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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贸易为何屡禁不止?

随着我国经济几十年高速增长后增速放缓,逐步进入结构调整阵痛期,很多地方国有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特别是在进行大宗商品贸易过程中资金信用风险日益凸显,对于融资性贸易,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连续多年出台了相关规范和治理政策,但为何屡禁不止,且听到的暴雷故事有愈演愈烈之势?

存在即合理?需求太旺盛?实际分辨和管控难?

我们先看一下什么是融资性贸易。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和金融工具或担保工具,实现短期融资或者信用增持的目的,进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

融资性贸易是监管概念,暂时还不是法律概念。融资性贸易的定义,主要来自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规定,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但是不管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还是法院的司法解释,其实都没有明确的概念。

对于不同贸易性质的处理,税务机关、海关、证监会一般可以认定虚假贸易,认定虚假贸易后,根据法律范围内对企业进行各种处罚。例如税务机关对企业虚假贸易认定后,会导致企业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金融部门,包括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地方金融局等,会对非法金融活动进行认定和处罚。

有朋友说:是不是融资性贸易,不是由法院说的算,是由国资委说的算,“不出事叫贸易,出了事叫融资性贸易”,贸易本身具有金融属性和灵活性,认定非常难。

我们再来看一下,谁需要?有什么动力?

国有企业参与的融资性贸易逐渐演变为民营企业与大中型国有企业签订商品购销合同,利用国有企业银行背书能力取得银行融资,国有企业获得固定收益的业务类型。该类型业务以贸易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常见于大宗商品领域。

1、部分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做大营收规模、增加利润、美化报表、后续融资的需要。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经营收入和利润增速放缓时,便会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利用融资性贸易进行放贷,这样既可以在短期内完成业绩考核指标,又可以获取较高的营业收入,增加盈利。

2、非金融机构直接放贷存在法律障碍。我国行政和司法机关对企业间借贷实行严禁的政策,如何避免直接开展借贷业务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司法认定为无效?企业间可以通过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以实现资金拆借的目的。

3、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受限。中小民营企业由于缺乏银行认可的资信,难以直接从银行获取融资,因此经常面临经营资金缺乏、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通过融资性贸易可以缓解融资压力。

4、金融机构推波助澜。在企业融资的过程当中,金融机构往往做的更多的是锦上添花,雪中送炭实属不易。银行作为企业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业务过程当中很多时候也是要完成自己的各项指标,大宗商品贸易客户往往能够更快,更便捷的帮助银行完成上述考核内容。

国家从2013年开始提出融资性贸易并且逐渐从规范管控到禁止,今年初,中国国务院国资委官网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强调,对国资委三令五申严禁的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虚假业务问题“零容忍”。

上述《通知》明确2023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六项重点任务:

一是加强保障夯基础,健全完善权威高效追责体系。中央企业要坚持“两个一以贯之”,与国企改革政策文件再对标对表,持续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健全用好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二是加强震慑筑防线,严肃查处重大违规问题线索。各中央企业要把“查大案、盯高发、治顽疾”作为做好责任追究工作的主攻方向,抓牢抓实违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坚决防止“破窗效应”,切实筑牢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线。其中强调,对国资委三令五申严禁的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虚假业务问题“零容忍”,一经发现即由集团公司或上级企业提级查办,涉及二级子企业或年内全集团累计发现3件上述同类问题的,应当报告国资委,由国资委提级查办。

三是加强联动聚合力,发挥监督管理协同综合效能。各中央企业要加强责任追究与业务管理、内部审计、专项治理等工作的协同贯通,充分发挥责任追究震慑遏制作用,坚决防止问题“空转”和屡查屡犯,提升联防联治效果。

四是加强整改促提升,发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用。《通知》要求,2023年,各中央企业要将当年办结的一半以上核查项目形成管理提升建议书,同时高度关注房地产信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非主业投资等存在风险,针对性提出管理提升建议,更好发挥责任追究工作“防未病”作用。

五是加强手段畅通道,持续做实监督追责信息化工作。各中央企业要注重发挥信息化对责任追究工作的支撑作用,建好用好监督追责信息系统,并以信息系统为依托贯通报告渠道。

六是加强力量增能力,不断提升责任追究队伍素质。

融资性贸易有哪些常见类型?

