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贸易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及融资环境的改变而出现的一种贸易模式,融资性贸易一词来源于金融业用语,即以单笔或者额度授信方式,依据企业真实的贸易情况和上下游客户的资信状况,提供中短期金融信贷产品或封闭式贷款,待融资企业完成销售并取得收入后,用其收回的货款偿还金融机构授信资金的融资方式。资金方在融资贸易中通常扮演着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影子银行”,利用自身优势有效的帮助无法通过金融机构融资的民营企业解决资金紧张的问题,资金方按照资金的使用时间及事先商定的利率标准,获得收入和利润。所以应当将企业之间以商品为载体、贸易为手段、实现融资为目的而放大自身规模的行为界定为“融资性贸易”。作为一个商品贸易和财务融资结合的产品,融资性贸易的优势有:
(1) 借助贸易形式,融资的时间比较灵活,融资成本较低;
(2) 多数贸易货物并不进行空间转移,标的物不发生损耗;
(3) 一方有大量的资金流入与流出,增加企业营业收入,表面上扩大了贸易量;
(4) 另一方完成了融资,解决了企业资金流动的问题。
当前大宗商品贸易的经营盈利模式中,普遍存在金融性获利,而且贸易形势和金融形势结合越来越紧密,并且融资性贸易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资金方通常以两种形式为融资方提供融资便利:一种是直接提供融资资金,称为买卖型融资性贸易或增资型融资贸易;另一种是以贸易形式为融资企业增信,使其能够更顺利获得金融机构的融资,称为增信型融资贸易。在买卖型融资性贸易中,买卖合同是十分常见的法律关系,从主体关系上看,交易双方是买卖合同中最主要的法律关系,涉及主体也可能由于存在第三人而增加,在实际开展融资性贸易的过程中通常包含大量的贸易链条,资金方直接提供资金支持的形式也更为多见,下面具体列举了买卖型融资贸易的具体形式。
在开展托盘贸易的过程中通常都会有货物流转发生,而在实际贸易当中,真正提供资金的一方并没有参与货物流转。这种模式的流程是:假定C公司作为买方,委托B公司代理物资的采购,卖方指定为A公司,在业务过程当中,B公司代C公司支付部分或者全额支付货款给A公司,B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其获得的固定收益,一般是C与A公司合同中同货物单价的基础上增加的固定利润,或者与C公司约定了资金使用费。在托盘买卖贸易模式中,通常B公司会免除其对货物质量存在问题所需要承担的风险,其既不参与货物流转环节也不进行入库检查,甚至A公司可以越过B公司将货物转移至C公司的仓库,B公司无法掌握货物的实际流转过程,对货物也没有掌控力。
(2) 循环买卖贸易模式
此类模式是指由 3 家或 3 家以上的企业参与,他们相互为相同企业或关联企业,相互签订多份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买卖合同,使货物在封闭的过程中流转。短时间内实现融资方的资金使用需求,在整个过程中并不会发生真实的货物流转。循环贸易中,货物流转的目的是与资金流转相匹配,而此模式的融资成本低廉是因为企业进行的是半实半虚的货物流转,以原地、原库转移货权的方式进行“货物流转”,以达到降低货物流转费甚至零流转费的目的。循环买卖贸易模式是只在合同等书面文件中体现的贸易行为,脱离了贸易业务的实质。
2. 增信型融资性贸易
通过托盘买卖、循环买卖、委托采购等融资性贸易形式过程中,提供资金的企业需要向融资企业进行资金转移。在现实的融资贸易过程中,很多提供资金的企业都只是通过贸易的方式帮助融资企业增加征信,从而帮助他们更好的获得金融资金借贷,这种类型的融资贸易就属于增信型融资贸易。
质押监管模式的实质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贸易企业开展的授信业务,质押监管当中的质押人就是融资企业,同时也是由其发起贸易关系;提供融资增信的企业是监管人;金融机构往往就是质权人。方式是融资方以其自有或第三方所有的商品进行质押,由仓储企业对质押商品进行监管。在该模式下,货主(通常为融资方)与仓储企业签订货物保管合同,并在融资时书面通知仓储企业相关货物质押情况,实现金融机构(银行)对质押货物的间接占有。
