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律服务内容有哪些?

专利权是指一个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专利申请权继承人在法定时间中,在该国(或地区)地域内享有的相应的独占性的权利。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态、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保护内容: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一、专利非诉法律服务

1、指导客户进行专利管理:①指导客户确定专利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②指导客户制定专利战略;③指导客户进行专利培训

2、指导客户进行专利转让和实施许可业务

3、专利申请代理:①国内专利代理;②涉外专利代理

4、专利复审代理

根据专利法,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5、专利无效代理

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实务中,专利无效常常成为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的一种诉讼手段。专利无效代理包括代理专利无效申请人和代理专利无效被申请人。

二、专利民事诉讼

1、专利权归属纠纷 

此类案件主要包括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等。

2、专利合同诉讼 

此类案件主要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案件、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等。

3、专利侵权诉讼

作为原告代理人律师:权利证据的收集与整理;侵权证据的收集与整理;专利侵权分析(进行专利稳定性以及专利与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分析,出具专利侵权分析报告,初步判断诉讼可能性,并确定是否采取下一步的诉讼措施);诉前临时措施的运用。   

作为被告代理人律师:原告权利确认、自我审查、应对原告申请的“诉前临时措施”(如果对方已经申请了“诉前临时措施”,对于财产保全,可向法院提供担保,由法院决定解除财产保全);对于诉前禁令和证据保全,如果确定本企业没有侵权行为,应该积极应诉。

4、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

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

 三、专利行政保护

1、专利行政裁决案件:指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应专利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请求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的裁决。

当事人对专利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专利行政处罚案件:指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对假冒专利行为、专利代理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 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 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 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 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 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专利代理违法行为包括:专利代理违法行为:《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 七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对专利商标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专利商标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专利行政调解案件:指专利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专利、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意愿,组织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的行为。

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六)其他专利纠纷。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专利行政执法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持调解的专利商标行政执法部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4、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指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包括:①专利申请人因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②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因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5、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专利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下列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专利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专利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请求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专利代理违法行为,专利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相应职责的;

(四)认为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公开专利执法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依法申请专利行政管理管理部门公开执法信息不予公开的;

(五)认为专利行政执法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专利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裁决,处理、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四、专利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假冒专利行为包括:  ①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②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③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④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假冒专利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都不能构成侵犯假冒专利罪。

2、假冒专利罪的认定条件包括: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①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②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③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④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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