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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如何通过内控控制融资性贸易风险?

近年来,部分国有企业由于参与融资性贸易活动,发生了一些风险事件,国务院国资委与部分地方国资委针对这一问题,在对央企或地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中,将融资性贸易列为违规经营行为并追究企业经营者责任。因此,厘清融资性贸易风险并采取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对措施,对国有企业稳定健康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融资性贸易原本是从事商品或服务贸易的企业为了加快交易资金周转速度,迅速扩大交易规模,以其真实的贸易背景,借助贸易标的的物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益,通过各种融资工具和金融手段,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短期融资或信用增持的一种贸易金融方式。究其本质,融资性贸易应以真实贸易为核心,融资工具为手段,实现贸易参与方现金流量的增大,其目的在于能较快速地扩大贸易企业经营规模。然而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环境与金融政策的不断变化,融资性贸易渐变为部分中小民营企业借助国有企业资金运作优势进行融资的手段,部分参与融资性贸易的国有企业由于缺乏风险意识,缺少监管控制措施,一旦实际贸易出现问题,资金链断裂,国有企业将成为最后的支付人,承受极大的经营风险和巨大的财产损失。因此,国有企业应当充分重视融资性贸易风险,加强内部控制措施,严格防范融资性贸易风险。

PART 01
融资性贸易的形式

尽管融资性贸易参与主体及交易形式会随着融资性贸易业务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但从我国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实践来看,由于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非金融机构以提供融资服务为主业,因此国有企业作为资金供给的一方,不能直接开展金融借贷业务,只能借助商品或服务买卖交易的形式,变相为资金需求方提供融资便利,其提供融资的方式可以区分为两种,即买卖型融资性贸易和增信型融资贸易。就目前而言,国有企业较多会以买卖型融资性贸易方式直接为中小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买卖型融资性贸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循环贸易

循环贸易通常是由多家企业之间先后签订内容类似的多份购销合同,国有企业作为资金提供方或过桥方参与到贸易链中,国有企业的上下游客户之间有可能存在多家关联企业,使得整个交易链最终形成一个闭合的货物流转回路。资金需求方则利用交易账期获得一定时间内的资金使用权,为降低交易成本及物流成本,此类融资性贸易模式通常不存在实际货物流转,甚至根本就没有真实货物。

(二)托盘贸易

托盘贸易通常是由提供融资的国有企业作为托盘方,与上下游客户签订贸易购销合同后,利用自身的资金、信誉等优势先收购上游供应商手中的大宗商品并交付给下游客户,下游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再按照事先约定价格采购商品,在这一过程中,托盘方利用账期实现为资金需求方提供融资。

(三)委托采购形式

在托盘贸易模式中,买方和卖方签订的是商品或服务购销合同,从业务形式上并不具备较强的关联性;而在委托采购模式中,受托方通常需要与购货方签订委托采购协议,并且会按某个固定比例收取履约保证金,因此,一般能够从委托采购的业务形式上发现其具有比较清晰的关联性。

PART 02
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的风险

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其收益来源并不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之间的价差,而是向上下游民营企业提供的垫付资金在约定账期内所产生的利息。国有企业在交易过程中,通常会在销售合同中约定货款垫资期,一般在45—90天。而銷售价格与垫资周期密切相关,垫资时间越长,销售价格在以采购价格为基础上增加按更高利率计算的财务利息;采购合同中,对供应商或是生产厂家支付货款的周期一般约定为货物送达下游客户并确认后即时支付,销售收款与采购付款存在平均约一至二个月的账期,这部分资金需要国有企业进行投入。从业务表面来看,国有企业只要在约定的账期内垫付一定的资金,就可以从融资性贸易中获得比较稳定的收益。然而不同于一般贸易上下游企业背对背模式,融资性贸易上下游民营企业本就可以直接接触完成交易,只是出于融资需要,将国有企业拉入交易链中。如果上下游民营企业存在关联关系,融资性贸易很容易受到他人控制,一旦存在恶意欺诈行为,国有企业在货权、资金、税务、法律法规以及战略发展等方面都将面临极大的风险。