融资企业虽然在一般情况下都有可用于质押的财产,但是这些财产往往属于不容易被金融机构接受的产品,所以很难依靠这些财产有效获得融资,于是通过提供融资增信的企业帮助融资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质押监管协议,其核心内容类似于质押监管企业对融资企业开展的借贷担保,帮助融资企业顺利开展金融借贷。
(2) 保兑仓模式
以银行信用为基础,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银行掌控货权,受托货物由卖方保管,卖方以货物回购作为对汇票保证金以外金额部分的担保措施,银行向买方和卖方进行汇票承兑的金融服务。从卖方角度来看,开展保税仓的最大好处就是:能够对经销商的销售能力进行提升,并对产品积压等问题进行解决;对销售渠道进行明确,在市场竞争当中获得产业链上的竞争优势;不用向银行进行融资,减少了应收账款的实际占用,对收款和资金成本的降低形成保障。从买方角度来看,保兑仓业务能够解决买方资金的困难,通过批量购活动形式,买方能够享受更大的价格优惠,从而实现销售成本的有效降低。
(3) 仓储保管模式
仓储保管贸易包含了仓储保管和买卖两种关系,这种贸易过程会有两种融资性贸易出现:首先是通过买卖形式,货权人将资金提供给融资企业,其次是通过仓储保管形式,仓储保管人帮助融资企业实现增信提升。
仓储保管模式与质押监管模式的区别在于:仓储保管模式中,资金提供方是企业,而非金融机构;作为贸易业务买方的提供融资企业,在取得货权的情况下,以支付货款的方式为融资方提供资金融通,所以仓储保管模式提供融资的企业与融资企业从质押监管的借贷关系转变成为买卖关系。
(4) 保理模式
保理模式是卖方以现在或者将来的销售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金融机构,并且保理金融机构将提供账款催收、信用担保、账户管理以及资信评估和资金融通等综合服务。
1.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供求关系等各种因素变动,导致资产的市场价值发生波动,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产品销售,导致企业盈利能力发生改变而给出资人带来损失的风险,例如利率、汇率及商品指数变化等引发的风险。融资性贸易企业面临的最主要的市场风险来自于抵、质押物的大宗商品的市场价值变动风险。
当资金方利用自身的银行信贷优势与从事大宗商品贸易的生产型或贸易型民营企业合作,可能会发生民营企业资金链条断裂导致资金方不能按期按约偿还银行贷款的资金风险事项,称为上下游合作伙伴的信用风险。合作伙伴的信用风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合作伙伴的偿债能力和经营状况。在大宗商品贸易融资过程中,不按规定将融资款用作生产使用,导致无法按时交付生产并销售,进而使合作伙伴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丧失足够偿债能力、甚至破产,最终导致出资方难以收回应收款项,产生违约风险。
在融资性贸易业务中,作为出资方的企业在决策实施过程中,由于出现诸如决策失误、内控体系不健全、贸易监管缺失、业务人员违规操作、内部人员舞弊贪污等内部经营管理不善或不到位造成损失的风险成为操作风险。
融资性贸易形式多样,操作复杂,相关各方因利益趋动和不良动机铤而走险,虚构业务交易并签订无实质业务内容的合同,出现贸易纠纷而产生亏损。随着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监管查处力度逐步加大,对利用虚假贸易手段提供融资的企业,因业务程序上只走票,并无货权转移实质,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资金受损风险由企业自行承担。在一些业务当中,资金方只“挂名”,对货物控制能力极弱,存在针对同一批货物往复周转,虚开甚至假开仓单,或者直接进行货物空转等。这样形成的贸易无任何真实性和实质性,对于资金方而言需要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