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贸易的定义及形成 在企业贸易活动中,银行根据上下游企业间真实发生的贸易业务和上下游企业的资信实力与信用状况,以单笔或额度授信方式向上下游企业提供短期金融产品或封闭贷款,并以企业销售收入所产生的确定的未来现金流作为直接还款来源,以协助企业开展的物资贸易业务,这类融资业务通常被称为自偿性贸易融资。 在实务中,多数中小型企业和民营企业由于规模所限,没有足够的抵押物或信用评级不高等原因,很难通过自偿性贸易融资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以解决流动性资金不足的问题。与此同时,国有企业由于自身资金实力雄厚,或因其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较高而比较容易从银行获得相关融资支持,因此这些企业转而向国有企业寻求资金支持,并向国有企业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融资性贸易业务的实质是为物资贸易中的交易对手提供资金支持,并赚取资金占用费。由于融资性贸易存在资金占用大、盈利水平低、业务风险高、收益与风险严重不对等、潜在的经营风险较大等弊端,属于国资委明令禁止国有企业开展的业务。 融资性贸易的特征与辨别 在实务中,国有企业参与融资性贸易一般表现为: 1.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上下游企业以融资为目的,以物资贸易为表象,国有企业在没有商业理由的情况下加入贸易链条,与上下游客户企业分别签订采购和销售合同。 2.直接或变相提供资金支持,由国有企业通过向上游企业支付货款、开具汇票或信用证等方式完成与上游客户的结算,再以授予下游企业一定时限的信用期的方式,向下游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3.上下游企业可能原本就具有关联关系或存在特定利益关系,如上下游企业为母子公司,集团中的兄弟公司,拥有相同的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等,通过融资贸易取得的资金最终回流入上下游企业所在的关联集团或网络中;或者上下游企业可能已经存在贸易关系,比如上下游企业原本就有密切的业务往来,互为战略合作伙伴、下游企业是上游企业的特约经销商、上游企业是下游企业主要货物的长期供应商等,他们通过进一步的后续安排,将资金流入上下游企业。 4.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即货物控制权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未发生变更,在各环节交易完成后,货物仍然被供应商、供应商的关联企业或有密切关系的企业持有并控制。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企业在开展正常物资贸易业务时,通常也会不可避免地涉及融资因素。例如,国有企业经常采用集中采购模式,可能需要对大型供应商如钢厂、矿山等进行预付货款,同时根据下游客户的信用情况以及长期合作情况给予一定的信用期限,该类贸易相比于融资性贸易同样表现出一定的“融资性”,但由于该类贸易的资金投入为国有企业自身业务所引起,且具有合理的商业理由,其风险为企业正常的经营风险范围,因此并不在本文所讨论的融资性贸易概念之内。 融资性贸易实例分析 如何辨别融资性贸易,需要结合融资性贸易的“融资性”这一本质特征,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以上下游关联关系、资金流、货物控制权转移等为重点进行谨慎识别。 企业之间以贸易为外在形式,实际为满足短时间内的资金使用需求。通常表现为通过多个企业或者关联企业之间签订标的物相同的多份合同,形成一个闭合的货物流转回路,因此并不需要发生实际货物控制权转移。该业务的出发点仅是利用国有企业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银行授信开具票据或信用证,下游客户通过票据贴现或者信用证议付以满足短时间内的资金需求,在一定的期限内再通过该闭合的回路将资金返回给其单位。该业务已脱离真实的贸易实质。交易环节中的每一方都既是供应商也是客户,如下图所示,三家公司之间形成闭合交易,在实际中可能存在更复杂的情况,如可能涉及更多的公司参与,或者交易在下一个财政年度才完成闭合。 在上述贸易中,国有企业通过直接支付资金、开具票据和信用证等方式为交易对方提供资金,该交易仅为满足融资需求,不具有贸易实质,交易对手一旦违约将直接导致该企业承担极大的风险敞口。 综上所述,融资性贸易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 案例分析 某大型国有企业U公司成立于20世纪50年代,在国际、国内都有悠久的交易历史。U公司是国家中央直属企业,属于世界五百强公司,主要业务有橡胶、铁、铜、焦炭、煤炭等大宗类交易商品。在国资委的监管下,该公司拥有非常良好的资金背景,并且大宗商品交易经验丰富。因此,与各家银行都有着良好的业务关系,各家银行可以为其提供大量的优惠利息的金融资金和信用保障。在这种背景下,该公司现金流充足,资金充沛。 U公司于2014年6月与河北省一家私营企业P公司合作生产铁矿粉(南非粗粉含量为63%)。合同规定,U公司将根据P公司的指示从P公司的关联方V公司购买一定量的铁矿石粉。在采购过程中,U公司与V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付款方式为U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由其自身银行发出的信用额度为3个月。U公司收到V公司提交的货物所有权文件,检查并付款。在销售过程中,U公司将铁矿石粉卖给了P公司,付款方式是交货后3个月内付款。根据U公司的预期,购买和销售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个月,并应在收到销售回扣后支付银行承兑汇票。该操作平均每三个月执行一次,以5000万信用额度为基础计算,年应收款2亿元。每份合约的价格差异固定为2.5%。银行承兑汇票的费用为每年150万美元。U公司此项业务的利润率约为6.6%,毛利润为350万元。 在合同的实际运作中,按照津唐港2014年8月的现货购买价(约650元/吨),U公司支付了5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购买铁粉。货物转移后,于9月底被出售给P公司。但是,同一铁矿石粉的价格在9月底已跌至605元/吨。下游卖方V公司表示,价格下降幅度太大,无法以原始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购买,并要求重新谈判价格。11月初,在公司领导层研究并报请上级集团办公室批准后,U公司决定于9月底接受另一方的报价出售。此时,京唐港铁矿石粉的现货价格已经暴跌至560元/吨,V公司再次拒绝按照9月份的商品价格购买,但根据签署的实时价格收购,加上3个月仓储费等共计15万元,在三个月内,货物损失了14%,约为707万元。为了避免额外的程序和费用,U公司的业务人员没有选择移动仓库。相反,他们与原始物流公司和V公司的子公司续签了仓储合同,只处理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在2个月后的常规库存中,U公司人员发现他们的库存已由当地银行抵押。在与银行联系之后,发现该批库存已由P公司抵押给当地的建设银行以获取银行贷款,并且该抵押已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最终,U公司的库存被银行保留,银行既没有商品权也没有商品付款。 此案例是从事贸易融资的国有企业的典型示例。在这种情况下,U公司作为实际投资者与关联方的V和P公司签订了购买和销售合同。按照合同进行的购销应同时完成,即下游卖方P公司到V公司自行取货,并同意由U、V、P三方共同检查货物并签署货物所有权转让文件。尽管买卖合同的价格是根据实际结算时的市场价格确定的,但买卖合同之间的差额是固定的,即由U公司和P公司签署的买卖合同的单价为每吨固定价格加上U公司和V公司的采购合同的单价。因此,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最初U公司希望仅充当出资人,收取固定的买卖价格差额作为投资资本的回报,而不是实际上作为交易者介入交易链。然而,与预期相反,在铁矿石粉价格急剧下跌的影响下,U公司被迫成为最终的亏损承担者。从表面上看,U公司的损失是由商品价格变化引起的。实际上,可以通过合理的风险预防措施来避免价格变动因素。因此,真正造成U公司亏损的原因是其自身的决策和操作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