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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在季度报税时是否需要填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问题描述
参与汇总分摊企业所得税的分公司,季度报税时需要填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吗?
专家回复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即: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注意当地规定。比如《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明确,省内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分支机构报送的材料有:(1)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涉及市内跨县(市)、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也应注意当地规定。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明确,对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设立总分支机构的一般企业,由总机构在辖区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不实行就地预缴,也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分支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证明。全国经营的跨省汇总纳税企业和省内经营的跨市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12号公告等文件规定执行。

政策详情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九条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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