(一)货权风险

在融资性贸易业务中,国有企业作为资金提供方通常需要向卖方先预付货款,而货权交接转移往往是通过货单或仓单走单方式从形式上完成的,国有企业并不会真正参与货物的实际流转,也不会对货物的质量、数量进行实际验收,由此导致其缺乏对货权风险的实际把控。在此情形下,如果上下游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买卖双方合谋以套取国有企业资金为目的虚构交易,而国有企业一旦参与其中发生交易纠纷,由于其无法掌控货权,不能通过处置货物来减少风险损失,极有可能造成国有企业面临财产损失的困境。

(二)资金风险

在融资性贸易中,国有企业以预付货款的方式出借资金后,将无法再对资金和货物进行实质性的掌控。由于资金需求方大多为中小民营企业,本身的资金实力就比较弱,资信水平也较低,因此难以保证其具备足够的还款意愿与还款能力。而国有企业通常也不具备金融机构那样健全周密的信贷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没有集中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和风险应对管理制度,既无法在交易开展前对资金需求方资信水平进行科学、充分的风险评估,也很难在交易过程中对资金结算实施有效监控,这将导致国有企业资金回收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并且,即使在交易中存在第三方为资金需求方提供担保,但在多数情况下,担保方与资金需求方之间可能存在关联性,如果资金需求方经营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不能到期支付货款,担保方也会受到不利影响,极可能无法承担约定的担保责任,造成国有企业资金损失。

(三)税务风险

国有企业作为资金出借方参与融资性贸易活动时,货物收付通常是以走单或空转形式完成,无法掌握上下游物流的真实情况,因而无法对贸易活动是否具有真实性作出准确有效的判断。如果贸易链中的上下游民营企业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交易仅仅是通过走单、空转形式完成,并不存在真实的物流,甚至连交易的货物也不真实存在,这就很容易导致国有企业参与到虚假交易之中。同时,为降低贸易链的整体税负,上下游企业都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国有企业在这种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向下游民营企业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很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并因此而受到处罚。另一方面,如果上游民营企业利用融资性贸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恶意偷税漏税,造成上游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现非正常户走逃、失控发票或欠税难以追缴的情形,那么根据增值税法有关规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国有企业将面临被动补缴税款而发生增值税税款损失。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国有企业取得此类进项发票,亦不得作为税前扣除成本列支,造成其需要承担企业所得税税款损失。

(四)法律风险

由于融资性贸易并不符合正常贸易的交易规则与逻辑,交易的表面法律关系与实质法律关系亦不一致,贸易链上下游企业一旦发生纠纷诉诸法律,其涉及的法律关系往往非常复杂,涉及的贸易合同合法性亦存在争议,可能会因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被法院判定为以贸易手段开展的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2015年9月根据最高法公布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如资金出借企业存在转贷行为或以借贷为主业,则贸易合同会因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国有企业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及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另外,在融资性贸易中通常会因实际债务人资金断裂或涉及合同诈骗等情形,导致国有企业产生重大损失,如果在此过程中国有企业的决策人、管理人存在严重不负责任情形,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罪并以此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国有企业参与融资性贸易很有可能面临民事与刑事交叉风险,稍有不慎,轻则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重则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党内处分。

(五)战略风险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促进我国经济结构合理调整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保持国有企业稳健发展,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下,部分国有企业,特别是一些传统行业国有企业在面对瞬息万变的外部市场环境时,未能及时变革转型,出现经营不善甚至亏损局面。为了完成营业收入和经营利润等考核指标,这些企业可能通过参与融资性贸易既迅速放大经营收入,又可以获得稳定的利润回报,从而满足企业短期利益需要。但从企业长远发展看,如果对这种业务模式产生了依赖性,国有企业将会为了进一步开展融资性贸易,不断投入大量资金并在较长时期内被交易链上的民营企业所占用,同时还要投入一定的人力资源和其他资源来维持业务经营活动,这会使国有企业管理层产生短视行为,忽视主营业务发展,为了短期利益放弃寻求企业长远发展的机会,不重视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无法完善企业管理体系建设和企业人员结构优化,无法集中资源创新转型,不利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最终导致企业经营效率愈加低效,无法适应新常态下的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发展要求,企业将面临较大的生存与发展风险。

