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的前置程序,预审通过后可加快审查。
预审程序指的是以地方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辖区符合相应产业要求的企事业单位提供专利类业务申请预先审查服务。申请主体根据企业的需要可提出办理专利快速预审的请求,在专利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之前,由保护中心预先对申请文件进行的前置审查,使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缩短专利申请审查及授权周期。专利申请预审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行的专利快速审查工作的一部分。
专利预审的类型有:专利申请、专利复审、专利无效、专利权评价报告。它的目的就是加快授权、加快审查。
在通过快速预审流程且没有异常的情况下,各类型专利周期可缩短至:
发明专利授权周期可由原来的2-3年缩短至3-6个月左右;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周期可由原来的6-9个月缩短至2个月左右;
外观专利授权周期可由原来的3-6个月缩短至1个月左右。
(一)预审请求人应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单位。由于各地保护中心只受理其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提交预审前需要在所在地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走预审程序。其中,个人不能申请备案。
(二)专利申请的预审材料须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专利预审系统进行提交;
(三)预审案件的分类号应当属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领域;
(四)有共同申请人的,预审请求人应为第一申请人;
(五)不具备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一)按照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
(二)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专利国际申请;
(三)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
(四)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审查的申请;
(五)分案申请;
(六)存在低质量问题、非正常问题、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
(七)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专利预先审查的内容包括对分类号的领域审查、申请文件的形式缺陷、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并进行检索判断其是否具有新创性。保护中心关于技术领域和分类号的要求,每个保护中心各不相同,预审请求人在提交预审申请前应看具体保护中心的要求。
专利预审提交的申请文件,以北京保护中心为例:
1.CPC客户端制作的包含XML格式的申请文件
2.形式自查清单表
3.共同研发证明材料(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适用)
4.其他材料
在提交预审申请时,应当按照各保护中心的要求提交文件。部分保护中心在提交专利申请前需要提前进行预约,预约成功后方可提交专利预审。如河北省保护中心、安徽省保护中心、江苏省保护中心等,具体预约规则可咨询各地保护中心。
专利申请快速审查的周期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结。
预审周期与案件质量、案件积压情况、以及申请人答复周期和修改次数有关。对于存在缺陷可修改克服的,保护中心会发出预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需要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具体时间以通知书为准。答复2次仍然不能克服缺陷的,保护中心将作出预审不合格决定。未通过保护中心预审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按照普通申请程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一)建议申请人提交撰写质量较高的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具有一定创新性,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具有新颖性。
(二)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和预审工作,及时答复预审审查意见,可缩短预审周期。
(三)对申请文件加强自查,检查一致性问题和避免形式缺陷。根据保护中心自检要求,存在自检表中列出的三项以上的问题,或者同一问题出现三次以上的将预审不通过。例如说明书附图及其对应的图号必须处于同一页面上,不能跨页;说明书附图的文字和线条必须清晰;对专利名称一致性的检查、请求书中的全体发明人姓名及第一发明人身份证信息、申请人信息、总委编号、代理人信息等等自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预审合格后,出现跨年度正式递交申请,预审请求人费减情况不影响保护中心对申请文件一致性问题的审查。
例如12月28提交申请文件至保护中心预审请求人符合费用减缓条件,1月3日保护中心作出预审合格通知书,正式递交时预审请求人无费减,可以无费减形式递交。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过程中,预审请求人应当遵守《承诺书》规定,同时正式递交前加强自查,否则将被取消加快标记。
注意:以上答复期限均不包含15天的推定送达日。
专利快速预审通过后可大大加快审查周期,使企业尽早获得专利权,能更快地保护技术和产品,并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进入快速预审并不意味着授权的概率大,其导致的效果是加快被授权或者被驳回。此外,相比普通案件,快速预审案件在整个审查过程中会失去许多权益。例如,必须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提交申请时必须同时提实审、答复审查意见的期限被大大缩短、须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主动修改的权利等等。申请人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快速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提升预审服务质效,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采取提醒、暂停预审服务、取消备案主体资格或预审服务资格等方式维护专利预审工作秩序。
(一)暂停预审服务六个月的情形:
1.一年内预审申请案件不合格率在50%以上的;
2.一年内专利权转让10件以上的,暂停预审服务六个月;
3.其他不符合各地保护中心相关规定,影响较大的,暂停预审服务六个月。
(二)停止预审服务的情形:
1.在预审过程中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
2.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3.备案主体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或假冒专利行为的;
4.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异常状态的;
5.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6.代理机构以专利快速预审授权为噱头进行广告宣传,对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7.拒不配合保护中心专利预审工作,影响专利预审服务质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