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业务因其易操作性,往往是财务舞弊的高发区,一般动机有虚增收入、资金占用、输送利益等,在上市审核中常见的动机有:通过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贸易和滥用总额法会计政策虚增贸易收入,以超出行业一般情况的毛利率虚增贸易利润,利用贸易往来实现资金循环等。
本文将总结截止当前2023年贸易业务的审核关注重点,以期给执业时提供参考。具体问询问题详见本公众号(喆悟投行)12月13日发布的《北交所审核:2023年北交所就贸易业务的问询问题汇总》。
审核关注重点具体如下:
一、相关业务是否属于贸易业务。
常见情况有:
1、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其他产品收入的具体内容,如原材料销售、未经加工的产品及相关模组产品等,如鸿辉光通、特美股份、飞宇科技、视声智能、聚合科技。
2、外购成品销售,如森达电气。
3、采购与产出产品实质性区别可能较小的产品销售,如简单组装、包装等,如华曦达、华联医疗、虹越花卉。
4、全制程外协业务,如万源通。
5、供应商与客户重叠,相关业务是否实质构成贸易业务,如兆信股份、丰岛食品、盛安传动。
以上并不代表该情形就属于贸易业务,只是在审核中会予以关注,需充分论证不判定为贸易业务的原因。
二、贸易业务的合规性。
(1)涉及境外销售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如特美股份。
(2)贸易业务是否需要履行认证、注册、许可等程序情况,是否涉及需要如危险化学品等业务资质,如聚合科技。
(3)供应商与客户直接交割的贸易业务,相关业务是否是居间业务,发行人是否仅有流转形式上的货权及是否为实质上的“空转” 贸易,如快达农化。
(4)相关业务涉及当前存疑的上市公司等,发行人是否有配合造假,是否存在被追偿或追索风险, 是否存在立案或处罚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如快达农化。
三、贸易业务的合理性。
常见角度有:
1、贸易业务的开展的具体原因,如下游客户需求、发行人产能利用率、产品差异情况等,相关原因需有客观事实支撑。
2、贸易业务的开展方式、运营主体、采购来源及销售方向(贸易商供应商/客户名称、产品类型、数量及单价、金额及占比等)。
3、关联体系内的采销交易背景、业务实质。
4、销售自产及外采在定价模式、毛利率等方面是否存在明显差异。贸易业务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
5、贸易业务规模波动的原因,是否与市场发展的趋势一致、与发行人自产产品增长的趋势一致。
6、贸易业务存在预付后长期未发货等情形的合理性。
四、贸易收入的会计确认及对财务情况的影响
常见问法有:
1、结合贸易业务的具体业务模式、商品转移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约定等,说明贸易收入按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及确认依据。
2、总额法确认贸易业务收入的充分性。结合业务模式和合同约定,发行人是否承担存货风险、是否拥有定价权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是否在销售给客户前取得对商品的控制,发行人判断自身为主要责任人而非代理人的依据是否充分。
3、相关贸易业务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构成“空转”贸易,是否存在客户指定货源、指定供应商的情形,发行人是否享有实质的定价权并承担主要存货风险,在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控制权,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
4、向同一客户同时存在采购销售模式下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存在收支相抵的情况。
5、存在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将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变更为净额法的具体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6、扣除贸易业务相关数据后对发行人子公司、对合并报表的收入、毛利、净利润的影响。
五、贸易业务的可持续性
六、引申问题
1、剔除贸易业务后,收入确认、成本归集的准确性。结合报告期内相对销售价格的取得方式、与最终平均售价的差异情况、去除贸易业务影响后不同产品成本结构的变化情况等,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如新疆晨光。
2、向贸易商客户销售的真实性。具体有:1、贸易商客户基本情况的匹配性,如合作历史和背景、成立时间、主营业务、行业地位等,是否是关联方。2、各贸易商客户的进销存情况,与发行人销售金额和数量的匹配性,贸易收入货物流、资金流、账务流的匹配性。3、最终销售情况,是否存在通过向贸易商压货调节经营业绩的情况。终端客户穿透核查数量、金额及占比的匹配性。4、贸易客户销售毛利率与直销客户毛利率差异的合理性。5、测算剔除关联方贸易商的经营业绩贡献后,是否仍满足发行上市条件。6、银行流水核查情况。如华曦达、铁拓机械、惠同新材。
七、贸易业务的核查
从具体核查手段来看,一般有走访、函证、盘点、细节测试、穿行测试、截止测试、期后回款检查、资金流水核查、客户背景及关联方关系核查等,在核查时,需结合业务数据分析,挑选重点测试样本,比照业务合同,匹配货物流、资金流、账务流识别商业实质。
对于贸易商客户销售,需要穿透最终客户核查,具体可参考经销商的核查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