资性贸易会变成企业非法融资的工具。在现实情况中,由于一些贸易企业缺乏足够的资信,很难从银行通过自偿性的贸易融资解决流动性资金不足的问题。为解决自身资金需求,其中一个办法便是通过与拥有良好银行信用的国企合作,让国企加入贸易链中,以国企名义与客户签订贸易合同,取得银行融资,销售货物后返还一定手续费给相关国企。

其中,资金需求方的企业通过“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达到资金拆借的目的。国有企业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利用融资性贸易进行放贷,这样既可以在短期内完成业绩考核指标,又可以获取较高的营业收入,增加盈利。但如果资金需求方暴雷,无法形成闭环,由于货物并不实际存在,该笔已支付的货款将无法回收,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因此融资性贸易也受到了国家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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