PART 03
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防范的内部控制

(一)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国有企业应当针对融资性贸易业务制定严格的管控制度,并随着业务规模的拓展扩大,结合贸易开展过程中发生的风险情况,不断修订及完善。在管理制度中,应对贸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均应有严格的控制措施,主要按货权风险、资金风险、税务风险、政策法规等重大风险点进行管控。在管理制度中,应对贸易业务资金总盘的确定、客户信用管理、合同审批、单体项目额度授权、应收账款的熔断机制、激励考核、对外付款审核等重点风控环节上,均应有严格的管理要求及控制措施,首先要从管理环节有效控制风险。

(二)加强融资性贸易风险识别与评价

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点主要分布在应收账款、税务风险、市场(价格)风险、法律法规风险等四个方面。在业务的操作层面,也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比如业务人员的误操作等。在不同贸易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上,国有企业应定期与贸易实施主体单位沟通,分析流程上的风险点并加以防范。应针对各风险层面的管控现状开展内部评价,以半年度为周期形成评价报告,进行有关风险事项的提示。由风控委员会或风险控制管理部门根据贸易业务运行管理现状评价报告,进行风险决策。

(三)建立贸易业务监督检查管理机制

國有企业风险管理部门、内审部门及财务部门应作为对贸易业务进行监管检查的机构,通过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贸易业务的应收账款账期、重要凭证单据、往来发票、超额支付等风险内容进行抽查,一经发现涉及融资性贸易业务的风险事项,对业务实施部门和人员可以立即责令其整改,采取补救措施,并在绩效考核中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惩处。对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并造成企业损失的,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四)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业务控制

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技术构建信息化平台,结合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及物流跟踪系统,对贸易业务开展管理不断进行完善,提升其信息化程度。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加强对贸易标的物的物流监管,保证物流真实性,确保所有贸易标的物流向终端客户并实际使用;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加强对交易中的物流单据收集审核,并逐步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加强交易对手甄别,防范上下游之间存在关联企业,切实防止贸易链形成闭环;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加强贸易资金结算管理,确保资金结算与合同约定一致,同时防范出现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等情况。

(五)实行担保控制,规避违约风险

商品交易中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风险,这是需要贸易双方提供足够的支持来避免的,因此在这个过程中,要合理选取资信较好的公司作为第三方为此担保,以此来实行控制,规避风险。担保也需要严格地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依据一定的方式实行管控,确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等各方面都符合预期的标准,进行明确的跟踪管理,以便落实好担保合同的各项条文,有效地履行各种规定,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

(六)实行资金管理控制

合理地安排资金使用情况,调整好资本结构,按照具体的管理制度使用和审批资金,并按照程序进行。为了避免风险积聚的现象出现,就应当关注好合同款项的各种回收情况,对客户事务进行跟踪,以便及时地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出现延期付款情况。

(七)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工具,进行风险评估

投资中广泛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是因为衍生工具的杠杆作用易于灵活方便地选取,并且适用于各种行业。其中的隐患也来自于心存侥幸,误将杠杆的双向作用进行放大使用,导致投机取巧,针对这种风险,应当建立好科学的风险评估机制。要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条文,以便根据风险及时地做好规划,做好规模的可控性调整,在这个过程中加强业务流程的规范过程,培训操作人员的基本技能,针对各种风险型的业务及时地做好规避控制。

总而言之,国有企业应当充分认识融资性贸易风险,加强对贸易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相关的业务制度,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和风险应对措施,严禁参与融资性贸易业务,保证国有资产免受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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