融资性贸易常见的有托盘贸易、循环贸易、委托采购等三种类型:

(一)托盘贸易

托盘贸易的交易模式为:资金需求方A公司因缺乏资金,无法采购所需货物,便引入托盘方B公司(即资金供给方,通常是国企)分别与下游企业A公司、上游企业C公司签订特定货物的买卖合同,由B公司向卖方C公司支付全部货款,采购A公司所需的货物,B公司加上固定价格后再分批出售给A公司。

在此类交易中,虽然货物流真实发生,但作为资金供给方(即托盘方的)B公司仅收取固定的利润(此利润与货物价格波动无关),往往也不承担与货物转移相关的风险,此类风险通常由资金需求方A公司承担。

也即上下流货物的定价与交易标的的价格波动无关,系基于提供资金获得的固定利润;B公司作为资金提供方虽然分别与上下游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既不控制货物也不承担货物流转中的相关风险,同时上下游客户并非B公司自由选择,而是A公司直接指定。

(二)循环贸易

循环交易模式:资金需求方A、资金供给方B(通常为国企)及过桥方C分别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与这一系列买卖合同相呼应的,是每份买卖合同对应的买方均会取得卖方的货物交付凭证(即货权凭证)以及对应买卖合同的结算清单。

当然,最终,此类交易会形成一个闭环交易。

在货物流上表现为:资金需求方→资金供给方→过桥方→资金需求方;

在资金流上表现为:资金供给方→资金需求方→过桥方→资金供给方。

需要注意的是,在此类交易中,各方往往在事前对“假买卖真融资”的行为知情且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参与到此类交易环节。

如果本类贸易同时具备“空转”、“走单”的特征,从事此类融资性贸易的国企还有可能触发刑律。

(三)委托采购

此类买卖型融资性贸易与分类为托盘贸易的融资性贸易模式较为相似,货物交付过程中对货物转移的风险及对货物的控制权都由资金需求方承担,与分类为托盘贸易的融资性贸易最大的区别在于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的买卖法律关系变为委托法律关系。

国企参与上述买卖型融资性贸易的方式,通常都是作为出资方/托盘方,或者是作为交易链条中仅享受固定“过桥”收益的中间方。

第一,要加强制度建设,从商业模式和业务执行两个角度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第二,要管住人。规范公章的使用。规范财务票据的管理。完善供应链企业信用分级以及经营状况的监控数据的实时更新。实行关键岗位人员轮岗。啊?

第三,要管住资金。有很多时候资金安全是从内部发生了一些问题。然后就是要防止资金在使用上。要注意整个贸易流程当中的资金陷阱。

第四,要管住货。管住货物流转整个的过程,包括审查货权凭证。物流单据以及交付授权等等。管住货物仓储,包括选择仓库,定期巡库。货物标识管住货权登记,包括指压登记。仓储登记,出库等等。

融资性贸易的风险与风险防范
(一)存在的风险(先看合规风险,再看业务风险)

通过上述融资性贸易的特征及表现形式,市场主体特别是国有企业从事买卖型融资性贸易主要会面临以下风险:

1.因“阴阳合同”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合规风险;

2.因违反国企监管政策、相关业务不符合贸易特征审计查实后的追责风险;

3.因上下游企业故意不履行合同或合谋开展虚假交易而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的风险;

4.因贸易链条中某一环节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的资金风险;

5.因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向下游企业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的税务风险;

6.如虚构交易,相关责任人可能被监管部门处罚,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7.实际业务中资金风险

8.实际业务中物权风险

(二)风险防范建议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也不应完全杜绝企业参与供应链业务的通道,同时企业投融资业务领域具有复杂多样性,例如不发生货物流转的“仓单融资”未必属于非法融资手段,合法与合规的界限需综合判断,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1.客户准入,国企在进行大额交易前加强客户的评价和管理,严格选择贸易合作伙伴。如果涉及多方交易或过手安排,需加强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确保业务真实、合规;并对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关系进行核实,避免出现上、下游企业是关联方。同时,建议与下游企业交易时,订立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

2.注意货物流转履行文件的收集和保管。保留相关交货、运输、货物保险以及验收、结算等记录,并注意加盖交易相对方真实的印鉴;

3.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使其有效运行;在涉及大宗交易时,国企经营管理层应尽量杜绝与资金需求方的私下往来及其他违纪事项;

4.在财务上,定期分析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的构成,并作出账龄分析,特别是挂账时间较长的应收款项。虽然可以为客户设定信用期,但必要时,积极提起诉讼,避免资金需求方陷入财务困境甚至破产时,增加收回应收款项的成本,甚至使得应收款项变成呆账、死账,增加国有资产的损失;

5.运用“票据”、“信用证”、“保理”、“融资租赁”等多样融资路径,准确把握各类融资路径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6.拓展贸易业务的服务内容,例如物流、仓储保管、咨询服务等综合功能,使单一贸易提升为综合性服务,全面优化供应链的商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最终使融资性贸易提升为供应链业务。

(三)风险应对

企业如果是出资方:第一,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二,以表面法律关系为优先选择。第三,排除刑事程序的阻碍;第四,证明己方的善意无辜。第五,证明对方串通欺诈;第六,加强证据的搜集和保全。

企业如果企业是过桥方,第一要主张实质法律关系。第二,利用刑事程序查明事实,第三,证明证明己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第四,证明对方串通欺诈。第五加强证据的搜集和保全。第六,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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